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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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須預具之。
』上乃議置監,設官提舉。
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甲寅,置内弓箭南庫,儲禦前所制軍器,仍别差官提舉。
八月庚寅,判軍器監呂惠卿言:『乞撥三司胄案吏赴本監及東、西八作司,廣備指揮兵級,本監與提舉司、将作監等同統領。
』從之。
仍诏廣備指揮專隸軍器監。
十一月丙午,诏軍器監以殿前馬軍司所相度鞍辔樣,計在京諸軍馬數造給。
初,馬軍用大鞍,不便野戰。
是日,上始以邊樣皮鞔小鞍,用本鞍長缰回旋轉射,得盡馳驟之技,仍選邊人習騎者隸諸軍後。
上批:『昨降鞍樣,慮數多,計置未集。
聞諸軍亦有私鞍,大約及新樣。
若能自置,即給價錢。
』 十二月丁亥,诏同管勾都水監丞程昉于沿河采車材三千兩,下軍器監定樣,制造戰車。
上修嚴武備,既采唐李靖三人隊法,欲試行之,且以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衛,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講求,而有是诏。
壬辰,軍器監言:『弓匠李文應、箭匠王成伎皆精巧。
』诏補三司守阙軍将,以教工匠。
七年正月,判軍器監呂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獻槍刀樣。
诏送殿前馬步軍司定奪。
又上編成弓式。
初,在京及諸路造軍器多雜惡,河北猶甚。
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
其後,遂诏赍新造軍器付諸路作院為式,遣官分谕之。
已而惠卿言:『朝廷必以武人習用器械故,謀及殿前馬步軍司。
然臣體問逐司,每準朝廷送下定奪事件,隻是取責軍校文狀同奏,非獨專持舊說,不青改更。
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陳,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嘗考其說之當否,遂從而寝。
荀卿以謂「工精于器,而不可以為工師。
有人焉,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
惟精于道者為然。
」乞從本監奏,乞就一司同議。
』上由是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以為便而施行焉。
二月庚辰,诏軍器監除依新樣造兵車外,仍巧以牛皮為行氈[20],木制車上蔽塵之物,臨時因民車使用。
五月庚戌[21],诏入内供奉官衛端之追兩官,免勒停[22];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
端之被差看驗弓弩,不堪修者折剝。
乃以雜色弓三十五萬餘張赴折剝所,内角面十二萬可修,計實費錢七千餘貫,犯在疏決前。
上曰:『是可以弗懲乎?』特黜之。
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減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費得罪。
《呂惠卿家傳》:惠卿判軍器監,時禁中亦置造作所。
中官衛端之編排弓槍庫雜色弓七十餘萬張,其當毀者四十九萬張,已毀十七矣。
惠卿遣屬官李稷詣諸庫覆視之,得其以良為惡而未毀者十餘萬,請複存之。
案:端之得罪時,惠卿已執政矣。
或是惠卿先發端之罪,及執政,乃行罰也。
《家傳》又以端之得罪後遣郝質詣軍器監。
前郝質詣監已附正月十三日,更須詳考之。
九月丙午,内出敵樓樣送軍器監,頒降修制。
十一月乙未朔,上批:『累降指揮,令軍器監具可用戰車制度奏聞,至今未見将上。
宜令速詳定進呈。
』 八年四月甲子,上批:『軍器監初造軍器,樣制雖多,未應所用,朝廷間有需索,多無見在。
可令計定河北三處合用名件,所阙少數制造;其無用者,毋得妄費财力。
』 十月辛亥,軍器監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東等路采買生曲材造鞍橋。
』上批:『合材已自堅牢堪用,不須枉費财物,可罷采買。
』 十年四月丙申,诏軍器監置主簿及勾當公事官各一員,丞、主簿互差。
從判監範子奇請也。
十一月丙辰,軍器監言:『天下軍器,今五路已編排完,其餘諸路,欲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編排,以五千人至千人為額,從本監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選,委監司或提舉司官一員提舉檢點。
』從之。
元豐元年八月甲寅,軍器監奏:『請将官兵皮甲以生白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
』上批:『絲可惜,宜用他毛代之。
』 二年十月,诏軍器監出黑木風羽、紅木風羽、白木四風羽弩箭總百三十萬賜開封府界、京東西将下各五萬。
四年七月甲辰,泾原路經略司言:『近準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畢,防城戰具,止有大小合蟬床子等弩。
案:《武經總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餘步,用一槍三劍。
箭最為利器,攻守皆可用。
乞下軍器監,給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樣造,以備急用。
』軍器監言:『每座重千餘斤,難運緻。
乞圖其樣付本路作院。
』從之。
五年六月丁巳,軍器監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二十三萬,河北無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
』從之。
六年八月庚子,上批:『京都所造軍器動以萬計,雖廣求制樣,尚恐未殚衆善,或不适用,徒費工力。
