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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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保甲
熙甯三年十二月乙醜,中書言:『司農寺定畿縣保甲條制,凡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主戶最有心力者及物産最高者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乃選主戶有行止材勇為衆所伏者二人為都、副保正。
凡選,一家兩丁以上,通主客為之,謂之保丁,十五以上皆充。
單丁、老幼、疾患、女戶等,并令就近附保。
兩丁以上更有餘人身力少壯者,亦令附保,内才勇為衆所伏及物産最高者充。
逐保保丁除禁兵器外,其餘弓箭等,許從便自置,學習武藝。
每一大保逐夜輪差五人,于保分内往來巡警,遇夜賊盜,畫時聲鼓報大保長,以下同保人戶即時救應追捕。
如賊人别保,遞相擊鼓,應接襲逐。
每獲盜,除編敕賞格外,如告獲盜徒以上,每名賞錢三十千;杖以上,同保内有犯強盜、殺人、謀殺、放火、強奸、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論如五保律。
其餘事不幹已,除敕律許人陳告外,皆無得論告。
知情不知情,并與免罪。
其編敕内鄰保合坐者,并依舊條。
及言居停強盜三人以上,經三百日,同保内鄰人雖不知情,亦科不覺察之罪。
保内如有人戶逃移死絕,并令申縣。
如同保不及五人,聽并人别保。
其有外來人戶入保居止者,亦申縣收入保甲。
本保内戶數實足,且令附保,候及十戶,即别為一保。
若本保内有外來行止不明之人,并須覺察,收捕送官。
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戶及保丁姓名,如有申報本縣文字,并令保長輸差保丁赍送,仍乞選官行于開封、祥符兩縣團成保甲,候成次緒,以漸及他縣。
』從之。
先是,同管勾開封府界常平等事趙子幾言:『近歲寇盜充斥,公為民害。
令欲依舊保甲,各立首領,使相部轄。
及捕賊賞格,乃下司農寺詳定。
』至是增損行之。
它日,上謂王安石曰:『用募兵與民兵亦無異,若役之過苦,則亦變矣。
』安石曰:『役之過苦則變,誠然。
募兵多浮浪不顧死亡之人,則其喜禍亂,非良農之比。
然臣已嘗論奏募兵不可全無。
《周官》:國之勇力之士屬于司右,有事則可使為選鋒。
又令壯士有所羁屬,亦所以弭難也。
』上論變義勇為民兵,當先悅利其豪傑,則衆可驅而聽[1],因言漢高祖封趙子弟事。
安石曰:『何獨漢高祖?先王為天下亦然。
蓋周得天下之父三人[2],則天下從之矣。
有天下之父,有一國之父,有一鄉之父[3]。
能得一鄉之父,則足以收一鄉;能得一國之父,則足以收一國;能得天下之父,則足以收天下。
』上曰:『民兵雖善,止是妨農事,如何?』安石曰:『先王以農為兵,因鄉遂寓軍旅。
方其在田,什伍已定,須有事,乃發之以戰守,其妨農之時少。
今邊陲農人則無什伍,不知戰守之法,又别募兵力戊兵[4]。
盡邊人耕織,不足以給衣糧,乃至官私轉輸勞費,尚患不足,遇有警急則募兵,反不足以應敵。
無事則百姓耕種不足以給之,豈得為良法也?』上曰:『止是民兵,未可恃以戰守,奈何?』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可以戰守。
臣以為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将帥何如耳。
将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僞,善駕禦之,則人材出而為用,而不患無将帥。
有将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
』 四年三月,文彥博言:『保甲用五家為保,猶之可也。
今乃五百家為一大保,則其勞擾可知。
』(詳見《役法》)甲午,上批樞密院言保甲擾民事,令王安石體量虛實。
安石以為:『聞得頗有之[5],為奸人扇惑,恐刺為義軍故也。
欲令提點司人分頭撫谕。
』馮京言:『不須以五百人為一保。
管仲内政寄軍令外,隻是五人為一保。
』上欲且罷都保正,安石曰:『不須罷都保正,非所以緻人不安也。
』上言:『久遠須至什伍百姓為用,募兵不可恃。
』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為宗廟社稷久長計,募兵之法誠當變革,不可獨恃。
』上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
』安石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
』上問建中所以緻變,安石曰:『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贽,其不亡者幸也!』戊戌,上批:『陳留縣見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甲,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
百姓買弓一張至千五百,箭十隻至六七百。
