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神宗皇帝
馬政
治平四年十一月。
先是,環慶經略李肅之、鄜延陸诜[1]、陝西制置李師錫并言:本路無系草官地[2],又密迩西界,難以興置馬監。
诏陝西監牧司廣市善種,務令蕃息。
唐介知太原,請于交城縣置馬監。
诏比部員外郎崔台符相視,得汾州故牧地三千餘頃,其千二百餘頃民已租佃者,令人租以給寒月刍豆,乃從介請置監,自沙苑發牝馬五百匹往交城。
上謂文彥博曰:『馬政未盡善,繇群牧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無以責成效。
令中書擇人充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騎兵。
』遂以台符權群牧判官。
台符,蒲陰人也。
尋诏台符及劉航删修群牧司敕令。
以唐令及本朝故事增損删定,并奏取旨。
熙甯元年二月,群牧司言:『樞密副使邵亢請以坊監牧馬餘地立田官,令專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案: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馬立萬匹為額,匹占田五十畝,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冰、安陽、東平七監地,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租佃,收草粟以備寒月之用。
』從之。
八月,群牧司奏:『請兼監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馬死數定其課,即能在任與諸監使臣協心幹集。
有勞滿日應賞者,委群牧司保明,聽再任。
兼監牧知州誅賞準此。
』從之。
丁未,诏陝西、河東各市馬每千匹,京東路三百匹,仍增其直,并赴衛州監牧司。
陝西轉運副使毌湜言[3]:乞候邊事甯息收市。
上批:『邊事未甯,民力宜且安養,不宜别有騷擾。
宜從湜奏。
』丙寅,诏河北馬軍并令立社,依陝西、河東路例供備錢助買馬,其先給官價錢并增之,仍賣内庫珠千餘萬給其用。
九月乙酉,劉航為河南監牧使,崔台符為河北監牧使。
先是,樞密院言:『舊制以左、右骐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今欲專任責成,分置官局。
』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監牧使、都監官各一員,以河南監牧并為孳生監,在外諸監分屬兩使。
其官璯,河北于大名府[4],河南于河中府,後徙西京。
諸監官吏,委監牧使奏舉按劾,仍不隸群牧司,專屬制置使。
後又诏隸樞密院,不領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監一員。
十月庚子朔,樞密院言:『河南、河北監牧使,欲令每年各許同共奏舉有牧地縣分選人,知縣、令、主簿充京職官,共五員,理為舉主。
』丁未,上批:『河北、河南監牧使所管地遼遠,若非許令舉一二屬官與之協力,恐難辦事。
今于京官以下各舉一人,供奉官以下各舉二人充勾當公事,并理本資等,十數年後,歲考漸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監,庶幾共濟,早見成績。
』乙卯,诏出奉宸庫珠二千三百四十萬付河北四榷場鬻之,别封樁以備買馬。
十二月,權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應牧地民戶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稅,自今盡歸本司支用。
』從之。
三年五月庚戌[5],群牧判官王誨《群牧司編敕》十二卷,行之。
十二月己卯,诏:『原、渭州、德順軍自今三年買馬三萬匹。
買馬官以十分為率,買及六分七釐轉一官,餘三分三釐均三等,每增一等,更減磨勘一年。
歲給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綢絹共十萬,與陝西賣監錢相兼償馬價。
』初,三州軍買馬,三年共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馬,歲不下萬四五千匹。
嘉祐七年,置買馬司于原、渭、德順三州軍,皆選良馬,售以高價,于是券馬法壞,類多死損,枉費錢帛。
』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庚午,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言:『相度到諸班直諸軍牧馬,乞不下槽牧放,許民出租,請佃牧地,及合立條約等利害。
』诏:『馬自來年更不下槽牧放。
其五個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計置二内外班直諸軍馬,舊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
凡諸士之有馬者,利其草粟之餘與慊衣糧,舉族護視之。
及其出也,數馬一圉人。
出而未至牧與自牧而歸者,常數日草粟無所給。
方其在牧[6],晝絷之于棚,不得卧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風雨[7],不知所在,有得之數十百裡之外。
雨潦霜露之不時,而感寒疾往往而斃者,十常三四,被病而歸,死槽枥與納換者不在數。
圉人歲被榜罰者常以千數。
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擾闾裡棚井,科率無甯歲,公私苦之,故命孝寬比較相度。
及诏下,人以為便,計租人以補草粟,猶有羨雲。
其後上論牧事,王安石曰:『牧馬每數千蕃息,辄複災耗減。
』吳充曰:『比以不下槽,故無耗。
不然死者衆矣。
而論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補上槽刍秣之費。
