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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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
』從之。
九月戊申,淮南東路轉運司言:『真、揚州民逐熟于泗州見振救。
』及兩浙提點刑獄司言:『潤州旱甚,乞發省倉,或量給度僧牒及紫衣師号,募人入粟,以備赈濟。
』诏各撥常平司糧三萬石,募饑民興修農田水利。
上謂王安石:『奉先寺進新種稻極佳,賜與一道紫衣。
』王安石曰:『陛下每以勸農事為急,甚善。
』初,蔡河既作重閘,有餘水,乃教河側人種旱地為稻,而奉先率先種稻。
上曰:『蔡河雖作重閘而未嘗閉者,水有餘故也。
若教人廣引蔡水種稻,則蔡河乃不患水多。
』安石曰:『鄧艾得并水東下營田者,以賴蔡河漕運故也。
自不賴蔡河漕運,故欲并水東下,修鄧艾遺迹不可得。
今蔡河重閘無所用水,則欲并水東下,無所不可。
若相旱地為塘,多引溝洫作水田,則陳、棣數州自足食,餘及京師矣。
此須擇一能幹事人,方了此。
』 七年正月,賜江甯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九年正月壬午,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鹽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沛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龍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
古鹽河、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絕,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
』從之。
種桑 熙甯六年六月己醜,中書以勸課栽桑之法奏禦。
上曰:『農桑衣食之本,宜以勸民。
然民不敢自力者,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赀,升其戶等耳。
舊有條禁,可申明之。
』癸巳,司農寺言:『詳定府界提點吳審禮乞令諸縣勸課,随戶等種桑椹,聽自來年種,次年移種,候建栽法,遍下諸路。
』從之。
七月庚午,诏:『安肅、廣順軍、保州人戶地内,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為立勸課之法。
每三株青活,破官米一升,計每戶歲輔官之物,以實估準折,不盡之數,以待次年。
如遇災傷,放稅及五分以上,即以準折未盡米數等第濟接,仍據逐戶内合栽之數,每歲二月終以前點檢。
及一分青活,至十年周遍。
如不及一分,即量罰罪贖,勒令補種。
令、佐得替,轉運司差不幹礙官點檢,以一任合栽之數紐力十分,如及十分者有賞,不及七分者有罰。
其所栽植之木,令人戶為主,非時毋得遣人下鄉,以點檢為名,以緻騷擾。
委轉運司施行。
應昨所差管勾、提舉官并罷。
』初,以趙子幾及曾孝寬所言,程昉相度。
樞密院欲罷昉,以孔嗣宗代之,王安石不可,乃更立此法。
元豐八年十二月,罷栽法。
校勘記 [1]千步 原本作『十步』,據《長編》卷二三七改。
[2]地符 原本作『此符』,據《長編》卷二三七補。
[3]去彼存此 原本無『存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三七補。
[4]降植 原本『降』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三七補。
[5]丙申 原本作『乙酉』,據《長編》卷二六○改。
[6]四十字 原本作『四十年』,據《長編》卷二六○改。
[7]李承之 原本作『季承之』,據《長編》卷二五四改。
[8]海行 原本作『每行』,據《長編》卷二五四改。
[9]丁産 原本作『下産』,據《長編》卷二五四改。
[10]版圖 原本脫『圖』字,據《長編》卷二五九補。
[11]推而行之 原本『推』作『權』,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12]至于 原本『至』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九補。
[13]人戶雖 有原本作『戶令雖有』句不通。
據《長編》卷二五九改補。
[14]耆 原本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四補。
[15]興州 原本『興』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九三補。
[16]乙未 原本無此二字。
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17]欺罔 原本『罔』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18]不曾知 原本『曾』字誤為『會』,并倒于『知』字之下。
據《長編》卷二二三改。
[19]不知 原本二字上有『會知』二字,據《長編》卷二二三删。
[20]充曰 原本作『兖曰』,據《長編》卷二五○改。
[21]是非任意 《長編》卷二五○作『是非好惡』。
[22]取受杖罪 原本作『取杖受罪』,據《長編》卷二五○乙。
[23]丙子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五七補。
[24]決河 原本作『尖何』,據《長編》卷二五七改。
[25]錢勰 原本作『錢缌』,據《長編》卷二五七、《宋史·錢勰傳》改。
[26]同管勾 原本『同』作『問』,據《長編》卷二六○改。
[27]臣僚 原本作『臣察』;案視,原本作『按現』,據《長編》卷二六○改。
[28]知察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六四補。
[29]庚午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四○補。
