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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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餘匹,五色額馬,盡堪配軍,亦止二百餘匹。

    而中擘畫熙河買馬,未及十個月,比舊已增九十餘匹。

    上令中書施行,而吳充固争,以為:『監牧不當廢。

    若西北旅拒馬不可買,中國如何得馬?』上曰:『雖如此,牧馬亦不濟事。

    祖宗時,牧監但養大馬。

    後來孳生,是非明白,無可疑。

    』充曰:『向日認定驢牛,中書便雲騷擾。

    今中書卻要臨時買驢以供負馱,豈不騷擾?』安石曰:『無事時不問有無驢牛。

    須令五戶或十戶共認驢牛一頭,不知此牛驢令誰作主?且無驢牛之人,須被配率出錢,此所以為騷擾。

    今中書計算,若遇要驢時,用見今第一等價上增一倍買驢時,定後更不收一錢。

    即每三年一次用兵,比養馬以待用,可省七十萬貫。

    用第一等價上增一倍買驢,假令括買,亦不為虧損百姓,此所以異于預認。

    』上曰:『此利害分明,兼馬皆生梗,豈可負馱也?』庚辰,上批:『河東馬軍多而馬不足,妨廢教閱人。

    既未可頓減,遂不給馬,則一路全阙兵,緩急小有邊事,從何調發?兼今計較所省錢糧不多,且可仍舊。

    』己醜,诏沙苑監隸群牧司,餘八監及河南[9]、北兩監牧并廢,以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自熙甯二年至五年,歲出馬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餘匹,堪給馬鋪[10],兩監牧歲費及所占牧地,約收租錢總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缗。

    計所得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

    』得不稱失,故廢之,以牧地租給市易務茶本錢,餘寄常平籍出息,以給售馬之直。

     元豐三年正月辛卯,群牧司言:『收廢監租課等錢共百一十六萬缗有奇。

    』诏群牧使韓缜、副使張誠一并賜銀、絹各三百餘,共賜錢五千缗,令樞密院均給官吏。

     四年七月己醜[11],權發遣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準诏以陝西博買蕃部馬并糧草,所用錢物不一,不如蕃部所欲,緻所買數不多。

    欲專以茶博買馬,以采帛博買糧谷[12]。

    及以茶馬并為一司,令臣具經久利害。

    臣竊聞昔時亦是用茶折馬價,雖兼用金帛等,亦從其便。

    自事局既分,近歲始專用銀、絹及錢鈔等。

    況賣茶、買馬,事實相須。

    令提舉買馬官通管茶場,實為職務相濟。

    』從之,仍以茂恂專提舉買馬監牧兼同提舉茶場。

    其雅州名山茶,令專用博馬,候年額馬數足,言許雜買。

     六年六月乙醜,兼同提舉成都路茶場郭茂恂言:『昨準诏專提舉買馬,兼領茶事,而場司不兼買馬。

    既不任責,遂倚法以害為政。

    茶價每馱有增十餘千者。

    恐蕃馬歲不入,上誤國事。

    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庶幾茶司同任買馬之責。

    』 七月壬申,知延州劉昌祚言:『乞量減監牧司年額馬,教增買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馬,增置馬軍蕃落。

    』從之。

    仍于河中府第八将下左右番增置馬軍三指揮,于諸将步軍額除之。

    昌祚言:『軍事之先,莫如馬政。

    人雖千百,可招呼而集。

    馬雖數十,甯可容易而得?須是素養有備,乃可應敵。

    加以鄜延比之諸路,非産馬之地,難以畜牧。

    永樂一日失六千匹,不知平時牧養幾日,費用幾何,能集是數?以累歲不赀之用,乃失于頃刻之間,甯不惜哉!欲謂人強馬壯,若能如此,可謂兩全。

    傥或強弱不齊,适足為累。

    故馳逐應急反勝,非馬不能。

    今監司所賦,率低小病患,不應格式。

    乞預支缗錢,委逐将自置,仍增直至四五十千。

    』得旨,特許行鄜延一路。

     《兵志》雲:七月,知延州劉昌祚請減監牧司年額馬,增直市四尺四寸以上堪披甲馬,增置馬軍蕃落,留苑監捧日馬為馬種。

    從之。

    留馬種在九月十三日。

     八月甲申,提舉經度措置牧馬司言:『已遣官詣諸路選買牝牡馬上京,乞諸路專責監司一員提舉。

    』從之。

    『令諸路差狐疑無堅決定論、反求可于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觀望,指議二三,破壞其事?可更審詳。

