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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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市易務免行附 熙甯五年三月丙午,诏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為兼并之家所困。

    宜出内藏庫錢帛,選官于京師置市易務。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

    』于是中書奏在京市易務監官二、提舉官一、勾當公事官一,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他人産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充一保。

    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人、牙人與客人平其價,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

    如願折博入官物者亦聽[1],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

    以上并不得抑勒。

    若非行人見要物,而實可以收蓄變轉,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随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

    其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一就收買,故降是诏。

    贊善大夫、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仍賜内藏庫錢一百萬缗為市易本錢,其餘合用交鈔及折博物,令三司應副。

     四月丙子[2]。

    先是,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雲:『兼并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申三司按置以法。

    』禦批減去此條,餘悉可之。

    禦史劉孝孫言:『于此見陛十寬仁優民之至。

    』王安石曰:『孝孫稱頌此事以為聖政,臣愚竊謂此乃是聖政之阙。

    』上曰:『若但設法傾之,即兼并,自不能為害。

    』安石曰:『若不敢明立法令,但設法相傾,即是紙鋪孫家所為。

    』 陳瓘論曰:呂嘉問請于律外别立市易較固一條[3],神考聖訓以為已有律,不須立條。

    其時劉孝孫稱頌聖訓曰:『此仁厚愛民之意也。

    』安石奏曰:『孝孫之計非也,此事正是聖政之阙。

    陛下不欲行此兼并,所以窺見陛下于權制豪強有所不敢,故內連近習,外惑言事官,使之騰口也。

    』臣竊謂神考不欲于律外立較固之條,可謂仁厚愛民之意。

    劉孝孫将順聖美,不為過也。

    《日錄》之內,但為顯揚,嘉問故不以禦批為是,不以孝孫為然。

    于是造神考之言曰:『若設法傾之,則兼并不能為害。

    』又撰對上之言曰:『若不能明立法制,但設法相傾,即是紙鋪孫家所為。

    』紙鋪孫家為,是百姓制百姓不得,故止如此,豈有為天下主,乃隻如孫家紙鋪所為?何以謂之人主?嗚呼!『設法相傾』之語謂之不誣,可乎?『紙鋪孫家』之語謂之不诋,可乎?神考愛民守法,而指為阙政,力主嘉問,遂至于侮薄君父,不亦悖乎? 七月壬午,诏以榷貨務為市易西務下界,市易務為東務上界。

    辛卯,诏在京商稅務、雜買場、雜買務并隸提舉市易務。

     閏七月。

    先是,上批付王安石:『聞市易買賣極苛細,市人藉藉怨謗,以為官司浸淫,盡收天下之貨,自作經營。

    可指揮,令隻依魏繼宗元擘畫施行。

    』于是安石留身白上曰:『陛下所聞,必有事實,乞宣示。

    』上曰:『聞榷貨賣冰,緻民賣雪,都不售。

    』安石曰:『賣冰乃西園苑,非市易務。

    』上曰:『又聞賣梳樸即梳樸貴[4],賣脂麻即脂麻貴。

    』安石曰:『若買即緻物貴,即諸物當盡貴,何故脂麻獨貴?』上曰:『或雲呂嘉問少年不練事,所置勾當人盡奸猾,嘉問不檢察。

    』安石曰:『嘉問所置勾當人,如沈可道、孫用勤,若不收置務中,即必首為兼并害法。

    今置之務中,所謂禦得其道,狙詐鹹作使是也。

    』上曰:『又聞立賞錢捉人,不來市易司買賣?』安石曰:『此事尤可知其妄。

    呂嘉問連日或數日辄一至臣處為事,初臣要見施行次第,若有榜如此,臣無容不知。

    果有此事,則是臣欲以聚斂誤陛下。

    陛下當知臣素行,若臣不如此,即無緣有此事。

    』上曰:『卿固不如此,但恐所使令未體朝廷意,更須審察。

    』安石曰:『此事皆有迹,容臣根究勘會,以具聞奏。

    』 十一月丁巳,上謂王安石曰:『市易賣果實審有之,即大煩細,令罷之,如何?』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細民上為官私利買所困,下為兼并取息所苦,自投狀乞借官錢,出息行倉法,供納官果實。

    自立法以來,販者比舊皆即得見錢,行人比舊官司兼并所費,十減八九,宮中又得好果實供應,此皆逐人所供狀,及案驗,事實如此。

    陛下謂其繁細,有傷國體,臣愚竊謂不然。

    今設官監酒,一升亦賣;設官監商稅,一錢亦稅,豈非細碎?又不以為非者,習見故也。

    臣以為酒稅法如此,不為非義。

    何則?且三代之法固已如此,周官固已征商,然不雲須幾錢以上乃征之。

    泉府之法,物貨之不善,貨之滞于民用者,以其價買之,以待買者,亦不言幾錢以上乃買。

    又珍異有滞者,斂而入于膳府,供王膳,乃取市物之滞者。

    周公制法如此,不以煩碎為恥者,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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