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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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事呂嘉問兼提舉市易司。
王安石言:『近京師大姓,多止開質庫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見[20]。
方當更修法制,驅之使就平理。
』上曰:『均無貧固善,但此事難耳。
』安石曰:『秦能兼六國,然不能制兼并,反為寡婦清築台。
蓋自秦以來,未嘗有推制兼并之術,以至今日。
臣以為苟能摧制兼并,理财則合與須與,不患無财。
臣嘗論廪饩當稱事政,為此也。
』後數日,吳安持辭市易,上不許。
安石曰:『臣與嘉問親厚非有它,但與議市易而已。
然其被誣,臣以親厚之故,已難為之辨明,況臣女婿,恐有事愈難為言。
乞别與人。
』上固不許。
丁亥,都提舉市易司賈昌衡等言:『金寶非衣食所資,但當禁其侈僭。
若有縻壞,舊法緻之以死,則論罪太重;購以厚賞,則為禁太密。
今新敕止坐以銷金為飾者,舊法已删改。
其縻壞金銀,蓋已無禁,然民尚循前法,未敢通用。
已令本司造金銀箔出賣。
』上批:『市易務箔金宜罷出賣,已成者,聽于後苑作折換。
』 九年五月,都提舉市易司言:『本司統轄抵當官錢,然檢校庫自隸開封府。
若本庫留滞左失,無緣檢舉,乞撥屬本司統轄。
』從之。
十月,王安石罷相,吳充代之。
十二月癸未朔,诏:『自今市易務上界官吏,歲比較酬獎,其提舉官依舊二年一取旨。
麻檾竹篾之類更不買。
』 十年十一月甲寅,诏都提舉市易司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為定額,如不足,以歲所收息補滿。
其先借内藏庫錢,以息錢二十萬還之。
是歲,司馬光以書與吳充,請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息(詳見《論青苗法》)。
元豐二年正月己卯,诏:『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
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第多取官貸,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于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
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四年五月己巳,诏:『内外市易務民戶見欠屋業等抵當,并結保賒請錢物息罰錢并等第除放,其本錢分三季輸納,息錢并出限。
罰錢分為三等第除放。
第一季本錢納足者,息罰錢并放第二季,放二分,第三季放一分。
出限尚欠,即估賣抵當,及監勒保人填納所催錢物。
在京于市易務下界,在外提舉司封樁。
』 五年正月辛亥,都提舉市易司賈青言:『市易既革去結保賒請之弊,專以平準物價及金銀之類抵當,誠為良法。
乞推抵當法行之畿縣。
』從之。
六年十一月丁酉,開封府言:『據司錄司抵當免行所言,熙甯十年,始立年額。
其賞罰條約,依三萬缗以上場務法,自元豐元年至五年,并增當立新額,戶部詳度,欲酌中用元豐二年三萬九千七百缗為新額。
』從之。
校勘記 [1]折博 原本作『折傅』,據《長編》卷二三一改。
[2]丙子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3]請于 原本作『謂于』,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4]賣梳樸 原本『賣』字作『買』,據《長編》卷二三六改。
下句『賣脂麻』,原本亦作『買脂麻』,據同書改。
[5]六年 原本作『六月』,據《長編》卷一四二改。
[6]或為布言 原本脫『布』字,據《長編》卷二五一補。
[7]知在 原本『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二補。
《長編》句下注:『此處疑有誤』。
[8]阡陌 原本作『除陌』,據《長編》卷二五二改。
[9]執政 原本無『執』字,據《長編》卷二五二補。
[10]堅求去 原本『堅』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二補。
[11]會計 原本作『會讨』,據《長編》卷二五三改。
[12]累準朝旨 原本作『累年朝□』,『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五改補。
[13]月日 原本作『日日』,據《長編》卷二五五改。
[14]八月 原本脫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五五補。
[15]乙亥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六九補。
[16]和買 原本作『私買』,據《長編》卷二六九改。
[17]合支 原本作『今支』,據《長編》卷二六九改。
[18]诏三司 原本脫『诏』字,據《長編》卷二六九補。
[19]四月甲申 檢《長編》,此下确是熙甯八年四月甲申事,然上已出現閏四月、十月事,則此段當移至閏四月之前。