    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當具所見事理論奏。

    苟無弊也,即宜并心一意,協力奉行。

    』時五年二月也。

    于是悉施行也。

     七年二月丁醜[13]。

    先是,提點京東路刑獄霍翔言:『齊、淄等州,民号多馬。

    禹城一縣,養馬三千,牝馬居三之二[14]。

    臣近因巡曆,密案視民養馬,雖土産者,骨格亦高大,可備馳突之用。

    兼齊州第六将騎兵多是東馬,與西馬無異。

    雖民間比宮中養馬所費刍秣不多,然而不有所免,則無以為勸,緣民之所免者,在于文移折變、舂夫賊盜、敷出賞錢、保正保副、大小保長、催稅甲頭、保丁巡宿十事。

    臣即以此事目付禹城縣勸谕,願養馬之家已應募者,計馬四百四十八,牡馬二百六十三,牝馬百八十三,然未見所免之利,而願養者已多。

    乞應諸路鄉村戶,不拘等第高下,如願養馬,并許自陳。

    除依條分番教閱,及覺察同保違犯,并勾集追捕賊盜外,與免十事。

    内有田五頃,許養馬一匹;五頃以上二匹;十頃以上物力高強,恐妨差使,不在養馬之限。

    其牝馬須四尺二寸以上[15],牡馬四尺三寸以上[16]。

    大縣無過五百匹,許養牝馬三之一,及委本州通判春秋呈驗當日放散外,更餘約束,一依朝廷追降民馬指揮。

    』上批送吳居厚相度。

    居厚言:『馬政實為國家大務,其次莫如财利。

    民之安平,又無若制禦盜賊。

    今轉運軍須年計,大半出于折變之物,稍有侵耗,即無從補助。

    自保甲之法行于諸路,其正、副盡得一鄉材武之士,幾察賊盜,所在衰減。

    今募民養馬之法,若與免大小保長支移[17]、催稅甲頭、舂夫賊盜敷出賞錢[18]、保丁巡宿十事,實便公私,可施行。

    』手诏三省、樞密院進議京東西保甲、養馬事,以謂:『當留俟兩路使者,以決可否。

    推朝廷大政,廟堂之上,令所自出。

    若恃心狐疑,無堅決定論,反求可将命使者,自非明于利害、忠特不回之人,孰不觀望,措議二三,破壞其事,可更審詳。

    若果有害民,必不可施行,所見官具事理論奏。

    苟無弊也,即宜并心一力,協力奉行。

    』時五年二月也,于是悉施行之。

     霍翔二年八月除京東路憲[19],六年十月徙成都,七年二月十三日,提舉京東保馬。

    舊錄載霍翔奏及手诏,并于五年二月五日丁巳。

    朱本移入七年七月五日甲戌。

    今附八月丁醜。

    又疑手诏不在五年,當是,六年冬末或七年春初也。

     五月辛酉,提舉京東保馬霍翔言:『買馬法無過八歲,及十五歲,給公據斥賣。

    竊以牡馬十歲方壯,牝馬十七歲猶生駒。

    乞許買十歲以下牡馬、十三歲以下牝馬。

    』丙申,中書省言:『熙甯二年,天下應在馬十五萬三千六百三十匹。

    』诏兵部取索内外馬數,比較以聞。

     十二月甲申,知成都府呂大防言:『欲編排四尺二寸以上馬百匹進呈。

    如堪配軍,即乞依此收買。

    』從之。

     軍器監 熙甯六年六月己亥,置軍器監,總内外軍器之政。

    具所總攝,并依将作,仍以呂惠卿、曾孝寬為判監。

    所置官屬,令逐官奏舉。

    軍器舊領于三司冑案,三司事叢,判案者又數易,至是始案唐令置監,而廢冑案焉。

    先是,上語輔臣:『河北兵械,皆不可用。

    』王安石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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