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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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志》增入。
《實錄》『武學言乞在學生員春、秋各一試』至『三十人為額』,及『三班使臣至五通為合格』,并系之八月八日。
今并從本志入此。
又《實錄》六年八月一日與此相重,略有不同處,今兩存之。
九月辛酉,诏武學士試大義十道,分兩場,從禦史劉孝孫請也。
後試武舉人亦如之。
六年八月壬戌朔,武學言:『春、秋試法,内舍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補上舍生。
雖不應格,而能精曉術數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别取旨補上舍。
武藝、策略累在下等者,複降外舍。
上舍無過三十人,别齋增給食。
如累試又優等及武藝進者,上樞密院審察人材試用。
』從之。
十月戊寅,三班奉職種翊為右班殿直、閤門祗侯、武學教授。
初,三班使臣入仕年已及格常調官者,雖有法,試尤草略。
至是命立新格,程其能否而進退之。
翊弓馬、策問皆入高等,特擢之。
七年二月,樞密院言:『武學補試生員,前此無立定時限。
四方遊士困于伺候,乞随在學上舍生,以春、秋二時引試,仍下進奏院遍行,庶使遠方通知朝廷招豫之意。
』從之。
八年正月甲寅,诏罷諸将參謀。
初置三十将,許舉武學生充參謀。
谏官範百祿言:『邊事未有機警,何用布衣參謀?徒長奔競耳!』 三月庚申,中書言進士王緻堯狀:『伏睹條制,武學比科場開設。
自來進士唱名後四五月間,始差官兵部鎖試發解,以此緻進士,同時差官鎖試,欲依所請。
』诏自今武舉與進士同差官鎖試。
五月丁卯,太學進士楊伋權武學傳授,候一年召試。
伋撰述《李靖兵法》,并上圖議,特錄之。
壬午[6],河北第八副将臧景言馬射六事,诏景即武學召殿前馬軍司教押馬軍使臣,以所陳六事并下五路經略司及将官,依此教習。
軍馬六事者,一日順騌直射[7],二日背射,三日盤馬射,四日射親,五日野戰,六日輪弄。
景各為說,以曉習射者。
七月丁亥[8],诏武舉人先試《孫》、〈吳》、〈六韬》大義共十道,為兩場;次問時務邊防策一道,與鎖聽人同考試[9]。
馬軍司試弓馬,差官監試。
武舉試格前後參錯,至是始加裁定。
八月丁酉[10],别試所言:『武舉人試《孫》、《吳》、《六韬》大義,《六韬》本非完書,義理訛舛,無所考據。
欲止于孫、吳書出義題。
』從之。
十年六月癸未,诏武學教授以四百員為額。
元豐元年閏正月丁亥,大名府元城縣主簿吳璋上所注《司馬穰苴兵法》三卷,诏送武學看詳。
其後武學言有可采,诏璋候武學教授有阙,試兵機、時務策各一道取裁。
六月癸醜,诏:『武學上舍生在學一年,不犯第二等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免解,從上毋過二人。
内于貢舉法自應免解,及已該免解後,更又在學二年以上無殿罰,免閣試。
』 六年四月壬申,诏宣德郎、武學博士蔡碩罷博士,專編修軍器什物法度,仍支舊任職錢。
先是,監察禦史王相奏:『近武學補上内舍生,其博士蔡碩以修軍器法制權罷職事,乞權差官考試。
』 案:碩自元豐四年以兼編修除本學直日外,餘悉不複總領已一年有餘。
且博士職專教導,而碩一月之間,詣學者不過七八。
碩知力不能兼,當辭其一,而乃利其俸入不自祈免者,蓋時兄确為宰相,而人莫敢讓故也。
如此,何以示天下?故有是命。
教陣法 熙甯五年五月丁未[11],诏以泾原路蔡挺教陣隊[12],于崇政殿引見,仍頒其法于諸路。
先是,挺在泾原建勤武堂,諸将五日番上教閱,五伍為隊,五隊為陣。
陣橫列,三鼓而出之,并三發箭,複位,又鼓之,逐隊槍刀齊出,以步鼓節之力擊刺狀,十步而複以上。
凡複位,皆聞金即退。
騎兵亦五伍為列,四鼓而出之,射戰盤馬。
先教前一日,将官點閱完補,及赴教,再閱之。
隊中人馬皆強弱相兼,強者籍姓名為奇兵,隐于隊中,遇用奇,則別為隊出戰。
泾原路内外凡七将,又泾、儀州左右策應将,皆馬步兵各十陣,分左右,自第一至五,每閱一陣,此其大概也。
上善其法,故頒焉。
六年五月庚戌,诏諸路經略司結隊并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五人為一中隊。
賞罰候成序日取裁。
十二月己亥,上謂輔臣曰:『李靖團力之法,以三人得意者為隊,已令李浩試之懿、洽二州,疑亦可行。
』王安石等曰:『三代至于漢、魏,皆以五人為伍。
至如三人,若一人戰死,押官執刀在後,即斬二人,恐不可。
』庚辰,上複論司馬、孫、吳及李靖團力之法。
王安石曰:『古論兵無如孫、吳者,以其粗見道故也。
如日有短長,月有死生;五聲之變,不可勝聽;五色之變,不可勝觀;奇正之變,不可勝窮,益粗能見道,故其言有及于此。
』上曰:『能知奇正,以奇為正,乃用兵之要。
奇者,天道也,正者,地道也。
地道有常,天道則變無常。
至于能用奇正,以奇為正,以正為奇,則妙而神矣。