[20]可見 原本『可』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六二補。
王安石言:『近京師大姓,多止開質庫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見[20]。
方當更修法制,驅之使就平理。
』上曰:『均無貧固善,但此事難耳。
』安石曰:『秦能兼六國,然不能制兼并,反為寡婦清築台。
蓋自秦以來,未嘗有推制兼并之術,以至今日。
臣以為苟能摧制兼并,理财則合與須與,不患無财。
臣嘗論廪饩當稱事政,為此也。
』後數日,吳安持辭市易,上不許。
安石曰:『臣與嘉問親厚非有它,但與議市易而已。
然其被誣,臣以親厚之故,已難為之辨明,況臣女婿,恐有事愈難為言。
乞别與人。
』上固不許。
丁亥,都提舉市易司賈昌衡等言:『金寶非衣食所資,但當禁其侈僭。
若有縻壞,舊法緻之以死,則論罪太重;購以厚賞,則為禁太密。
今新敕止坐以銷金為飾者,舊法已删改。
其縻壞金銀,蓋已無禁,然民尚循前法,未敢通用。
已令本司造金銀箔出賣。
』上批:『市易務箔金宜罷出賣,已成者,聽于後苑作折換。
』 九年五月,都提舉市易司言:『本司統轄抵當官錢,然檢校庫自隸開封府。
若本庫留滞左失,無緣檢舉,乞撥屬本司統轄。
』從之。
十月,王安石罷相,吳充代之。
十二月癸未朔,诏:『自今市易務上界官吏,歲比較酬獎,其提舉官依舊二年一取旨。
麻檾竹篾之類更不買。
』 十年十一月甲寅,诏都提舉市易司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為定額,如不足,以歲所收息補滿。
其先借内藏庫錢,以息錢二十萬還之。
是歲,司馬光以書與吳充,請罷青苗、免役、保甲、市易之息(詳見《論青苗法》)。
元豐二年正月己卯,诏:『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
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
貪人及無賴子第多取官貸,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
』于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
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缗。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衆議頗以為惬。
四年五月己巳,诏:『内外市易務民戶見欠屋業等抵當,并結保賒請錢物息罰錢并等第除放,其本錢分三季輸納,息錢并出限。
罰錢分為三等第除放。
第一季本錢納足者,息罰錢并放第二季,放二分,第三季放一分。
出限尚欠,即估賣抵當,及監勒保人填納所催錢物。
在京于市易務下界,在外提舉司封樁。
』 五年正月辛亥,都提舉市易司賈青言:『市易既革去結保賒請之弊,專以平準物價及金銀之類抵當,誠為良法。
乞推抵當法行之畿縣。
』從之。
六年十一月丁酉,開封府言:『據司錄司抵當免行所言,熙甯十年,始立年額。
其賞罰條約,依三萬缗以上場務法,自元豐元年至五年,并增當立新額,戶部詳度,欲酌中用元豐二年三萬九千七百缗為新額。
』從之。
校勘記 [1]折博 原本作『折傅』,據《長編》卷二三一改。
[2]丙子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3]請于 原本作『謂于』,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4]賣梳樸 原本『賣』字作『買』,據《長編》卷二三六改。
下句『賣脂麻』,原本亦作『買脂麻』,據同書改。
[5]六年 原本作『六月』,據《長編》卷一四二改。
[6]或為布言 原本脫『布』字,據《長編》卷二五一補。
[7]知在 原本『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二補。
《長編》句下注:『此處疑有誤』。
[8]阡陌 原本作『除陌』,據《長編》卷二五二改。
[9]執政 原本無『執』字,據《長編》卷二五二補。
[10]堅求去 原本『堅』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二補。
[11]會計 原本作『會讨』,據《長編》卷二五三改。
[12]累準朝旨 原本作『累年朝□』,『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五改補。
[13]月日 原本作『日日』,據《長編》卷二五五改。
[14]八月 原本脫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五五補。
[15]乙亥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六九補。
[16]和買 原本作『私買』,據《長編》卷二六九改。
[17]合支 原本作『今支』,據《長編》卷二六九改。
[18]诏三司 原本脫『诏』字,據《長編》卷二六九補。
[19]四月甲申 檢《長編》,此下确是熙甯八年四月甲申事,然上已出現閏四月、十月事,則此段當移至閏四月之前。
[20]可見 原本『可』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六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