當此青黃不接之際,窮下客丁,如何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令自辦錢糧,起鋪舍三兩區,每保置鼓,遇賊聲擊。
鄉村之人,居處遠近不一,假如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
如此須人置一鼓,又費錢不少。
以上事皆被差保頭所說,
凡選,一家兩丁以上,通主客為之,謂之保丁,十五以上皆充。
單丁、老幼、疾患、女戶等,并令就近附保。
兩丁以上更有餘人身力少壯者,亦令附保,内才勇為衆所伏及物産最高者充。
逐保保丁除禁兵器外,其餘弓箭等,許從便自置,學習武藝。
每一大保逐夜輪差五人,于保分内往來巡警,遇夜賊盜,畫時聲鼓報大保長,以下同保人戶即時救應追捕。
如賊人别保,遞相擊鼓,應接襲逐。
每獲盜,除編敕賞格外,如告獲盜徒以上,每名賞錢三十千;杖以上,同保内有犯強盜、殺人、謀殺、放火、強奸、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論如五保律。
其餘事不幹已,除敕律許人陳告外,皆無得論告。
知情不知情,并與免罪。
其編敕内鄰保合坐者,并依舊條。
及言居停強盜三人以上,經三百日,同保内鄰人雖不知情,亦科不覺察之罪。
保内如有人戶逃移死絕,并令申縣。
如同保不及五人,聽并人别保。
其有外來人戶入保居止者,亦申縣收入保甲。
本保内戶數實足,且令附保,候及十戶,即别為一保。
若本保内有外來行止不明之人,并須覺察,收捕送官。
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戶及保丁姓名,如有申報本縣文字,并令保長輸差保丁赍送,仍乞選官行于開封、祥符兩縣團成保甲,候成次緒,以漸及他縣。
』從之。
先是,同管勾開封府界常平等事趙子幾言:『近歲寇盜充斥,公為民害。
令欲依舊保甲,各立首領,使相部轄。
及捕賊賞格,乃下司農寺詳定。
』至是增損行之。
它日,上謂王安石曰:『用募兵與民兵亦無異,若役之過苦,則亦變矣。
』安石曰:『役之過苦則變,誠然。
募兵多浮浪不顧死亡之人,則其喜禍亂,非良農之比。
然臣已嘗論奏募兵不可全無。
《周官》:國之勇力之士屬于司右,有事則可使為選鋒。
又令壯士有所羁屬,亦所以弭難也。
』上論變義勇為民兵,當先悅利其豪傑,則衆可驅而聽[1],因言漢高祖封趙子弟事。
安石曰:『何獨漢高祖?先王為天下亦然。
蓋周得天下之父三人[2],則天下從之矣。
有天下之父,有一國之父,有一鄉之父[3]。
能得一鄉之父,則足以收一鄉;能得一國之父,則足以收一國;能得天下之父,則足以收天下。
』上曰:『民兵雖善,止是妨農事,如何?』安石曰:『先王以農為兵,因鄉遂寓軍旅。
方其在田,什伍已定,須有事,乃發之以戰守,其妨農之時少。
今邊陲農人則無什伍,不知戰守之法,又别募兵力戊兵[4]。
盡邊人耕織,不足以給衣糧,乃至官私轉輸勞費,尚患不足,遇有警急則募兵,反不足以應敵。
無事則百姓耕種不足以給之,豈得為良法也?』上曰:『止是民兵,未可恃以戰守,奈何?』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可以戰守。
臣以為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将帥何如耳。
将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僞,善駕禦之,則人材出而為用,而不患無将帥。
有将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
』 四年三月,文彥博言:『保甲用五家為保,猶之可也。
今乃五百家為一大保,則其勞擾可知。
』(詳見《役法》)甲午,上批樞密院言保甲擾民事,令王安石體量虛實。
安石以為:『聞得頗有之[5],為奸人扇惑,恐刺為義軍故也。
欲令提點司人分頭撫谕。
』馮京言:『不須以五百人為一保。
管仲内政寄軍令外,隻是五人為一保。
』上欲且罷都保正,安石曰:『不須罷都保正,非所以緻人不安也。
』上言:『久遠須至什伍百姓為用,募兵不可恃。
』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為宗廟社稷久長計,募兵之法誠當變革,不可獨恃。
』上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
』安石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
』上問建中所以緻變,安石曰:『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贽,其不亡者幸也!』戊戌,上批:『陳留縣見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甲,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
百姓買弓一張至千五百,箭十隻至六七百。
當此青黃不接之際,窮下客丁,如何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令自辦錢糧,起鋪舍三兩區,每保置鼓,遇賊聲擊。
鄉村之人,居處遠近不一,假如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
如此須人置一鼓,又費錢不少。
以上事皆被差保頭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