』安石曰:『誠如此,天能天而不能地,地能地而不能天。
能天能地,利用出入,則所謂神也。
神故能以奇為
《實錄》『武學言乞在學生員春、秋各一試』至『三十人為額』,及『三班使臣至五通為合格』,并系之八月八日。
今并從本志入此。
又《實錄》六年八月一日與此相重,略有不同處,今兩存之。
九月辛酉,诏武學士試大義十道,分兩場,從禦史劉孝孫請也。
後試武舉人亦如之。
六年八月壬戌朔,武學言:『春、秋試法,内舍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補上舍生。
雖不應格,而能精曉術數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别取旨補上舍。
武藝、策略累在下等者,複降外舍。
上舍無過三十人,别齋增給食。
如累試又優等及武藝進者,上樞密院審察人材試用。
』從之。
十月戊寅,三班奉職種翊為右班殿直、閤門祗侯、武學教授。
初,三班使臣入仕年已及格常調官者,雖有法,試尤草略。
至是命立新格,程其能否而進退之。
翊弓馬、策問皆入高等,特擢之。
七年二月,樞密院言:『武學補試生員,前此無立定時限。
四方遊士困于伺候,乞随在學上舍生,以春、秋二時引試,仍下進奏院遍行,庶使遠方通知朝廷招豫之意。
』從之。
八年正月甲寅,诏罷諸将參謀。
初置三十将,許舉武學生充參謀。
谏官範百祿言:『邊事未有機警,何用布衣參謀?徒長奔競耳!』 三月庚申,中書言進士王緻堯狀:『伏睹條制,武學比科場開設。
自來進士唱名後四五月間,始差官兵部鎖試發解,以此緻進士,同時差官鎖試,欲依所請。
』诏自今武舉與進士同差官鎖試。
五月丁卯,太學進士楊伋權武學傳授,候一年召試。
伋撰述《李靖兵法》,并上圖議,特錄之。
壬午[6],河北第八副将臧景言馬射六事,诏景即武學召殿前馬軍司教押馬軍使臣,以所陳六事并下五路經略司及将官,依此教習。
軍馬六事者,一日順騌直射[7],二日背射,三日盤馬射,四日射親,五日野戰,六日輪弄。
景各為說,以曉習射者。
七月丁亥[8],诏武舉人先試《孫》、〈吳》、〈六韬》大義共十道,為兩場;次問時務邊防策一道,與鎖聽人同考試[9]。
馬軍司試弓馬,差官監試。
武舉試格前後參錯,至是始加裁定。
八月丁酉[10],别試所言:『武舉人試《孫》、《吳》、《六韬》大義,《六韬》本非完書,義理訛舛,無所考據。
欲止于孫、吳書出義題。
』從之。
十年六月癸未,诏武學教授以四百員為額。
元豐元年閏正月丁亥,大名府元城縣主簿吳璋上所注《司馬穰苴兵法》三卷,诏送武學看詳。
其後武學言有可采,诏璋候武學教授有阙,試兵機、時務策各一道取裁。
六月癸醜,诏:『武學上舍生在學一年,不犯第二等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免解,從上毋過二人。
内于貢舉法自應免解,及已該免解後,更又在學二年以上無殿罰,免閣試。
』 六年四月壬申,诏宣德郎、武學博士蔡碩罷博士,專編修軍器什物法度,仍支舊任職錢。
先是,監察禦史王相奏:『近武學補上内舍生,其博士蔡碩以修軍器法制權罷職事,乞權差官考試。
』 案:碩自元豐四年以兼編修除本學直日外,餘悉不複總領已一年有餘。
且博士職專教導,而碩一月之間,詣學者不過七八。
碩知力不能兼,當辭其一,而乃利其俸入不自祈免者,蓋時兄确為宰相,而人莫敢讓故也。
如此,何以示天下?故有是命。
教陣法 熙甯五年五月丁未[11],诏以泾原路蔡挺教陣隊[12],于崇政殿引見,仍頒其法于諸路。
先是,挺在泾原建勤武堂,諸将五日番上教閱,五伍為隊,五隊為陣。
陣橫列,三鼓而出之,并三發箭,複位,又鼓之,逐隊槍刀齊出,以步鼓節之力擊刺狀,十步而複以上。
凡複位,皆聞金即退。
騎兵亦五伍為列,四鼓而出之,射戰盤馬。
先教前一日,将官點閱完補,及赴教,再閱之。
隊中人馬皆強弱相兼,強者籍姓名為奇兵,隐于隊中,遇用奇,則別為隊出戰。
泾原路内外凡七将,又泾、儀州左右策應将,皆馬步兵各十陣,分左右,自第一至五,每閱一陣,此其大概也。
上善其法,故頒焉。
六年五月庚戌,诏諸路經略司結隊并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五人為一中隊。
賞罰候成序日取裁。
十二月己亥,上謂輔臣曰:『李靖團力之法,以三人得意者為隊,已令李浩試之懿、洽二州,疑亦可行。
』王安石等曰:『三代至于漢、魏,皆以五人為伍。
至如三人,若一人戰死,押官執刀在後,即斬二人,恐不可。
』庚辰,上複論司馬、孫、吳及李靖團力之法。
王安石曰:『古論兵無如孫、吳者,以其粗見道故也。
如日有短長,月有死生;五聲之變,不可勝聽;五色之變,不可勝觀;奇正之變,不可勝窮,益粗能見道,故其言有及于此。
』上曰:『能知奇正,以奇為正,乃用兵之要。
奇者,天道也,正者,地道也。
地道有常,天道則變無常。
至于能用奇正,以奇為正,以正為奇,則妙而神矣。
』安石曰:『誠如此,天能天而不能地,地能地而不能天。
能天能地,利用出入,則所謂神也。
神故能以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