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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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先定中價示民,乃以民占,如價計錢。
于是始行手實法。
八年正月辛醜,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産,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10],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
然縣災傷五分以上,則不與焉,且留以俟豐歲。
以臣觀之,使民自供手實,無所擾也,何待于豐穰哉?願诏有司,不以豐兇弛張其法。
』從之。
呂惠卿為手實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而宗孟乃有此奏。
谏官範百祿言:『造簿手實,告匿有賞。
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11],恐不如法意,至于騷動[12]。
人戶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13],蓋謂使人自占,必不盡數供通,而明許告言,則家家有告讦,人人有仇怨,禮義廉恥,何可得哉?』張方平言:『中戶以下,鮮有蓋藏。
田蠶所收,歲有厚薄。
戶等耗登,何常之有?不惟扇惑人情,更有紛亂新法,以建議者内為之主,故當職者人無敢言。
向者朝廷所立法制,蓋以便民為本,因以成國之利。
今茲一事,專用撓人,徒騷孥于天下,實無濟于國家。
』 二月丁卯,前曲陽縣尉、權軍器監主簿呂和卿為奉禮郎、知軍器監丞。
先是,呂惠卿令和卿建議行手實法,至是,判軍器監章惇請以為丞,仍特改官。
十月,參知政事呂惠卿出知陳州。
辛亥,诏:『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
』 元豐元年九月甲申,中書言:『應諸縣造鄉村坊郭丁産等簿,并錄副本,送州印縫于州院架閣。
』從之。
義倉 熙甯二年正月辛卯,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州王廣淵條奏置義倉事。
上批:『近诏齊、唐等郡縣未修複社倉,且圖經久之法。
』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所領邑最為近畿,謹為天下郡縣倡率,勸谕百姓置義倉,以備水旱。
』條上措置事:『戶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鬥,第四等一鬥五升,第五等一鬥,麥亦如之。
村有社,社有倉。
倉置守者,耆為輸納[14],縣為籍記。
歲豐則量其數以輸,歲兇則量其數以出。
停藏久,則又為借貸之法,使新陳相登。
多寡不一,則又為通融之法,使彼此相輔。
』上曰:『陳留輔邑,耳目不遠,可且聽其施行,徐訪利害。
』涓又言義倉五事,并論臣僚所言未便者十二、可行者五。
诏除一事每值饑荒借貸與被災戶種糧未便除放,仍責以三二年限還納,可令中書更詳度外,餘并且依所奏施行。
又诏曾公亮曰:『近王廣淵于齊州創置義倉,已勸事十萬餘石,若漸可成就。
今廣淵罷去,當得人繼守其事。
可将诏廣淵舉知州一人。
』 三年,提舉常平廣惠倉事(備見《青苗法》)。
四年正月壬辰,诏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本,其當赈濟,即以廣惠常平等倉所貯粟麥給之。
十年九月癸酉,诏開封府界提點,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之法。
舊紀雲初立義倉;新紀雲立義倉自畿內始。
元豐元年二年庚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竊惟陛下所以哀憐元元,發于精思,恻怛之仁心,講義倉之法。
今率以二石而輸一鬥。
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斛幾萬。
請自今歲夏稅為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
』乃诏畿縣皆立義倉,事隸常平司。
六月丙寅,知将作監主簿王古言:『去歲诏講複義倉,試于畿邑,已不擾而可行。
欲乞于豐稔路,委提舉司勘會省稅常平免役錢谷,欠閣兵不及三分處先推行,庶幾數年之間,即見成效。
』诏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路依開封府界諸縣行義倉法,餘依奏,仍以今年秋料為始。
十月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于川陝四路[15],從之。
農田 淤田 熙甯四年三月戊子,上論淤田得麥事(見《役法》)。
五月乙未[16],禦史劉摯言:『内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于河北開修漳河,功力浩大。
朝廷既令權罷,則利害姑置之。
朝廷又令總領淤田司事。
昉總領淤田,當檢月日。
昉權罷開漳河三月十一日丙申,上批并此月十一日乙未。
王石論陳薦雲雲,可考。
臣謹按:程昉、李宜之将命與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實聞于朝,伏恐生事興患,未有窮已。
伏乞明布防等罪狀,重行貶竄。
』楊繪亦再具奏,乞罷工役。
王安石為昉辨說甚力,皆寝不報。
禦史劉摯言:程昉等開漳河不詳利害,擾民費财,及欺罔要君[17],乞行罷黜。
墨史但如此書于十二日,朱史又削去。
今具載摯奏。
按:《日錄》以十一日進呈,摯奏必在十一日以前,今附見十一日。
墨史乃于十二日書之,恐誤也。
中丞楊繪亦有二章論奏,《實錄》并不書,今附見于此。
二月二十一日丁醜,增役兵、開漳河。
安石又白上:前此樞密院言,淤田役兵多走死,至一指揮但有軍員五人歸營者;又言府界營婦舉營訴于提點刑獄,乞放淤田兵士,密院遂劄付提點司密切體量。
