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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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非可以一朝一夕具,須預具之。

    』上乃議置監,設官提舉。

    翌日,遂有是命。

     七月甲寅,置内弓箭南庫,儲禦前所制軍器,仍别差官提舉。

     八月庚寅,判軍器監呂惠卿言:『乞撥三司胄案吏赴本監及東、西八作司,廣備指揮兵級,本監與提舉司、将作監等同統領。

    』從之。

    仍诏廣備指揮專隸軍器監。

     十一月丙午,诏軍器監以殿前馬軍司所相度鞍辔樣,計在京諸軍馬數造給。

    初,馬軍用大鞍,不便野戰。

    是日,上始以邊樣皮鞔小鞍,用本鞍長缰回旋轉射,得盡馳驟之技,仍選邊人習騎者隸諸軍後。

    上批:『昨降鞍樣,慮數多,計置未集。

    聞諸軍亦有私鞍,大約及新樣。

    若能自置,即給價錢。

    』 十二月丁亥,诏同管勾都水監丞程昉于沿河采車材三千兩,下軍器監定樣,制造戰車。

    上修嚴武備,既采唐李靖三人隊法,欲試行之,且以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衛,因内出手诏,令三府講求,而有是诏。

    壬辰,軍器監言:『弓匠李文應、箭匠王成伎皆精巧。

    』诏補三司守阙軍将,以教工匠。

     七年正月,判軍器監呂惠卿等上裁定中外所獻槍刀樣。

    诏送殿前馬步軍司定奪。

    又上編成弓式。

    初,在京及諸路造軍器多雜惡,河北猶甚。

    至是,所制兵械皆精利。

    其後,遂诏赍新造軍器付諸路作院為式,遣官分谕之。

    已而惠卿言:『朝廷必以武人習用器械故,謀及殿前馬步軍司。

    然臣體問逐司,每準朝廷送下定奪事件,隻是取責軍校文狀同奏,非獨專持舊說,不青改更。

    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故凡外人所陳,非己出者少肯言,是朝廷亦未嘗考其說之當否,遂從而寝。