聞鄜延路經略使劉昌祚屢谙戰鬥,精于騎射,而留心兵仗。
委走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習用馬步戰器,并具系士卒禦賊可用利械,入遞進呈。
』 九月丁巳,上批付劉昌祚:『得所進器械具悉。
今于京師見作軍仗,賜卿金線烏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馬軍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馬槍馬軍力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刀各一、标二、透蠍尾馬黃弩樁一,以備出入。
卿更省閱,具便否以聞。
』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範子奇言:『昨判軍器監,創造床子大弓二張,強于神臂弓,獨轅弩較之九牛弩尤為輕便,用人至少,射遠而深,可以禦敵。
』诏工部、軍器監管軍官同比試以聞。
十二月,奉議郎、編修軍器什物法制蔡碩為軍器少監。
上批:『碩于器械工作程式極為究心,頗臻智巧。
』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專一制作軍器所隸軍器監(注文詳見《浚汴河》)。
試刑法置律學等附 熙甯元年秋七月癸酉,诏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初,登州言婦人阿雲有母服,嫁民韋阿大,嫌其陋,謀夜以刀殺之,已傷不死,案問欲舉自首。
審刑院、大理寺論其罪,用違律為婚,敕貸阿雲死。
知登州許遵言:當論如敕律。
诏送刑部。
刑部繼如審刑、大理。
遵不服,乞送兩制定議。
诏送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與安石議異。
安石本不曉法而好議法,強主遵議,特與光異。
及執政,遂力行之。
然議者不以安石為是也。
二年八月乙未朔,诏謀殺人自首及案問欲舉,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先是,呂公著等定按問欲舉如王安石議。
诏依所定。
于是審刑、大理寺官齊恢、王元師、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議不當,中丞呂誨與諸禦史亦皆論謀殺不當用首法。
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者而已。
殺者不可首。
』呂公弼以為:『殺傷于律不可首。
』會富弼入相,上令弼議,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與也。
癸卯,司馬光言:『知雜禦史劉述、集賢校理丁諷、審刑詳議官王師元皆以執法謀殺刑名被劾。
彼謀殺已傷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
今朝廷既違衆議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也。
乞赦劉述等。
』不報。
己巳,罷殿中侍禦史孫昌齡力尚書屯
』上乃議置監,設官提舉。
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甲寅,置内弓箭南庫,儲禦前所制軍器,仍别差官提舉。
八月庚寅,判軍器監呂惠卿言:『乞撥三司胄案吏赴本監及東、西八作司,廣備指揮兵級,本監與提舉司、将作監等同統領。
』從之。
仍诏廣備指揮專隸軍器監。
十一月丙午,诏軍器監以殿前馬軍司所相度鞍辔樣,計在京諸軍馬數造給。
初,馬軍用大鞍,不便野戰。
是日,上始以邊樣皮鞔小鞍,用本鞍長缰回旋轉射,得盡馳驟之技,仍選邊人習騎者隸諸軍後。
上批:『昨降鞍樣,慮數多,計置未集。
聞諸軍亦有私鞍,大約及新樣。
若能自置,即給價錢。
』 十二月丁亥,诏同管勾都水監丞程昉于沿河采車材三千兩,下軍器監定樣,制造戰車。
上修嚴武備,既采唐李靖三人隊法,欲試行之,且以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衛,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講求,而有是诏。
壬辰,軍器監言:『弓匠李文應、箭匠王成伎皆精巧。
』诏補三司守阙軍将,以教工匠。
七年正月,判軍器監呂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獻槍刀樣。
诏送殿前馬步軍司定奪。
又上編成弓式。
初,在京及諸路造軍器多雜惡,河北猶甚。
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
其後,遂诏赍新造軍器付諸路作院為式,遣官分谕之。
已而惠卿言:『朝廷必以武人習用器械故,謀及殿前馬步軍司。
然臣體問逐司,每準朝廷送下定奪事件,隻是取責軍校文狀同奏,非獨專持舊說,不青改更。
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陳,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嘗考其說之當否,遂從而寝。
荀卿以謂「工精于器,而不可以為工師。
有人焉,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
惟精于道者為然。
」乞從本監奏,乞就一司同議。
』上由是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以為便而施行焉。
二月庚辰,诏軍器監除依新樣造兵車外,仍巧以牛皮為行氈[20],木制車上蔽塵之物,臨時因民車使用。
五月庚戌[21],诏入内供奉官衛端之追兩官,免勒停[22];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
端之被差看驗弓弩,不堪修者折剝。
乃以雜色弓三十五萬餘張赴折剝所,内角面十二萬可修,計實費錢七千餘貫,犯在疏決前。
上曰:『是可以弗懲乎?』特黜之。
