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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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事。

    及曾布代向為三司使,素知嘉問驕恣,懷不能平。

    又聞上數以市易苛細诘責中書,意欲有所更張,未得間也。

    是月丁巳,上夜降手劄賜布曰:『聞市易務日近收買貨物,有違朝廷元初立法本意。

    可詳具奏。

    』布先受命察訪河北,辟魏繼宗同監市易務。

    嘉問自初建議,以至其後增損措置,莫不與聞。

    布遂攜繼宗見安石,具言曲折曰:『布翌日當對,欲悉以此白上。

    』安石諾之。

    辛酉,布對于崇政殿,具奏所聞。

    上覽之矍然,喜見于色,問布曰:『王安石知否?』又問:『安石以為如何?』布皆對以實,且言:『事未經覆案,未見虛實。

    』上曰:『朕久已聞之,雖未經覆案,思過半矣。

    』布始得對,方待次,安石先奏事。

    上謂安石曰:『曾布言市易不便,知否?』安石曰:『知之。

    』上曰:『布言如何?』安石曰:『布今上殿必自言。

    』遂留身白上:『市易事,臣每日考察,恐不緻如言者。

    陛下但勿倉卒,容臣推究,陛下覆驗,更加曲直。

    』布與嘉問不相足,布所言既送中書,是夜,上批問安石:『恐嘉問實欺罔,非布私忿移怒。

    』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于是有诏,令布與呂惠卿同根究市易務不便事。

    安石意主嘉問,而不以布言為是,故使惠卿居其間也。

    乙醜,曾布既受诏同呂惠卿根究市易務事,或為布言[6]:中書每以不便事诘嘉問[7],嘉問未嘗不巧為蔽欺,至于案牍,往往藏匿改易。

    布又聞嘉問已呼胥吏将案牍還私家隐藏更改,遂奏乞出膀,以厚賞募告者。

    明日(二十六日),上批:『依奏付三司施行。

    』布即榜嘉問所居。

    又明日(二十七日),惠卿至三司,召魏繼宗及行人問狀,無複有異辭者。

    惠卿退,以繼宗還官舍,诘布所以辟繼宗為指使緣由,再三誘脅繼宗,令誣布以增加所言。

    繼宗不從,反具以告布。

    惠卿又遣溫卿密造王安石,言張榜事,且曰:『行人辭如一,不可不急治繼宗。

    若繼宗對語小差,則事必可變。

    』而嘉問訴于安石尤切。

    安石欲夜收張榜,左右白以有禦寶批,乃止。

    是日(二十八日),惠卿以急速公事求獨對,布亦具繼宗所告曲折以聞,并言惠卿所見不同,不可共事,乞别選官根究。

    未報,而中書建白:『三司承内降,當申中書覆奏取旨,擅出榜欲按治。

    』诏官吏特釋罪,其元批依奏指揮更不施行,榜仍繳納中書。

    布論:『三司奏請禦批例不覆奏,且三司嘗申知中書,慮無罪可放。

    』尋有诏如布請,惠卿等側目矣。

     四月己巳,翰林學士呂惠卿言:『奉诏與曾布同根究市易事。

    勾集行人照證,而有臣未到已前布所取狀,臣恐當再行審覆。

    乞下開封府,暫追付臣處供析,即更不系禁。

    』中書欲依惠所乞施行,上批:『可令布、惠卿一處取問,所貴不緻互有辭說。

    』三司既收榜放罪,上複以手劄賜布,令求對。

    布即具陳行人所訴,并疏惠卿奸欺以聞。

    及是布對,上慰谕久之,因曰:『惠卿誠不可更共事。

    』而又陳薛向編管無罪牙人事,上惕然咨嗟曰:『此事朕與有罪,當時失于不詳究,便令依奏,今已無及,維當速釋之耳。

    』布言:『編管人情輕,一期即放逐便,其人皆已放還矣。

    』時上意猶必欲按治,而王安石卒不肯舍惠卿用他官。

    惠卿奏請審複,盡謀獨變此事也。

    上疑焉,故仍以付兩人。

    己卯,詳定行戶利害所言:『自今凡有體問行戶所狀,乞降本所,以憑具析申奏。

    』從之。

    上初以布言為是,已而中變,從惠卿請,送魏繼宗于開封府知在[7]。

    布又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

    今市易之為虐,固已凜凜乎間架阡陌之事矣[8]。

    近日嘉問奏稱:熙甯六年,收息八十餘萬。

    貼黃雲:近差官往河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

    臣以謂如此政事書之簡牍,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曆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

    』上笑而颔之,謂布曰:『惠卿不免共事,不可與之喧争,于朝廷觀聽為失體。

    』退,與惠卿召行人于東府,再诘,其所陳如前不變。

    而王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

    上既許之,乙酉,布複與惠卿會,惠卿頗有得色,诟罵行人及胥吏,以語侵布,布不敢校也。

     丙戌,禮部侍郎、平章事王安石罷知江甯府;觀文殿大學士、吏部侍郎、知大名府韓绛依前官平章事、監修國史;呂惠卿為參知政事。

    安石為執政凡六年[9],會久旱,百姓流離,上憂見顔色。

    每輔臣進對,嗟歎懇恻,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

    安石不悅,屢求去,上不許,而呂惠卿又使其黨日詣匦函,假名投書,乞留安石,堅守新法,堅求去[10](餘見《王安石事迹下》)。

    壬辰,中書奏事已,上論及免行利害,且曰:『今日之法,但當使百姓出錢輕如往日,便是良法。

    至如減定公使錢人猶以為言者,此實除去衙前陪費深弊。

    且天下貢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朕悉已罷去,人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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