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曰庸,乃先王所甚貴,何必能平西川,然後保惜?陛下長育人材如此,則人材乏少,臣何敢任其罪?』
四月丙戌,王安石罷相。
十月丙子[23],同管勾外都水監丞、提舉河北興修水利程昉領達州團練使,永靜軍判官林伸、東光縣令張言舉各追一官勒停。
初,昉開胡蘆河,引水入新開故道,浸民田不可勝計。
诏河北東路轉運司遣官相視。
轉運司遣伸、言舉,伸、言舉奏:新河身比舊河高一丈以來,緻水逆行,侵民田。
诏昉具析,昉反言引水通快,官私船筏,略無阻滞。
诏遣都水監丞劉璯、黃禦等河催綱李直躬考驗,而璯等奏如昉言,故昉遷官,而绌伸、言舉。
《會要》水利門:七年十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端州刺史程昉遙領達州團練使。
昉滹沱河,議者互出所見,謂非利,昉确不移。
既而水行,人便之。
上嘉焉,進宮以賞之。
《會要》所書,蓋專為昉道地,與元祐史官不同,當考。
元祐吏官載伸等言:緻水逆行,昉反言雲雲。
紹聖吏官乃削去『緻』字、『反』宇,此可見其意也。
禦史盛陶嘗論昉曰:『昉挾第五埽塞決河之功[24],故縱壕寨徒屬騷擾不法。
所開共城縣禦河,頗廢人戶水磑。
多用民力,不見成功。
又議開泌河,因察訪官案行,始知不當。
漳河、滹沱河之役,臣不知用工幾何,淤田若幹,即令通流與否,而水占邢、趙、深、祁之良田,民頗咨怨。
』王廣廉、孔嗣宗、錢勰以至趙子幾皆有論列[25]。
上曰:『王安石以昉知河事,且欲任使。
開漳河七百萬工、滹沱河九百萬工,已議體量。
』然朝廷訖不果根治也。
八年二月丙戌,同管勾外都水監丞程昉等言[26]:『嘗乞以京西三十六陂為塘,潴水入汴漕運。
其陂内民田,欲先差官量頃畝,依數撥還,或給價錢。
又采買材木遙遠,清汴閘欲候二三年修,仍選知河事臣僚再案視措置[27]。
』诏翰林學士侍讀陳繹、入内都知張茂則與昉等覆視以聞。
其後繹等言:『可濟行運。
其置閘疏密土工物料,見令楊炎等計置。
』诏候相度畢,具合行事節以聞。
四月,都大提舉黃禦等河公事程昉言:『乞自滹沱、胡蘆兩河引水,淤溉滹沱南岸魏公、孝仁兩鄉瘠地萬五千餘頃;自永靜軍雙陵道口引河水,淤溉北岸曲澱等村瘠地萬二千餘頃,并俟明年興工。
』從之。
五月,王安石為上論程昉、呂嘉問事。
上曰:『如程昉,非不勾當得事,但不循理。
』安石曰:『程昉舉呂公孺,誠為不識理分。
然于國事,有何所損雲雲。
』上曰:『如程昉,數年間緻位至此,昉亦足矣。
』安石曰:『昉功狀比衆人合轉數官,即才轉一官。
若一有疑罪,即數處置獄,豈得謂足?陛下前日宣谕:程昉恃中書知察[28],方能盡力。
臣此見昉數處置獄被劾,但能令人歎息而已。
昉乃為臣言:「不須為昉深辨,但今昉得罪,追一兩官,或被停廢,察谏議自然息怒,不然,即紛紛未有了。
昉但得力朝廷了公事,利澤及民足矣。
若因此停廢,昉亦能營生,必不寒饑,相公不須過憂。
」其言如此,乃非恃中書營救,故敢自肆也。
今忠邪功罪未盡昭明,則事功何由興起?』 九年九月丙寅,贈皇城使、達州團練使、帶禦器械程昉為耀州觀察使,官其二子,賜宅一區,以昉任水事有功特恩也。
昉挾王安石勢,多所陵慢。
後安石覺其虛誕,疏之,昉以憂死。
元豐元年七月甲午,管勾外都水監丞、殿中丞耿琬兼提舉河北淤田水利司,仍自今罷置淤田一司。
三年二月壬寅,提點永興軍等路刑獄、駕部員外郎王孝先知邠州。
孝先上淤田營田司自熙甯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缗。
水利 熙甯元年六月辛亥,王臨言:『保州塘泺已西可堤植木,凡十九年,堤内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并為方田。
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
』從之。
中書言:『諸州縣古迹阪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
近歲所在淹廢。
』诏諸路監司:『诏尋州縣可興複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埠,力利有實,當議旌寵。
』 五年十一月癸醜,睦州團練推官、知於潛縣郏亶為司農寺丞、兩浙路提舉興修水利。
郏亶明年五月二十三日追官,《日錄》載上語雲:『郏亶且勿移動。
』按:亶事訖無成,故安石專以此為出上意,今不取。
庚午[29]司農寺丞、新提舉兩浙路興修水利郏亶言:『乞将向日凡言兩浙水利文字付臣看詳,或召言者詢問,如實利便,及其人可任使,乞令分頭主管官員依部役官舉人,依曹孝立例給請受,候興修,随功利小大[30],等第酬獎。
』從之。
曾孝立亦當考。
又見七年十月。
六年五月戊申,诏:『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減官司,容縱亦如之。
』 八月,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兩浙水利。
上曰:『此事必可行否?』王安石等曰:『括乃土人,習知其利害,性亦謹密,宜不妄舉。
』上曰:『事當審計,無如郏亶妄作,中道而止,為害不細也。
』丁醜,沈括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多皆淹廢。
