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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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變,故百餘年天下無事,雖漢、唐盛時,不可以為比。

    養兵之費,一出于民,而禦戎捍寇,民不知有金革之事。

    安石曾不深究,而輕議變易,苟欲以三代之法行之于今,蓋不思本末不相稱而利害異也。

    世議以為不然,後卒改焉。

     十二月辛亥,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林顔言:『今天下之民,家為之保,保為之長、為之正者,豈特不容其奸而已?蓋歸兵食于農,藏武士于耕,夫所謂教而後使之道也。

    欲乞本路沿江海諸州,依西路法訓閱,使其人既熟山川之險易,而又知夫弓矢金鼓之習,則一弓自足為備,可以不勞北兵矣。

    』诏下廣南東路經略、轉運、提舉、钤轄司相度,皆言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并邊及江海外按蠻賊,可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

    從之。

    顔,福州人也。

     三年十月丁卯,提舉河北東西路義勇保甲司言:『義勇将校、都副保正願赴集教場習學武藝。

    』從之。

    令陝西、河東路準此。

    後诏習學者益支給錢米器械,其本家少壯男子願習者不給。

     五年正月庚子,诏:『強盜保甲教閱軍器者處死,情輕奏裁。

    竊盜箭二十隻徒一年,弓徒二年,弩弦徒三年。

    徒罪五百裡,流罪配千裡。

    獲竊盜保用教閱軍器,一人比二人推賞。

    』 六年正月庚子,诏禁軍馬軍保甲教閱隸樞密院。

     三月丁醜,樞密副都承旨、客省副使張三甫等奏:『伏見團教保甲,朝廷立定三等事藝,賞典優渥。

    按閱之際,其間或令家丁及以别都人冒名代試,亦無由辯認。

    兼正、長所教事藝,及第一等至九分以上即補班行名目,其欺僞容蔽,亦合為之關防。

    欲乞特降指揮,重立告賞之法,庶其經久,杜絕奸弊。

    』奉旨:『今後按閱,并先委巡教官封臂寫記保分,候按訖拆去。

    』 七月庚申,提舉河北東西路保甲司奏:『團教保甲應幹支費,除從官給外,合用雜費錢物,名件不少,盡是的确不可省阙。

    若不破錢,必有因循犯法之弊。

    若一一支破官錢,緣名件碎細,難以指定。

    今略具雜費名目及本司欲作掣劃事奏聞。

    』上批:『契勘已據拟定諸路每歲據收到樁管保甲司錢萬貫,除量留準備雜費外,可按閱團教保甲數,諸路省費錢數。

    省到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貫五百六十文五分四厘,費用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貫一百六十五文。

    除費用外,合封樁一百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一十七貫三百九十五文四厘。

    』 七年二月辛未,樞密院檢會申今年正月二十八日範純粹奏:『舊條,保甲遇旬上,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勝、鹽菜錢一十文。

    契勘正兵每遇差出以至戍邊,每人隻日支口食米二勝至二勝五合。

    今來保甲既有鹽菜錢外,其口食又增多正兵所請之數。

    伏乞将應系保甲請給錢米舊條并行删修,除鹽菜錢依舊支給外,其口食每人并支二勝。

    』诏依舊日支錢一十文外,支與口食二勝半。

    河東依此,霍翔言及诏京東、西保甲養馬(詳見《馬政》)。

     五月辛酉,範純仁權知河中府。

    純仁至河中時,督教保甲甚嚴,非老弱不許在家,農事皆廢。

    純仁上疏言:『今秋陝西田稼豐稔,将來軍民必皆足食。

    然收獲不可稍遲,當如寇盜之至。

    蓋子實才熟,即有雀鼠侵耗之害,兼易為進散遺落,萬一忽遇風雨,即所損極多。

    緣今來少壯農夫俱系保丁,卻以五日一次教閱,及往還,頗妨收獲。

    伏望聖慈特賜權住教閱,候至将來收獲了畢,卻令補填權住過數日。

    』不報。

     七月庚申,知延州劉昌祚言:『昨集教保甲弓馬并不精當,但令守禦,已用土兵換赴将下,團結成隊,遇敵呼使,如有功,乞優賜推恩。

    』從之。

     校勘記 [1]驅而聽 原本作『歐而聽』,據《長編》卷二一八改。

     [2]三人 《長編》卷二一八作『二人』。

     [3]一鄉 原本作『一家』,據《長編》卷二一八改。

     [4]戍兵 原本作『代兵』,據《長編》卷二一八改。

     [5]有之 原本作『有之之』,衍一『之』字。

    據《長編》卷二二一删。

     [6]壬申朔 原本無此三字,據《長編》卷二四六補。

     [7]戊戌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四六補。

     [8]川廣 原本作『州廣』,據《長編》卷二四六改。

     [9]七月 原本作『二月』,據《長編》卷二四六改。

    按:此條為七月事,當移至『八月申朔』條之前。

     [10]癸亥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四九補。

     [11]庚子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五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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