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關燈
神宗皇帝 馬政 治平四年十一月。

    先是,環慶經略李肅之、鄜延陸诜[1]、陝西制置李師錫并言:本路無系草官地[2],又密迩西界,難以興置馬監。

    诏陝西監牧司廣市善種,務令蕃息。

    唐介知太原,請于交城縣置馬監。

    诏比部員外郎崔台符相視,得汾州故牧地三千餘頃,其千二百餘頃民已租佃者,令人租以給寒月刍豆,乃從介請置監,自沙苑發牝馬五百匹往交城。

    上謂文彥博曰:『馬政未盡善,繇群牧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無以責成效。

    令中書擇人充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騎兵。

    』遂以台符權群牧判官。

    台符,蒲陰人也。

    尋诏台符及劉航删修群牧司敕令。

    以唐令及本朝故事增損删定,并奏取旨。

     熙甯元年二月,群牧司言:『樞密副使邵亢請以坊監牧馬餘地立田官,令專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案: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馬立萬匹為額,匹占田五十畝,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冰、安陽、東平七監地,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租佃,收草粟以備寒月之用。

    』從之。

     八月,群牧司奏:『請兼監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馬死數定其課,即能在任與諸監使臣協心幹集。

    有勞滿日應賞者,委群牧司保明,聽再任。

    兼監牧知州誅賞準此。

    』從之。

    丁未,诏陝西、河東各市馬每千匹,京東路三百匹,仍增其直,并赴衛州監牧司。

    陝西轉運副使毌湜言[3]:乞候邊事甯息收市。

    上批:『邊事未甯,民力宜且安養,不宜别有騷擾。

    宜從湜奏。

    』丙寅,诏河北馬軍并令立社,依陝西、河東路例供備錢助買馬,其先給官價錢并增之,仍賣内庫珠千餘萬給其用。

     九月乙酉,劉航為河南監牧使,崔台符為河北監牧使。

    先是,樞密院言:『舊制以左、右骐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今欲專任責成,分置官局。

    』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監牧使、都監官各一員,以河南監牧并為孳生監,在外諸監分屬兩使。

    其官璯,河北于大名府[4],河南于河中府,後徙西京。

    諸監官吏,委監牧使奏舉按劾,仍不隸群牧司,專屬制置使。

    後又诏隸樞密院,不領于制置使,仍省群牧都監一員。

     十月庚子朔,樞密院言:『河南、河北監牧使,欲令每年各許同共奏舉有牧地縣分選人,知縣、令、主簿充京職官,共五員,理為舉主。

    』丁未,上批:『河北、河南監牧使所管地遼遠,若非許令舉一二屬官與之協力,恐難辦事。

    今于京官以下各舉一人,供奉官以下各舉二人充勾當公事,并理本資等,十數年後,歲考漸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本司都監,庶幾共濟,早見成績。

    』乙卯,诏出奉宸庫珠二千三百四十萬付河北四榷場鬻之,别封樁以備買馬。

     十二月,權河北監牧使崔台符言:『應牧地民戶已占佃者,乞并令具所出租稅,自今盡歸本司支用。

    』從之。

     三年五月庚戌[5],群牧判官王誨《群牧司編敕》十二卷,行之。

     十二月己卯,诏:『原、渭州、德順軍自今三年買馬三萬匹。

    買馬官以十分為率,買及六分七釐轉一官,餘三分三釐均三等,每增一等,更減磨勘一年。

    歲給三司及成都府、梓州、利州三路綢絹共十萬,與陝西賣監錢相兼償馬價。

    』初,三州軍買馬,三年共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馬,歲不下萬四五千匹。

    嘉祐七年,置買馬司于原、渭、德順三州軍,皆選良馬,售以高價,于是券馬法壞,類多死損,枉費錢帛。

    』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庚午,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言:『相度到諸班直諸軍牧馬,乞不下槽牧放,許民出租,請佃牧地,及合立條約等利害。