安石取簿曆,根究得淤田兵士走死,多處不及三厘。
用法:走死及八厘,尚合得第一等酬獎。
又問密院何以言,雲:『得之曾孝寬,得之李琮。
』上曰:『曾孝寬
于是始行手實法。
八年正月辛醜,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産,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10],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
然縣災傷五分以上,則不與焉,且留以俟豐歲。
以臣觀之,使民自供手實,無所擾也,何待于豐穰哉?願诏有司,不以豐兇弛張其法。
』從之。
呂惠卿為手實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而宗孟乃有此奏。
谏官範百祿言:『造簿手實,告匿有賞。
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11],恐不如法意,至于騷動[12]。
人戶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13],蓋謂使人自占,必不盡數供通,而明許告言,則家家有告讦,人人有仇怨,禮義廉恥,何可得哉?』張方平言:『中戶以下,鮮有蓋藏。
田蠶所收,歲有厚薄。
戶等耗登,何常之有?不惟扇惑人情,更有紛亂新法,以建議者内為之主,故當職者人無敢言。
向者朝廷所立法制,蓋以便民為本,因以成國之利。
今茲一事,專用撓人,徒騷孥于天下,實無濟于國家。
』 二月丁卯,前曲陽縣尉、權軍器監主簿呂和卿為奉禮郎、知軍器監丞。
先是,呂惠卿令和卿建議行手實法,至是,判軍器監章惇請以為丞,仍特改官。
十月,參知政事呂惠卿出知陳州。
辛亥,诏:『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
』 元豐元年九月甲申,中書言:『應諸縣造鄉村坊郭丁産等簿,并錄副本,送州印縫于州院架閣。
』從之。
義倉 熙甯二年正月辛卯,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州王廣淵條奏置義倉事。
上批:『近诏齊、唐等郡縣未修複社倉,且圖經久之法。
』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所領邑最為近畿,謹為天下郡縣倡率,勸谕百姓置義倉,以備水旱。
』條上措置事:『戶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鬥,第四等一鬥五升,第五等一鬥,麥亦如之。
村有社,社有倉。
倉置守者,耆為輸納[14],縣為籍記。
歲豐則量其數以輸,歲兇則量其數以出。
停藏久,則又為借貸之法,使新陳相登。
多寡不一,則又為通融之法,使彼此相輔。
』上曰:『陳留輔邑,耳目不遠,可且聽其施行,徐訪利害。
』涓又言義倉五事,并論臣僚所言未便者十二、可行者五。
诏除一事每值饑荒借貸與被災戶種糧未便除放,仍責以三二年限還納,可令中書更詳度外,餘并且依所奏施行。
又诏曾公亮曰:『近王廣淵于齊州創置義倉,已勸事十萬餘石,若漸可成就。
今廣淵罷去,當得人繼守其事。
可将诏廣淵舉知州一人。
』 三年,提舉常平廣惠倉事(備見《青苗法》)。
四年正月壬辰,诏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本,其當赈濟,即以廣惠常平等倉所貯粟麥給之。
十年九月癸酉,诏開封府界提點,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之法。
舊紀雲初立義倉;新紀雲立義倉自畿內始。
元豐元年二年庚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竊惟陛下所以哀憐元元,發于精思,恻怛之仁心,講義倉之法。
今率以二石而輸一鬥。
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斛幾萬。
請自今歲夏稅為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
』乃诏畿縣皆立義倉,事隸常平司。
六月丙寅,知将作監主簿王古言:『去歲诏講複義倉,試于畿邑,已不擾而可行。
欲乞于豐稔路,委提舉司勘會省稅常平免役錢谷,欠閣兵不及三分處先推行,庶幾數年之間,即見成效。
』诏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路依開封府界諸縣行義倉法,餘依奏,仍以今年秋料為始。
十月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于川陝四路[15],從之。
農田 淤田 熙甯四年三月戊子,上論淤田得麥事(見《役法》)。
五月乙未[16],禦史劉摯言:『内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于河北開修漳河,功力浩大。
朝廷既令權罷,則利害姑置之。
朝廷又令總領淤田司事。
昉總領淤田,當檢月日。
昉權罷開漳河三月十一日丙申,上批并此月十一日乙未。
王石論陳薦雲雲,可考。
臣謹按:程昉、李宜之将命與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實聞于朝,伏恐生事興患,未有窮已。
伏乞明布防等罪狀,重行貶竄。
』楊繪亦再具奏,乞罷工役。
王安石為昉辨說甚力,皆寝不報。
禦史劉摯言:程昉等開漳河不詳利害,擾民費财,及欺罔要君[17],乞行罷黜。
墨史但如此書于十二日,朱史又削去。
今具載摯奏。
按:《日錄》以十一日進呈,摯奏必在十一日以前,今附見十一日。
墨史乃于十二日書之,恐誤也。
中丞楊繪亦有二章論奏,《實錄》并不書,今附見于此。
二月二十一日丁醜,增役兵、開漳河。
安石又白上:前此樞密院言,淤田役兵多走死,至一指揮但有軍員五人歸營者;又言府界營婦舉營訴于提點刑獄,乞放淤田兵士,密院遂劄付提點司密切體量。
安石取簿曆,根究得淤田兵士走死,多處不及三厘。
用法:走死及八厘,尚合得第一等酬獎。
又問密院何以言,雲:『得之曾孝寬,得之李琮。
』上曰:『曾孝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