    荀卿以謂「工精于器,而不可以為工師。

    有人焉,不能此技,可使治其官。

    惟精于道者為然。

    」乞從本監奏,乞就一司同議。

    』上由是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以為便而施行焉。

     二月庚辰,诏軍器監除依新樣造兵車外,仍巧以牛皮為行氈[20],木制車上蔽塵之物,臨時因民車使用。

     五月庚戌[21],诏入内供奉官衛端之追兩官,免勒停[22];弓弩院工匠俞宗等十人黥面,配京西牢城。

    端之被差看驗弓弩,不堪修者折剝。

    乃以雜色弓三十五萬餘張赴折剝所,内角面十二萬可修,計實費錢七千餘貫,犯在疏決前。

    上曰:『是可以弗懲乎?』特黜之。

    端之先以造弓弩弦省工減磨勘四年,至是坐枉費得罪。

     《呂惠卿家傳》:惠卿判軍器監,時禁中亦置造作所。

    中官衛端之編排弓槍庫雜色弓七十餘萬張,其當毀者四十九萬張,已毀十七矣。

    惠卿遣屬官李稷詣諸庫覆視之,得其以良為惡而未毀者十餘萬,請複存之。

    案:端之得罪時,惠卿已執政矣。

    或是惠卿先發端之罪,及執政,乃行罰也。

    《家傳》又以端之得罪後遣郝質詣軍器監。

    前郝質詣監已附正月十三日,更須詳考之。

     九月丙午,内出敵樓樣送軍器監,頒降修制。

     十一月乙未朔,上批:『累降指揮,令軍器監具可用戰車制度奏聞,至今未見将上。

    宜令速詳定進呈。

    』 八年四月甲子,上批:『軍器監初造軍器,樣制雖多,未應所用,朝廷間有需索,多無見在。

    可令計定河北三處合用名件,所阙少數制造;其無用者,毋得妄費财力。

    』 十月辛亥,軍器監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東等路采買生曲材造鞍橋。

    』上批:『合材已自堅牢堪用,不須枉費财物,可罷采買。

    』 十年四月丙申,诏軍器監置主簿及勾當公事官各一員,丞、主簿互差。

    從判監範子奇請也。

     十一月丙辰,軍器監言:『天下軍器,今五路已編排完,其餘諸路,欲令随州郡大小次第編排,以五千人至千人為額,從本監量定年限,于都作院修選,委監司或提舉司官一員提舉檢點。

    』從之。

     元豐元年八月甲寅,軍器監奏:『請将官兵皮甲以生白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

    』上批:『絲可惜,宜用他毛代之。

    』 二年十月,诏軍器監出黑木風羽、紅木風羽、白木四風羽弩箭總百三十萬賜開封府界、京東西将下各五萬。

     四年七月甲辰,泾原路經略司言:『近準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畢,防城戰具,止有大小合蟬床子等弩。

    案:《武經總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餘步,用一槍三劍。

    箭最為利器,攻守皆可用。

    乞下軍器監,給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樣造,以備急用。

    』軍器監言:『每座重千餘斤,難運緻。

    乞圖其樣付本路作院。

    』從之。

     五年六月丁巳,軍器監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二十三萬,河北無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

    』從之。

     六年八月庚子,上批:『京都所造軍器動以萬計,雖廣求制樣,尚恐未殚衆善,或不适用,徒費工力。

    聞鄜延路經略使劉昌祚屢谙戰鬥,精于騎射,而留心兵仗。

    委走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習用馬步戰器,并具系士卒禦賊可用利械,入遞進呈。

    』 九月丁巳,上批付劉昌祚:『得所進器械具悉。

    今于京師見作軍仗,賜卿金線烏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馬軍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馬槍馬軍力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刀各一、标二、透蠍尾馬黃弩樁一,以備出入。

    卿更省閱,具便否以聞。

    』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範子奇言:『昨判軍器監,創造床子大弓二張,強于神臂弓,獨轅弩較之九牛弩尤為輕便,用人至少,射遠而深,可以禦敵。

    』诏工部、軍器監管軍官同比試以聞。

     十二月,奉議郎、編修軍器什物法制蔡碩為軍器少監。

    上批:『碩于器械工作程式極為究心,頗臻智巧。

    』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專一制作軍器所隸軍器監(注文詳見《浚汴河》)。

     試刑法置律學等附 熙甯元年秋七月癸酉,诏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初,登州言婦人阿雲有母服,嫁民韋阿大,嫌其陋,謀夜以刀殺之,已傷不死,案問欲舉自首。

    審刑院、大理寺論其罪,用違律為婚,敕貸阿雲死。

    知登州許遵言:當論如敕律。

    诏送刑部。

    刑部繼如審刑、大理。

    遵不服,乞送兩制定議。

    诏送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與安石議異。

    安石本不曉法而好議法,強主遵議,特與光異。

    及執政,遂力行之。

    然議者不以安石為是也。

     二年八月乙未朔,诏謀殺人自首及案問欲舉,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先是,呂公著等定按問欲舉如王安石議。

    诏依所定。

    于是審刑、大理寺官齊恢、王元師、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議不當,中丞呂誨與諸禦史亦皆論謀殺不當用首法。

    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者而已。

    殺者不可首。

    』呂公弼以為:『殺傷于律不可首。

    』會富弼入相,上令弼議,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與也。

    癸卯,司馬光言:『知雜禦史劉述、集賢校理丁諷、審刑詳議官王師元皆以執法謀殺刑名被劾。

    彼謀殺已傷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

    今朝廷既違衆議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也。

    乞赦劉述等。

    』不報。

    己巳,罷殿中侍禦史孫昌齡力尚書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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