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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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诏布條析具上。
布言《律疏議》繁長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删除外,凡駁其舛錯乖缪百事,為三卷上之。
诏布如有未便,續條析以聞。
司馬光雲:布素為王安石所厚,使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
當考。
元豐元年九月。
上初即位,韓绛即建議複肉刑,至是,複诏執政議。
知樞密院呂公著以為:『後世禮教未備而刑獄繁,肉刑不可複,将有踴貴屣賤之譏。
』吳充議複置圜土,衆以為難行。
王珪欲取開封死罪囚,試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則肉刑遂行矣。
』議竟得寝。
五年七月壬午,诏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谳案,自今每歲一次。
本寺以見在案盡斷絕,上中書取旨。
上因論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廢。
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壞之,故謂之肉刑。
揚子曰:「肉刑之刑,刑也。
」周穆王訓刑,大則五刑,次則五宥,又次則贖,凡十五等,輕重有倫。
至漢文帝罷之,若革秦之弊,欲休養生民則可矣。
如格以先王之法,則不得為無失。
三代之時,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惡,人重遷徙,故以流為重。
後世之民,遷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懲也,故有刺配,猶未足以恃,故又有遠近之别。
蓋先王教化明,習俗成,則肉刑不為過也。
』 增吏祿 熙甯三年八月癸未,上批:『聞在京諸班直并諸軍所請月糧,例皆鬥數不足。
内出軍家口虧減尤甚,請領之際,倉界鬥級、守門人等過有乞取侵剋,甚非朕所以愛養将士之意。
宜自今每石實支十鬥。
其倉界破耗及支散日限鬥級人等祿賜,告補關防,乞取條令,三司速詳定以聞。
』先是,諸倉吏卒給軍食,欺盜劫取,十常三四。
上知其然,故下是诏,且命三司條具。
于是三司言:『主典役人歲增祿為二十萬四千餘缗,丐取一錢以上,以違制論,仍以錢五十千賞告者,會赦不原。
』中書謂:『乞取有少多,緻罪當有輕重。
今一錢以上論以一法,恐未當。
又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
宜歲增至一萬八千九百缗。
在京應千倉界人,如因倉事取受糧綱及請人錢物,并諸司公人取受應千倉界并糧綱錢物,并計髒錢,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錢加一等。
一千流二千裡,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裡。
其過緻并與者。
減首罪二等,徒罪加配五百裡外牢城,流罪加配千裡外。
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配沙門島。
若許贓未受,其取與過緻人,各減本罪一等,為首者依上條内,合配沙門島者,配廣南牢城。
仍許人陳告。
犯人該徒,給賞錢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門島三百千。
若系公人,給賞外更轉一資。
以上人仍亦許陳首,免罪給賞。
』從之。
四年正月辛亥,诏三司應賣撲酒麴諸坊場錢,每千納稅錢五十,仍别封樁以祿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增中書審官東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開封府吏祿。
其受财者,以倉法論。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諸司吏請給。
先是,吏祿各有定式,後以兼局,增茶湯、紙筆等錢,僥倖相因,略無限制,而樞密院有言,故降是诏。
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馬骧差往西川、陝西,又往湖南、北兩路溪洞,又如中書檢正吏,皆一人兼兩人文字。
若不許兼請,即誰肯任勞責者?既是官有兩局,若不許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當處,且令日食不足耳。
』上曰:『一人兼五人處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員官之下,即亦不可兼。
既無一員官兼五六處差遣者,即豈有兼五七局之吏?』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丙寅,诏樞密院減書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錢二千,書令史五千,春、冬各絹五匹,以汰冗養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祿,除舊請外,歲支錢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
』诏以熙甯四年後坊場稅錢撥還,不足則以市易司市例等錢補之。
仍令提舉帳司歲考支收數上中書。
時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監司、諸州胥吏皆賦以祿,謂之倉法。
京師歲增吏祿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缗,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缗,然皆取足于坊場、河渡、市例免行後剩息錢等,而今縣官歲入财用,初無少損,且民不加賦,而吏祿以給焉。
乙酉,中書言:『增開封府等處吏祿,以行重法。
』上曰:『異時吏不賦祿而受赇,辄被重劾。
今朝廷賦祿而責人,可謂忠恕矣。
』 八年閏四月癸巳,權三司使章惇言:『昨增吏祿,行河倉法,蓋欲革絕私弊。