今若一出民力,必難
十月丙子[23],同管勾外都水監丞、提舉河北興修水利程昉領達州團練使,永靜軍判官林伸、東光縣令張言舉各追一官勒停。
初,昉開胡蘆河,引水入新開故道,浸民田不可勝計。
诏河北東路轉運司遣官相視。
轉運司遣伸、言舉,伸、言舉奏:新河身比舊河高一丈以來,緻水逆行,侵民田。
诏昉具析,昉反言引水通快,官私船筏,略無阻滞。
诏遣都水監丞劉璯、黃禦等河催綱李直躬考驗,而璯等奏如昉言,故昉遷官,而绌伸、言舉。
《會要》水利門:七年十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端州刺史程昉遙領達州團練使。
昉滹沱河,議者互出所見,謂非利,昉确不移。
既而水行,人便之。
上嘉焉,進宮以賞之。
《會要》所書,蓋專為昉道地,與元祐史官不同,當考。
元祐吏官載伸等言:緻水逆行,昉反言雲雲。
紹聖吏官乃削去『緻』字、『反』宇,此可見其意也。
禦史盛陶嘗論昉曰:『昉挾第五埽塞決河之功[24],故縱壕寨徒屬騷擾不法。
所開共城縣禦河,頗廢人戶水磑。
多用民力,不見成功。
又議開泌河,因察訪官案行,始知不當。
漳河、滹沱河之役,臣不知用工幾何,淤田若幹,即令通流與否,而水占邢、趙、深、祁之良田,民頗咨怨。
』王廣廉、孔嗣宗、錢勰以至趙子幾皆有論列[25]。
上曰:『王安石以昉知河事,且欲任使。
開漳河七百萬工、滹沱河九百萬工,已議體量。
』然朝廷訖不果根治也。
八年二月丙戌,同管勾外都水監丞程昉等言[26]:『嘗乞以京西三十六陂為塘,潴水入汴漕運。
其陂内民田,欲先差官量頃畝,依數撥還,或給價錢。
又采買材木遙遠,清汴閘欲候二三年修,仍選知河事臣僚再案視措置[27]。
』诏翰林學士侍讀陳繹、入内都知張茂則與昉等覆視以聞。
其後繹等言:『可濟行運。
其置閘疏密土工物料,見令楊炎等計置。
』诏候相度畢,具合行事節以聞。
四月,都大提舉黃禦等河公事程昉言:『乞自滹沱、胡蘆兩河引水,淤溉滹沱南岸魏公、孝仁兩鄉瘠地萬五千餘頃;自永靜軍雙陵道口引河水,淤溉北岸曲澱等村瘠地萬二千餘頃,并俟明年興工。
』從之。
五月,王安石為上論程昉、呂嘉問事。
上曰:『如程昉,非不勾當得事,但不循理。
』安石曰:『程昉舉呂公孺,誠為不識理分。
然于國事,有何所損雲雲。
』上曰:『如程昉,數年間緻位至此,昉亦足矣。
』安石曰:『昉功狀比衆人合轉數官,即才轉一官。
若一有疑罪,即數處置獄,豈得謂足?陛下前日宣谕:程昉恃中書知察[28],方能盡力。
臣此見昉數處置獄被劾,但能令人歎息而已。
昉乃為臣言:「不須為昉深辨,但今昉得罪,追一兩官,或被停廢,察谏議自然息怒,不然,即紛紛未有了。
昉但得力朝廷了公事,利澤及民足矣。
若因此停廢,昉亦能營生,必不寒饑,相公不須過憂。
」其言如此,乃非恃中書營救,故敢自肆也。
今忠邪功罪未盡昭明,則事功何由興起?』 九年九月丙寅,贈皇城使、達州團練使、帶禦器械程昉為耀州觀察使,官其二子,賜宅一區,以昉任水事有功特恩也。
昉挾王安石勢,多所陵慢。
後安石覺其虛誕,疏之,昉以憂死。
元豐元年七月甲午,管勾外都水監丞、殿中丞耿琬兼提舉河北淤田水利司,仍自今罷置淤田一司。
三年二月壬寅,提點永興軍等路刑獄、駕部員外郎王孝先知邠州。
孝先上淤田營田司自熙甯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缗。
水利 熙甯元年六月辛亥,王臨言:『保州塘泺已西可堤植木,凡十九年,堤内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并為方田。
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
』從之。
中書言:『諸州縣古迹阪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
近歲所在淹廢。
』诏諸路監司:『诏尋州縣可興複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埠,力利有實,當議旌寵。
』 五年十一月癸醜,睦州團練推官、知於潛縣郏亶為司農寺丞、兩浙路提舉興修水利。
郏亶明年五月二十三日追官,《日錄》載上語雲:『郏亶且勿移動。
』按:亶事訖無成,故安石專以此為出上意,今不取。
庚午[29]司農寺丞、新提舉兩浙路興修水利郏亶言:『乞将向日凡言兩浙水利文字付臣看詳,或召言者詢問,如實利便,及其人可任使,乞令分頭主管官員依部役官舉人,依曹孝立例給請受,候興修,随功利小大[30],等第酬獎。
』從之。
曾孝立亦當考。
又見七年十月。
六年五月戊申,诏:『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原減官司,容縱亦如之。
』 八月,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辟官相度兩浙水利。
上曰:『此事必可行否?』王安石等曰:『括乃土人,習知其利害,性亦謹密,宜不妄舉。
』上曰:『事當審計,無如郏亶妄作,中道而止,為害不細也。
』丁醜,沈括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多皆淹廢。
今若一出民力,必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