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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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地分犯盜,加凡盜二等;私為人代名上番杖六十,受贓重者從重;保正、保長知而不舉笞四十,私逃亡杖六十十計逃日補填。
卯點不到,不赴教閱,許小杖科決,不得過七下,餘送本縣私行。
監臨官私役保正等計庸,準盜論。
』從之。
戊戌,開封府界提點司請置内縣保甲衣裝二萬副、大旗二十五面,以俟都閱借給。
從之。
六年六月壬辰,開封府言:『開封酸棗、陽武、封邱縣民千餘人赴府訴免保甲教閱。
已榜谕無令越訴。
蓋畿縣令佐或非時追集,以故緻訟。
胙城一縣未命教閱而訴,并下提點司案察。
』上批:『今正當農時,非次追集,于百姓實為不便。
令提點司劾違法官吏以聞。
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訴。
』 八月壬申朔[6],廣南東路駐泊都監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排保甲,若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八千;若三丁取一,得十三萬四千。
自少計之,獨十倍于槍手。
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
』诏司農寺詳定條約以聞。
其後戶自第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
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
自十一月至次年二月,每月輸一番閱習,每三日一比試事藝,高者先次放歸(本志同此)。
丁醜,沈括言:『兩浙州縣,民多以田産詭立戶名,分減雇錢,夫役冒請常平錢斛及私販禁鹽。
乞依京東、淮南排定保甲。
保甲一定,則詭名漏附,皆可根括。
』己卯,王安石進呈河北謀變事。
上以為河北人愚,東南人即難誘。
合以此事立保甲後,此事或可少絕。
戊戌[7],翰林學士曾布等言:『近司農寺請巡檢置指使,保甲置木契,罷巡宿等條約。
奉旨令司農寺、兵部檢正、檢詳立法。
臣等令修成義勇保甲及養民條約三卷。
』诏兵部行之。
保甲惟開封府界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差官閱試。
農隙講習,皆出左契。
巡檢司給廂、禁軍白直,餘以保下番上,比舊兵級三分之一,代更以十日。
遇追捕群盜,聽抽上下番,縣尉留弓手白直外,餘如巡檢法。
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并排定保甲,勸誘習武藝。
其荊、湖、川、廣被邊州軍[8],如當習武藝,委監司提舉司詳度以聞。
本志雲: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隸焉。
今附注。
此十一月十九日,可考。
新紀雲:戊戌,複比闾族黨法。
七月甲辰[9],權發遣廣南東路提點刑獄陳倩言:『本路已團定保甲,乞給鑼鼓旗物。
遇襲逐盜賊,遞相擊發應接。
』從之。
七年正月癸亥[10],诏開封府界呈試保甲免本身夫役。
四月己巳,上以久旱,欲盡罷保甲、方田等事。
王安石曰:『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
』(節見《王安石事迹》)壬申,上批:『應災傷路分,方田、保甲除已編排方量了畢,止是攢造文字處,許依條限了絕外,其見編排方量及造五等簿處,可速指揮,并權罷。
』是日,雨。
十一月庚子[11],提舉河北西路常平劉定乞逐年引試保甲。
诏司農寺及兵部定每年 開封府界諸路當解發引見人數以聞。
八年八月,司農寺言:『保甲之法,主客戶五家相近者為小保,五小保為大保,十大保為都保。
諸路皆準此行之,惟開封府界五路,則除客戶,獨選主戶有二丁者入正保,以故小保有至數十家,大保有至百餘家,都保有至數百家。
人數過多,地分闊遠,一或有犯,連至者衆。
蓋立法之初有所未盡。
欲令開封府界五路依諸路編排。
』诏自今保甲,三年一造簿編排。
開封府界五路,候造簿日,如所請施行。
九年五月辛酉,诏諸保甲可依新降隊法結隊,并印新結隊圖付兵部,每一都保給之一圖。
結隊之法:三人為一小隊,三小隊為一中隊,五中隊為一大隊。
并引戰一人居前,擁隊一人執刀居後,傔二人居左右,執旗一人居中。
凡五十人,皆選士也。
有馬人與無馬人各為隊,隊中兵械或純用一色,或雜用弓弩、刀斧、槍、盾,皆于結隊時商定教習。
十月丙午,宰臣王安石罷判江甯府,樞密使吳充拜相。
十年,司馬光以書與吳充,言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息,充不能用(詳見《論苗法》)。
元豐二年十一月癸巳,诏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内副都知王甲正、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狄谘為之。
