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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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虛妄,及元非朝廷本意。
今如此騷擾,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
團保覺察賊盜,餘無得妄施行。
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之傳惑,恐徒戍邊,是以有父子聚首号泣者,非虛也。
』王安石進呈,不行。
丁未,上與王安石論保甲事,以為誠有斬指者。
安石曰:『陝西、河東未常緻變,則人情可知。
豈有怕為義勇即造反之理?』上曰:『民合而言之則聖,亦不可不畏。
自上制法以使之,雖拂其情,然亦當便于民乃可。
』 六月己巳,上論民兵,因稱府界保甲未善。
安石曰:『保甲事多沮壞,安得善?大抵修立法度以便民,于大利中不能無小害。
各欲人人皆悅,雖聖人不能如此。
非特聖人,天地亦不能如此。
如時雨之于民,豈可以無?然不能不妨市井販賣及道途行役,亦不能使牆屋無浸漏之患也。
』 八月甲寅,诏:『自今保甲與賊鬥死者,給其家錢五十千;有戶稅者,仍免三年科配;因緻廢疾者,給錢三十千;折傷者二十千;被傷者五千。
』以開封府界提點司言新籍畿縣民為保甲,有奮不顧身捕盜者,願優恤之。
故有是诏。
九月乙巳,诏開封府界提點司畿縣保甲保置旗鼓,以備教閱武藝。
五年二月甲寅,馮京為上言:『張角以有部分,故能力變。
今保甲,亦恐豪傑有乘之者。
』王安石曰:『民散則多事,什五之則無事。
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古事不論,但以今日言之:自府界立保甲,賊盜十減七八。
』京曰:『歲有豐兇不同,今歲豐故也。
歲兇即未可知。
』安石曰:『馮京謂張角以有部分,故能為變。
臣以角能為變,乃以桓、靈無政,大臣非其人,故州郡不職。
張角三十六萬同日而起,州郡無一處發覺于未起之前。
如梁太祖,其事至微淺,然青州使人反其城,無一城不發覺。
蓋梁太祖苟非能守一城之人,不妄付以一城故也。
』先是,上言趙子幾恐孟浪。
至是,安石又為上言子幾有智略,可任用,且言:『三代禁防百姓嚴密之意,能什五其民。
維持之法制則天下定,不維持之以法制,則其不亂者,幸也。
』 三月甲申,王安石為上言:『西事稍弭,邊計正當措置。
天下困弊,惟兵為患。
若措置得兵,即中國可以富強,餘皆不足議也。
』上曰:『但當悉行府界保甲,要亦未遽。
』安石曰:『陛下能駕禦将帥,便悉奉朝廷法令,則因人利害,歐百姓使習武事,一二年間便見效,不為遲。
今但要分别利害,使趨令者盡得利,不趨令者盡受害,則人皆趨令矣。
』上又恐義勇未能猝及募兵,安石曰:『今東兵全不可用,唯土兵可用。
陛下誠能駕馭督責将帥奉法令,即義勇要如土兵,亦不難;要勝東軍,即不足言也。
』 七月壬午,樞密院傳上旨,令中書改保甲上番法十日為一月。
王安石言:『保甲十日一番,須一年八月乃當一番。
若令一月一番,即番愈疏。
又百姓投狀,或乞半月,或十日一番。
既指揮十日一番。
今才上番,便降指揮,令一月一番,卻恐百姓為人扇惑,以為初令十日一番,今才上番,便令一月一番,相次又當令長上,相次又令刺手面為兵,即恐有群聚訴冤,且乞十日一番。
當此時不從,即背約失信;從之,則上令不行。
謂宜令十日一番,候其習熟,然後徐與商量。
緣将來弓手亦可罷,以保甲上番代之。
一弓手之給,可給兩人上番。
又四城外,巡檢尚有四千人,候保甲漸成就,亦可以保甲代之。
至時乃與議增上番日數,亦恐必須分閑要月分,閑月即令上番二十日或一月,農要之月,即令隻上番十日。
』先是,曾布言:『臣伏思三代以還,比闾族黨之法既壞,後世有為之君,思有以及此而未能也。
陛下下尺紙之令,不動聲色,而期月之間,其效如此。
臣願下提點司及臣章送中書詳審,如可,願付司農具為令。
』于是诏主戶保丁願上番于巡檢司者,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
日給口糧薪菜錢。
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統領之。
都副保正各别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
日教閱,夕比之。
當番者毋得辄離本所。
捕逐劇賊,雖不當番人亦聽進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量留廂軍給使,餘兵悉罷。
應上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以上,并記于籍,遇歲兇,五分以上者第赈之,自十五石至三石。
尋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法。
丙申,诏司農寺增置丞、主簿四員,仍自今輪出入案察逐州保甲。