今聞卻有以假借典質之類為名,經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為防禁。
』诏行倉法人因職事以借使質當為名受财者,告賞刑名,論如倉法。
十二月。
自熙甯三年始,制天下吏祿而行重法,以絕請托之弊。
其年,京師諸司支吏祿錢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貫有奇。
及沈括為三司使,當熙甯八年,其年支吏祿凡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有奇。
京師舊有吏祿者及天下吏祿,皆不預此數雲。
元豐六年正月,诏戶部尚書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監新舊吏祿雲。
校勘記 [1]陸诜 原本作『陛诜』,據《長編》卷二及《宋史·陸诜傳》改。
[2]系草 原本『系』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3]毌湜 原本『毌』字作墨丁,《長編拾補》亦漏輯此條。
據文同《丹淵集》卷三九《毌公墓志銘》補。
[4]大名府 原本作『大明府』,據《長編拾補》卷三下改。
[5]庚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補。
[6]在牧 原本『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二七補。
[7]風雨 《長編》卷二二七作『風逸』,似是。
風逸者,謂因牝牡相誘而脫逸也。
[8]戊寅 原本作『癸酉』,據《長編》卷二六二改。
[9]八監 原本作『十監』,據《長編》卷二六二改。
[10]堪 原本作『匹堪』,據《長編》卷二六二删『餘』字。
[11]己醜 原本作『丁亥』,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12]自『買糧谷』以下數頁,錯簡而緻颠亂特甚,茲據其本來順序及參《長編》,盡數糾正複原,謹此說明,以下至『《軍器監》』章,不另出校。
[13]丁醜 原本作『丙子』,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4]牝馬 原本作『牧馬』,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5]牝馬 原本作『牧馬』,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6]牡馬 原本作『牝馬』,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7]保長 原本作『保甲』,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8]敷出 原本作『賦出』,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9]二年 原本作『三年』,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20]仍巧以 《長編》卷二五○作『仍以』,無『巧』字。
[22]庚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四九補。
[23]勒停 原本作『鞍停』,據《長編》卷二五三改。
[24]沖替 原本『沖』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三一補。
诏布條析具上。
布言《律疏議》繁長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删除外,凡駁其舛錯乖缪百事,為三卷上之。
诏布如有未便,續條析以聞。
司馬光雲:布素為王安石所厚,使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
當考。
元豐元年九月。
上初即位,韓绛即建議複肉刑,至是,複诏執政議。
知樞密院呂公著以為:『後世禮教未備而刑獄繁,肉刑不可複,将有踴貴屣賤之譏。
』吳充議複置圜土,衆以為難行。
王珪欲取開封死罪囚,試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則肉刑遂行矣。
』議竟得寝。
五年七月壬午,诏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谳案,自今每歲一次。
本寺以見在案盡斷絕,上中書取旨。
上因論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廢。
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壞之,故謂之肉刑。
揚子曰:「肉刑之刑,刑也。
」周穆王訓刑,大則五刑,次則五宥,又次則贖,凡十五等,輕重有倫。
至漢文帝罷之,若革秦之弊,欲休養生民則可矣。
如格以先王之法,則不得為無失。
三代之時,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惡,人重遷徙,故以流為重。
後世之民,遷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懲也,故有刺配,猶未足以恃,故又有遠近之别。
蓋先王教化明,習俗成,則肉刑不為過也。
』 增吏祿 熙甯三年八月癸未,上批:『聞在京諸班直并諸軍所請月糧,例皆鬥數不足。
内出軍家口虧減尤甚,請領之際,倉界鬥級、守門人等過有乞取侵剋,甚非朕所以愛養将士之意。
宜自今每石實支十鬥。
其倉界破耗及支散日限鬥級人等祿賜,告補關防,乞取條令,三司速詳定以聞。
』先是,諸倉吏卒給軍食,欺盜劫取,十常三四。
上知其然,故下是诏,且命三司條具。
于是三司言:『主典役人歲增祿為二十萬四千餘缗,丐取一錢以上,以違制論,仍以錢五十千賞告者,會赦不原。
』中書謂:『乞取有少多,緻罪當有輕重。
今一錢以上論以一法,恐未當。
又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
宜歲增至一萬八千九百缗。
在京應千倉界人,如因倉事取受糧綱及請人錢物,并諸司公人取受應千倉界并糧綱錢物,并計髒錢,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錢加一等。
一千流二千裡,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裡。
其過緻并與者。
減首罪二等,徒罪加配五百裡外牢城,流罪加配千裡外。
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配沙門島。