初,王安石議減西兵,以保甲民兵代之,于是始置提舉教閱之使,後又及于西北三路。
太祖皇帝懲唐末五代之亂,始為軍制,聯營厚祿,以收才武之士。
宿重兵于京師,以消四方不軌之氣。
番休互遷,使不得久而
卯點不到,不赴教閱,許小杖科決,不得過七下,餘送本縣私行。
監臨官私役保正等計庸,準盜論。
』從之。
戊戌,開封府界提點司請置内縣保甲衣裝二萬副、大旗二十五面,以俟都閱借給。
從之。
六年六月壬辰,開封府言:『開封酸棗、陽武、封邱縣民千餘人赴府訴免保甲教閱。
已榜谕無令越訴。
蓋畿縣令佐或非時追集,以故緻訟。
胙城一縣未命教閱而訴,并下提點司案察。
』上批:『今正當農時,非次追集,于百姓實為不便。
令提點司劾違法官吏以聞。
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訴。
』 八月壬申朔[6],廣南東路駐泊都監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排保甲,若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八千;若三丁取一,得十三萬四千。
自少計之,獨十倍于槍手。
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
』诏司農寺詳定條約以聞。
其後戶自第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
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
自十一月至次年二月,每月輸一番閱習,每三日一比試事藝,高者先次放歸(本志同此)。
丁醜,沈括言:『兩浙州縣,民多以田産詭立戶名,分減雇錢,夫役冒請常平錢斛及私販禁鹽。
乞依京東、淮南排定保甲。
保甲一定,則詭名漏附,皆可根括。
』己卯,王安石進呈河北謀變事。
上以為河北人愚,東南人即難誘。
合以此事立保甲後,此事或可少絕。
戊戌[7],翰林學士曾布等言:『近司農寺請巡檢置指使,保甲置木契,罷巡宿等條約。
奉旨令司農寺、兵部檢正、檢詳立法。
臣等令修成義勇保甲及養民條約三卷。
』诏兵部行之。
保甲惟開封府界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差官閱試。
農隙講習,皆出左契。
巡檢司給廂、禁軍白直,餘以保下番上,比舊兵級三分之一,代更以十日。
遇追捕群盜,聽抽上下番,縣尉留弓手白直外,餘如巡檢法。
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并排定保甲,勸誘習武藝。
其荊、湖、川、廣被邊州軍[8],如當習武藝,委監司提舉司詳度以聞。
本志雲: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隸焉。
今附注。
此十一月十九日,可考。
新紀雲:戊戌,複比闾族黨法。
七月甲辰[9],權發遣廣南東路提點刑獄陳倩言:『本路已團定保甲,乞給鑼鼓旗物。
遇襲逐盜賊,遞相擊發應接。
』從之。
七年正月癸亥[10],诏開封府界呈試保甲免本身夫役。
四月己巳,上以久旱,欲盡罷保甲、方田等事。
王安石曰:『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
』(節見《王安石事迹》)壬申,上批:『應災傷路分,方田、保甲除已編排方量了畢,止是攢造文字處,許依條限了絕外,其見編排方量及造五等簿處,可速指揮,并權罷。
』是日,雨。
十一月庚子[11],提舉河北西路常平劉定乞逐年引試保甲。
诏司農寺及兵部定每年 開封府界諸路當解發引見人數以聞。
八年八月,司農寺言:『保甲之法,主客戶五家相近者為小保,五小保為大保,十大保為都保。
諸路皆準此行之,惟開封府界五路,則除客戶,獨選主戶有二丁者入正保,以故小保有至數十家,大保有至百餘家,都保有至數百家。
人數過多,地分闊遠,一或有犯,連至者衆。
蓋立法之初有所未盡。
欲令開封府界五路依諸路編排。
』诏自今保甲,三年一造簿編排。
開封府界五路,候造簿日,如所請施行。
九年五月辛酉,诏諸保甲可依新降隊法結隊,并印新結隊圖付兵部,每一都保給之一圖。
結隊之法:三人為一小隊,三小隊為一中隊,五中隊為一大隊。
并引戰一人居前,擁隊一人執刀居後,傔二人居左右,執旗一人居中。
凡五十人,皆選士也。
有馬人與無馬人各為隊,隊中兵械或純用一色,或雜用弓弩、刀斧、槍、盾,皆于結隊時商定教習。
十月丙午,宰臣王安石罷判江甯府,樞密使吳充拜相。
十年,司馬光以書與吳充,言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息,充不能用(詳見《論苗法》)。
元豐二年十一月癸巳,诏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内副都知王甲正、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狄谘為之。
初,王安石議減西兵,以保甲民兵代之,于是始置提舉教閱之使,後又及于西北三路。
太祖皇帝懲唐末五代之亂,始為軍制,聯營厚祿,以收才武之士。
宿重兵于京師,以消四方不軌之氣。
番休互遷,使不得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