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減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費得罪。
《呂惠卿家傳》:惠卿判軍器監,時禁中亦置造作所。
中官衛端之編排弓槍庫雜色弓七十餘萬張,其當毀者四十九萬張,已毀十七矣。
惠卿遣屬官李稷詣諸庫覆視之,得其以良為惡而未毀者十餘萬,請複存之。
案:端之得罪時,惠卿已執政矣。
或是惠卿先發端之罪,及執政,乃行罰也。
《家傳》又以端之得罪後遣郝質詣軍器監。
前郝質詣監已附正月十三日,更須詳考之。
九月丙午,内出敵樓樣送軍器監,頒降修制。
十一月乙未朔,上批:『累降指揮,令軍器監具可用戰車制度奏聞,至今未見将上。
宜令速詳定進呈。
』 八年四月甲子,上批:『軍器監初造軍器,樣制雖多,未應所用,朝廷間有需索,多無見在。
可令計定河北三處合用名件,所阙少數制造;其無用者,毋得妄費财力。
』 十月辛亥,軍器監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東等路采買生曲材造鞍橋。
』上批:『合材已自堅牢堪用,不須枉費财物,可罷采買。
』 十年四月丙申,诏軍器監置主簿及勾當公事官各一員,丞、主簿互差。
從判監範子奇請也。
十一月丙辰,軍器監言:『天下軍器,今五路已編排完,其餘諸路,欲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編排,以五千人至千人為額,從本監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選,委監司或提舉司官一員提舉檢點。
』從之。
元豐元年八月甲寅,軍器監奏:『請将官兵皮甲以生白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
』上批:『絲可惜,宜用他毛代之。
』 二年十月,诏軍器監出黑木風羽、紅木風羽、白木四風羽弩箭總百三十萬賜開封府界、京東西将下各五萬。
四年七月甲辰,泾原路經略司言:『近準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畢,防城戰具,止有大小合蟬床子等弩。
案:《武經總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餘步,用一槍三劍。
箭最為利器,攻守皆可用。
乞下軍器監,給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樣造,以備急用。
』軍器監言:『每座重千餘斤,難運緻。
乞圖其樣付本路作院。
』從之。
五年六月丁巳,軍器監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二十三萬,河北無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
』從之。
六年八月庚子,上批:『京都所造軍器動以萬計,雖廣求制樣,尚恐未殚衆善,或不适用,徒費工力。
聞鄜延路經略使劉昌祚屢谙戰鬥,精于騎射,而留心兵仗。
委走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習用馬步戰器,并具系士卒禦賊可用利械,入遞進呈。
』 九月丁巳,上批付劉昌祚:『得所進器械具悉。
今于京師見作軍仗,賜卿金線烏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馬軍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馬槍馬軍力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刀各一、标二、透蠍尾馬黃弩樁一,以備出入。
卿更省閱,具便否以聞。
』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範子奇言:『昨判軍器監,創造床子大弓二張,強于神臂弓,獨轅弩較之九牛弩尤為輕便,用人至少,射遠而深,可以禦敵。
』诏工部、軍器監管軍官同比試以聞。
十二月,奉議郎、編修軍器什物法制蔡碩為軍器少監。
上批:『碩于器械工作程式極為究心,頗臻智巧。
』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專一制作軍器所隸軍器監(注文詳見《浚汴河》)。
試刑法置律學等附 熙甯元年秋七月癸酉,诏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初,登州言婦人阿雲有母服,嫁民韋阿大,嫌其陋,謀夜以刀殺之,已傷不死,案問欲舉自首。
審刑院、大理寺論其罪,用違律為婚,敕貸阿雲死。
知登州許遵言:當論如敕律。
诏送刑部。
刑部繼如審刑、大理。
遵不服,乞送兩制定議。
诏送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與安石議異。
安石本不曉法而好議法,強主遵議,特與光異。
及執政,遂力行之。
然議者不以安石為是也。
二年八月乙未朔,诏謀殺人自首及案問欲舉,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先是,呂公著等定按問欲舉如王安石議。
诏依所定。
于是審刑、大理寺官齊恢、王元師、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議不當,中丞呂誨與諸禦史亦皆論謀殺不當用首法。
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者而已。
殺者不可首。
』呂公弼以為:『殺傷于律不可首。
』會富弼入相,上令弼議,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與也。
癸卯,司馬光言:『知雜禦史劉述、集賢校理丁諷、審刑詳議官王師元皆以執法謀殺刑名被劾。
彼謀殺已傷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
今朝廷既違衆議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也。
乞赦劉述等。
』不報。
己巳,罷殿中侍禦史孫昌齡力尚書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