』安石曰:『以草地給耕者,則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
昔人用兩石粟易一石粃,以養雁鹜,重食故也。
今賦牧地與民耕,以廣民食,則刍秣雖稍損于公家,不足惜。
』充曰:『見租已可足刍秣九分之費,而未租之地尚多也。
』 六年四月。
先是,文彥博言:『議者多欲賦牧地與民而斂租課,散國馬于編戶而責孳息。
乞朝廷裁察。
』既而蔡挺亦以牧地賦民為便,仍乞汰諸監不堪配軍馬,量留支填馬鋪廂軍人員外,并發赴河北等州軍估賣。
迢元绛、吳審禮、蔡确詳定以聞。
五月甲辰,樞密使陳升之兼群牧制置使。
八月,翰林學士曾布等言:『臣等今修成兼勇保甲及養馬條三卷。
』诏兵部行之。
養馬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有物力養馬者戶二匹,聽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毋或強予。
府界無過二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
除襲盜賊外,不得乘越三百裡。
在府界者,歲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十戶為一社,以待死病補償者。
保甲馬,即馬主獨賞之;社戶馬,半使社人賞之,歲一閱其瘠肥。
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
先自府界頒行焉。
在五路者,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
十一月壬戌,上問養馬利害。
王安石曰:『今坊監以五百餘貫乃養得一馬,若令洮河蕃部養馬,所費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馬,因地制宜焉。
又蕃部以養馬為業,極便利,所省錢計不少,而坊監地賦民,所收地利又不少。
』上因論三代兵政以車馬為急,安石曰:『今用車即不須用馬,但以人挽車,省刍糧,無奔警,未必不勝用焉。
譬如古用簡冊,今用紙,雖三代聖人複起,必不複用簡冊。
恐以人挽車亦如此。
』上曰:『車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聖人但随時制法,故用馬耳。
』 七年四月乙亥,廢原武馬監,淇水二監合為一。
丙戌,王安石罷相,韓绛代之。
十二月甲申,王安石議廢監牧。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
察訪使曾孝寬言:『慶曆八年,嘗诏河北州軍坊郭第三等、鄉村第二等,每戶養被甲馬一匹,以備非時官買,乞檢會施行。
』戶馬法始于此。
四月戊寅[8],三省、樞密進呈比撲馬數。
樞密院欲存牧監,又欲留監牧馬,準備軍行負馱。
中書比撲,歲用三萬貫買監牧所生馬,數足而歲可省官錢五十三萬貫。
地利在民,尚不計數。
凡牧監歲牧馬二
先是,環慶經略李肅之、鄜延陸诜[1]、陝西制置李師錫并言:本路無系草官地[2],又密迩西界,難以興置馬監。
诏陝西監牧司廣市善種,務令蕃息。
唐介知太原,請于交城縣置馬監。
诏比部員外郎崔台符相視,得汾州故牧地三千餘頃,其千二百餘頃民已租佃者,令人租以給寒月刍豆,乃從介請置監,自沙苑發牝馬五百匹往交城。
上謂文彥博曰:『馬政未盡善,繇群牧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無以責成效。
令中書擇人充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騎兵。
』遂以台符權群牧判官。
台符,蒲陰人也。
尋诏台符及劉航删修群牧司敕令。
以唐令及本朝故事增損删定,并奏取旨。
熙甯元年二月,群牧司言:『樞密副使邵亢請以坊監牧馬餘地立田官,令專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案: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馬立萬匹為額,匹占田五十畝,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冰、安陽、東平七監地,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租佃,收草粟以備寒月之用。
』從之。
八月,群牧司奏:『請兼監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馬死數定其課,即能在任與諸監使臣協心幹集。
有勞滿日應賞者,委群牧司保明,聽再任。
兼監牧知州誅賞準此。
』從之。
丁未,诏陝西、河東各市馬每千匹,京東路三百匹,仍增其直,并赴衛州監牧司。
陝西轉運副使毌湜言[3]:乞候邊事甯息收市。
上批:『邊事未甯,民力宜且安養,不宜别有騷擾。
宜從湜奏。
』丙寅,诏河北馬軍并令立社,依陝西、河東路例供備錢助買馬,其先給官價錢并增之,仍賣内庫珠千餘萬給其用。
九月乙酉,劉航為河南監牧使,崔台符為河北監牧使。
先是,樞密院言:『舊制以左、右骐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今欲專任責成,分置官局。
』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監牧使、都監官各一員,以河南監牧并為孳生監,在外諸監分屬兩使。
其官璯,河北于大名府[4],河南于河中府,後徙西京。
諸監官吏,委監牧使奏舉按劾,仍不隸群牧司,專屬制置使。
後又诏隸樞密院,不領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監一員。
十月庚子朔,樞密院言:『河南、河北監牧使,欲令每年各許同共奏舉有牧地縣分選人,知縣、令、主簿充京職官,共五員,理為舉主。
』丁未,上批:『河北、河南監牧使所管地遼遠,若非許令舉一二屬官與之協力,恐難辦事。