先是,王安石白上曰:『臣前欲以近畿郡為畿輔,因推行保甲者,利在使趙子幾等按察官吏差易耳。
若付之諸路,即恐諸路推行滅裂,無以使四方觀法
今如此騷擾,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
團保覺察賊盜,餘無得妄施行。
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之傳惑,恐徒戍邊,是以有父子聚首号泣者,非虛也。
』王安石進呈,不行。
丁未,上與王安石論保甲事,以為誠有斬指者。
安石曰:『陝西、河東未常緻變,則人情可知。
豈有怕為義勇即造反之理?』上曰:『民合而言之則聖,亦不可不畏。
自上制法以使之,雖拂其情,然亦當便于民乃可。
』 六月己巳,上論民兵,因稱府界保甲未善。
安石曰:『保甲事多沮壞,安得善?大抵修立法度以便民,于大利中不能無小害。
各欲人人皆悅,雖聖人不能如此。
非特聖人,天地亦不能如此。
如時雨之于民,豈可以無?然不能不妨市井販賣及道途行役,亦不能使牆屋無浸漏之患也。
』 八月甲寅,诏:『自今保甲與賊鬥死者,給其家錢五十千;有戶稅者,仍免三年科配;因緻廢疾者,給錢三十千;折傷者二十千;被傷者五千。
』以開封府界提點司言新籍畿縣民為保甲,有奮不顧身捕盜者,願優恤之。
故有是诏。
九月乙巳,诏開封府界提點司畿縣保甲保置旗鼓,以備教閱武藝。
五年二月甲寅,馮京為上言:『張角以有部分,故能力變。
今保甲,亦恐豪傑有乘之者。
』王安石曰:『民散則多事,什五之則無事。
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古事不論,但以今日言之:自府界立保甲,賊盜十減七八。
』京曰:『歲有豐兇不同,今歲豐故也。
歲兇即未可知。
』安石曰:『馮京謂張角以有部分,故能為變。
臣以角能為變,乃以桓、靈無政,大臣非其人,故州郡不職。
張角三十六萬同日而起,州郡無一處發覺于未起之前。
如梁太祖,其事至微淺,然青州使人反其城,無一城不發覺。
蓋梁太祖苟非能守一城之人,不妄付以一城故也。
』先是,上言趙子幾恐孟浪。
至是,安石又為上言子幾有智略,可任用,且言:『三代禁防百姓嚴密之意,能什五其民。
維持之法制則天下定,不維持之以法制,則其不亂者,幸也。
』 三月甲申,王安石為上言:『西事稍弭,邊計正當措置。
天下困弊,惟兵為患。
若措置得兵,即中國可以富強,餘皆不足議也。
』上曰:『但當悉行府界保甲,要亦未遽。
』安石曰:『陛下能駕禦将帥,便悉奉朝廷法令,則因人利害,歐百姓使習武事,一二年間便見效,不為遲。
今但要分别利害,使趨令者盡得利,不趨令者盡受害,則人皆趨令矣。
』上又恐義勇未能猝及募兵,安石曰:『今東兵全不可用,唯土兵可用。
陛下誠能駕馭督責将帥奉法令,即義勇要如土兵,亦不難;要勝東軍,即不足言也。
』 七月壬午,樞密院傳上旨,令中書改保甲上番法十日為一月。
王安石言:『保甲十日一番,須一年八月乃當一番。
若令一月一番,即番愈疏。
又百姓投狀,或乞半月,或十日一番。
既指揮十日一番。
今才上番,便降指揮,令一月一番,卻恐百姓為人扇惑,以為初令十日一番,今才上番,便令一月一番,相次又當令長上,相次又令刺手面為兵,即恐有群聚訴冤,且乞十日一番。
當此時不從,即背約失信;從之,則上令不行。
謂宜令十日一番,候其習熟,然後徐與商量。
緣将來弓手亦可罷,以保甲上番代之。
一弓手之給,可給兩人上番。
又四城外,巡檢尚有四千人,候保甲漸成就,亦可以保甲代之。
至時乃與議增上番日數,亦恐必須分閑要月分,閑月即令上番二十日或一月,農要之月,即令隻上番十日。
』先是,曾布言:『臣伏思三代以還,比闾族黨之法既壞,後世有為之君,思有以及此而未能也。
陛下下尺紙之令,不動聲色,而期月之間,其效如此。
臣願下提點司及臣章送中書詳審,如可,願付司農具為令。
』于是诏主戶保丁願上番于巡檢司者,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
日給口糧薪菜錢。
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統領之。
都副保正各别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
日教閱,夕比之。
當番者毋得辄離本所。
捕逐劇賊,雖不當番人亦聽進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量留廂軍給使,餘兵悉罷。
應上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以上,并記于籍,遇歲兇,五分以上者第赈之,自十五石至三石。
尋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法。
丙申,诏司農寺增置丞、主簿四員,仍自今輪出入案察逐州保甲。
先是,王安石白上曰:『臣前欲以近畿郡為畿輔,因推行保甲者,利在使趙子幾等按察官吏差易耳。
若付之諸路,即恐諸路推行滅裂,無以使四方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