    』诏:『馬自來年更不下槽牧放。

    其五個月合支草料,令三司速計置二内外班直諸軍馬,舊以夏初出牧,迄八月上槽。

    凡諸士之有馬者,利其草粟之餘與慊衣糧,舉族護視之。

    及其出也,數馬一圉人。

    出而未至牧與自牧而歸者,常數日草粟無所給。

    方其在牧[6],晝絷之于棚,不得卧休,夕就野而牧,卒有震雷風雨[7],不知所在,有得之數十百裡之外。

    雨潦霜露之不時,而感寒疾往往而斃者,十常三四,被病而歸,死槽枥與納換者不在數。

    圉人歲被榜罰者常以千數。

    又牧地多占良田,圉人侵擾闾裡棚井,科率無甯歲,公私苦之,故命孝寬比較相度。

    及诏下,人以為便,計租人以補草粟,猶有羨雲。

    其後上論牧事,王安石曰:『牧馬每數千蕃息,辄複災耗減。

    』吳充曰:『比以不下槽,故無耗。

    不然死者衆矣。

    而論者以草地租不足以補上槽刍秣之費。

    』安石曰:『以草地給耕者,則所收谷,非但官租而已。

    昔人用兩石粟易一石粃,以養雁鹜,重食故也。

    今賦牧地與民耕,以廣民食,則刍秣雖稍損于公家,不足惜。

    』充曰:『見租已可足刍秣九分之費,而未租之地尚多也。

    』 六年四月。

    先是,文彥博言:『議者多欲賦牧地與民而斂租課,散國馬于編戶而責孳息。

    乞朝廷裁察。

    』既而蔡挺亦以牧地賦民為便,仍乞汰諸監不堪配軍馬,量留支填馬鋪廂軍人員外,并發赴河北等州軍估賣。

    迢元绛、吳審禮、蔡确詳定以聞。

     五月甲辰,樞密使陳升之兼群牧制置使。

     八月,翰林學士曾布等言:『臣等今修成兼勇保甲及養馬條三卷。

    』诏兵部行之。

    養馬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有物力養馬者戶二匹,聽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毋或強予。

    府界無過二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

    除襲盜賊外,不得乘越三百裡。

    在府界者,歲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十戶為一社,以待死病補償者。

    保甲馬,即馬主獨賞之;社戶馬,半使社人賞之,歲一閱其瘠肥。

    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

    先自府界頒行焉。

    在五路者,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

     十一月壬戌,上問養馬利害。

    王安石曰:『今坊監以五百餘貫乃養得一馬,若令洮河蕃部養馬,所費必不至如此之多,兼得好馬,因地制宜焉。

    又蕃部以養馬為業,極便利,所省錢計不少,而坊監地賦民,所收地利又不少。

    』上因論三代兵政以車馬為急,安石曰:『今用車即不須用馬,但以人挽車,省刍糧,無奔警,未必不勝用焉。

    譬如古用簡冊,今用紙,雖三代聖人複起,必不複用簡冊。

    恐以人挽車亦如此。

    』上曰:『車但有理即可行,三代以前,聖人但随時制法,故用馬耳。

    』 七年四月乙亥,廢原武馬監,淇水二監合為一。

    丙戌,王安石罷相,韓绛代之。

     十二月甲申,王安石議廢監牧。

     八年二月,王安石再入相。

    察訪使曾孝寬言:『慶曆八年,嘗诏河北州軍坊郭第三等、鄉村第二等,每戶養被甲馬一匹,以備非時官買,乞檢會施行。

    』戶馬法始于此。

     四月戊寅[8],三省、樞密進呈比撲馬數。

    樞密院欲存牧監,又欲留監牧馬,準備軍行負馱。

    中書比撲,歲用三萬貫買監牧所生馬,數足而歲可省官錢五十三萬貫。

    地利在民,尚不計數。

    凡牧監歲牧馬二
0.07970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