今于京官以下各舉一人,供奉官以下各舉二人充勾當公事,并理本資等,十數年後,歲考漸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監,庶幾共濟,早見成績。
』乙卯,诏出奉宸庫珠二千三百四十萬付河北四榷場鬻之,别封樁以備買馬。
十二月,權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應牧地民戶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稅,自今盡歸本司支用。
』從之。
三年五月庚戌[5],群牧判官王誨《群牧司編敕》十二卷,行之。
十二月己卯,诏:『原、渭州、德順軍自今三年買馬三萬匹。
買馬官以十分為率,買及六分七釐轉一官,餘三分三釐均三等,每增一等,更減磨勘一年。
歲給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綢絹共十萬,與陝西賣監錢相兼償馬價。
』初,三州軍買馬,三年共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馬,歲不下萬四五千匹。
嘉祐七年,置買馬司于原、渭、德順三州軍,皆選良馬,售以高價,于是券馬法壞,類多死損,枉費錢帛。
』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庚午,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言:『相度到諸班直諸軍牧馬,乞不下槽牧放,許民出租,請佃牧地,及合立條約等利害。
』诏:『馬自來年更不下槽牧放。
其五個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計置二内外班直諸軍馬,舊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
凡諸士之有馬者,利其草粟之餘與慊衣糧,舉族護視之。
及其出也,數馬一圉人。
出而未至牧與自牧而歸者,常數日草粟無所給。
方其在牧[6],晝絷之于棚,不得卧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風雨[7],不知所在,有得之數十百裡之外。
雨潦霜露之不時,而感寒疾往往而斃者,十常三四,被病而歸,死槽枥與納換者不在數。
圉人歲被榜罰者常以千數。
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擾闾裡棚井,科率無甯歲,公私苦之,故命孝寬比較相度。
及诏下,人以為便,計租人以補草粟,猶有羨雲。
其後上論牧事,王安石曰:『牧馬每數千蕃息,辄複災耗減。
』吳充曰:『比以不下槽,故無耗。
不然死者衆矣。
而論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補上槽刍秣之費。
』安石曰:『以草地給耕者,則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
昔人用兩石粟易一石粃,以養雁鹜,重食故也。
今賦牧地與民耕,以廣民食,則刍秣雖稍損于公家,不足惜。
』充曰:『見租已可足刍秣九分之費,而未租之地尚多也。
』 六年四月。
先是,文彥博言:『議者多欲賦牧地與民而斂租課,散國馬于編戶而責孳息。
乞朝廷裁察。
』既而蔡挺亦以牧地賦民為便,仍乞汰諸監不堪配軍馬,量留支填馬鋪廂軍人員外,并發赴河北等州軍估賣。
迢元绛、吳審禮、蔡确詳定以聞。
五月甲辰,樞密使陳升之兼群牧制置使。
八月,翰林學士曾布等言:『臣等今修成兼勇保甲及養馬條三卷。
』诏兵部行之。
養馬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有物力養馬者戶二匹,聽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毋或強予。
府界無過二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
除襲盜賊外,不得乘越三百裡。
在府界者,歲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十戶為一社,以待死病補償者。
保甲馬,即馬主獨賞之;社戶馬,半使社人賞之,歲一閱其瘠肥。
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
先自府界頒行焉。
在五路者,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
十一月壬戌,上問養馬利害。
王安石曰:『今坊監以五百餘貫乃養得一馬,若令洮河蕃部養馬,所費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馬,因地制宜焉。
又蕃部以養馬為業,極便利,所省錢計不少,而坊監地賦民,所收地利又不少。
』上因論三代兵政以車馬為急,安石曰:『今用車即不須用馬,但以人挽車,省刍糧,無奔警,未必不勝用焉。
譬如古用簡冊,今用紙,雖三代聖人複起,必不複用簡冊。
恐以人挽車亦如此。
』上曰:『車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聖人但随時制法,故用馬耳。
』 七年四月乙亥,廢原武馬監,淇水二監合為一。
丙戌,王安石罷相,韓绛代之。
十二月甲申,王安石議廢監牧。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
察訪使曾孝寬言:『慶曆八年,嘗诏河北州軍坊郭第三等、鄉村第二等,每戶養被甲馬一匹,以備非時官買,乞檢會施行。
』戶馬法始于此。
四月戊寅[8],三省、樞密進呈比撲馬數。
樞密院欲存牧監,又欲留監牧馬,準備軍行負馱。
中書比撲,歲用三萬貫買監牧所生馬,數足而歲可省官錢五十三萬貫。
地利在民,尚不計數。
凡牧監歲牧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