[30]小大 原本作『山大』,據《長編》卷二四○改。
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
』從之。
九月戊申,淮南東路轉運司言:『真、揚州民逐熟于泗州見振救。
』及兩浙提點刑獄司言:『潤州旱甚,乞發省倉,或量給度僧牒及紫衣師号,募人入粟,以備赈濟。
』诏各撥常平司糧三萬石,募饑民興修農田水利。
上謂王安石:『奉先寺進新種稻極佳,賜與一道紫衣。
』王安石曰:『陛下每以勸農事為急,甚善。
』初,蔡河既作重閘,有餘水,乃教河側人種旱地為稻,而奉先率先種稻。
上曰:『蔡河雖作重閘而未嘗閉者,水有餘故也。
若教人廣引蔡水種稻,則蔡河乃不患水多。
』安石曰:『鄧艾得并水東下營田者,以賴蔡河漕運故也。
自不賴蔡河漕運,故欲并水東下,修鄧艾遺迹不可得。
今蔡河重閘無所用水,則欲并水東下,無所不可。
若相旱地為塘,多引溝洫作水田,則陳、棣數州自足食,餘及京師矣。
此須擇一能幹事人,方了此。
』 七年正月,賜江甯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九年正月壬午,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鹽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沛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龍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
古鹽河、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絕,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
』從之。
種桑 熙甯六年六月己醜,中書以勸課栽桑之法奏禦。
上曰:『農桑衣食之本,宜以勸民。
然民不敢自力者,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赀,升其戶等耳。
舊有條禁,可申明之。
』癸巳,司農寺言:『詳定府界提點吳審禮乞令諸縣勸課,随戶等種桑椹,聽自來年種,次年移種,候建栽法,遍下諸路。
』從之。
七月庚午,诏:『安肅、廣順軍、保州人戶地内,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為立勸課之法。
每三株青活,破官米一升,計每戶歲輔官之物,以實估準折,不盡之數,以待次年。
如遇災傷,放稅及五分以上,即以準折未盡米數等第濟接,仍據逐戶内合栽之數,每歲二月終以前點檢。
及一分青活,至十年周遍。
如不及一分,即量罰罪贖,勒令補種。
令、佐得替,轉運司差不幹礙官點檢,以一任合栽之數紐力十分,如及十分者有賞,不及七分者有罰。
其所栽植之木,令人戶為主,非時毋得遣人下鄉,以點檢為名,以緻騷擾。
委轉運司施行。
應昨所差管勾、提舉官并罷。
』初,以趙子幾及曾孝寬所言,程昉相度。
樞密院欲罷昉,以孔嗣宗代之,王安石不可,乃更立此法。
元豐八年十二月,罷栽法。
校勘記 [1]千步 原本作『十步』,據《長編》卷二三七改。
[2]地符 原本作『此符』,據《長編》卷二三七補。
[3]去彼存此 原本無『存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三七補。
[4]降植 原本『降』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三七補。
[5]丙申 原本作『乙酉』,據《長編》卷二六○改。
[6]四十字 原本作『四十年』,據《長編》卷二六○改。
[7]李承之 原本作『季承之』,據《長編》卷二五四改。
[8]海行 原本作『每行』,據《長編》卷二五四改。
[9]丁産 原本作『下産』,據《長編》卷二五四改。
[10]版圖 原本脫『圖』字,據《長編》卷二五九補。
[11]推而行之 原本『推』作『權』,據《長編》卷二五九改。
[12]至于 原本『至』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五九補。
[13]人戶雖 有原本作『戶令雖有』句不通。
據《長編》卷二五九改補。
[14]耆 原本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四補。
[15]興州 原本『興』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九三補。
[16]乙未 原本無此二字。
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17]欺罔 原本『罔』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二三補。
[18]不曾知 原本『曾』字誤為『會』,并倒于『知』字之下。
據《長編》卷二二三改。
[19]不知 原本二字上有『會知』二字,據《長編》卷二二三删。
[20]充曰 原本作『兖曰』,據《長編》卷二五○改。
[21]是非任意 《長編》卷二五○作『是非好惡』。
[22]取受杖罪 原本作『取杖受罪』,據《長編》卷二五○乙。
[23]丙子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五七補。
[24]決河 原本作『尖何』,據《長編》卷二五七改。
[25]錢勰 原本作『錢缌』,據《長編》卷二五七、《宋史·錢勰傳》改。
[26]同管勾 原本『同』作『問』,據《長編》卷二六○改。
[27]臣僚 原本作『臣察』;案視,原本作『按現』,據《長編》卷二六○改。
[28]知察 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六四補。
[29]庚午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四○補。
[30]小大 原本作『山大』,據《長編》卷二四○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