若許贓未受,其取與過緻人,各減本罪一等,為首者依上條内,合配沙門島者,配廣南牢城。
仍許人陳告。
犯人該徒,給賞錢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門島三百千。
若系公人,給賞外更轉一資。
以上人仍亦許陳首,免罪給賞。
』從之。
四年正月辛亥,诏三司應賣撲酒麴諸坊場錢,每千納稅錢五十,仍别封樁以祿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增中書審官東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開封府吏祿。
其受财者,以倉法論。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諸司吏請給。
先是,吏祿各有定式,後以兼局,增茶湯、紙筆等錢,僥倖相因,略無限制,而樞密院有言,故降是诏。
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馬骧差往西川、陝西,又往湖南、北兩路溪洞,又如中書檢正吏,皆一人兼兩人文字。
若不許兼請,即誰肯任勞責者?既是官有兩局,若不許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當處,且令日食不足耳。
』上曰:『一人兼五人處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員官之下,即亦不可兼。
既無一員官兼五六處差遣者,即豈有兼五七局之吏?』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丙寅,诏樞密院減書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錢二千,書令史五千,春、冬各絹五匹,以汰冗養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祿,除舊請外,歲支錢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
』诏以熙甯四年後坊場稅錢撥還,不足則以市易司市例等錢補之。
仍令提舉帳司歲考支收數上中書。
時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監司、諸州胥吏皆賦以祿,謂之倉法。
京師歲增吏祿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缗,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缗,然皆取足于坊場、河渡、市例免行後剩息錢等,而今縣官歲入财用,初無少損,且民不加賦,而吏祿以給焉。
乙酉,中書言:『增開封府等處吏祿,以行重法。
』上曰:『異時吏不賦祿而受赇,辄被重劾。
今朝廷賦祿而責人,可謂忠恕矣。
』 八年閏四月癸巳,權三司使章惇言:『昨增吏祿,行河倉法,蓋欲革絕私弊。
今聞卻有以假借典質之類為名,經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為防禁。
』诏行倉法人因職事以借使質當為名受财者,告賞刑名,論如倉法。
十二月。
自熙甯三年始,制天下吏祿而行重法,以絕請托之弊。
其年,京師諸司支吏祿錢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貫有奇。
及沈括為三司使,當熙甯八年,其年支吏祿凡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有奇。
京師舊有吏祿者及天下吏祿,皆不預此數雲。
元豐六年正月,诏戶部尚書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監新舊吏祿雲。
校勘記 [1]陸诜 原本作『陛诜』,據《長編》卷二及《宋史·陸诜傳》改。
[2]系草 原本『系』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3]毌湜 原本『毌』字作墨丁,《長編拾補》亦漏輯此條。
據文同《丹淵集》卷三九《毌公墓志銘》補。
[4]大名府 原本作『大明府』,據《長編拾補》卷三下改。
[5]庚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補。
[6]在牧 原本『在』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二七補。
[7]風雨 《長編》卷二二七作『風逸』,似是。
風逸者,謂因牝牡相誘而脫逸也。
[8]戊寅 原本作『癸酉』,據《長編》卷二六二改。
[9]八監 原本作『十監』,據《長編》卷二六二改。
[10]堪 原本作『匹堪』,據《長編》卷二六二删『餘』字。
[11]己醜 原本作『丁亥』,據《長編》卷三一四改。
[12]自『買糧谷』以下數頁,錯簡而緻颠亂特甚,茲據其本來順序及參《長編》,盡數糾正複原,謹此說明,以下至『《軍器監》』章,不另出校。
[13]丁醜 原本作『丙子』,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4]牝馬 原本作『牧馬』,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5]牝馬 原本作『牧馬』,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6]牡馬 原本作『牝馬』,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7]保長 原本作『保甲』,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8]敷出 原本作『賦出』,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19]二年 原本作『三年』,據《長編》卷三四三改。
[20]仍巧以 《長編》卷二五○作『仍以』,無『巧』字。
[22]庚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四九補。
[23]勒停 原本作『鞍停』,據《長編》卷二五三改。
[24]沖替 原本『沖』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三一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