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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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薛向等措置陝西折二錢 慶曆中,陝西、河東皆用鐵錢。

    後用張奎議,小鐵錢獨行于河東,而陝西許用銅錢及大鐵錢,以一折二,然小錢積同、華二州者,凡四十萬缗。

    熙甯初,诏賜河東,以鐵償之。

     熙甯二年三月,诏令提點鑄錢、制置解鹽等臣僚各具财用利害奏聞。

     三年七月辛醜,遣發運司管勾運鹽、屯田郎中劉忱同陝西轉運司相度本路興置鑄錢監利害以聞,以發運使薛向等請出上供錢帛二十萬貫匹,買岑水場銅、鉛四百餘萬斤,運至陝西,增鑄錢百萬缗,以備邊也。

    其後忱等奏至,多與向議協,乃诏行之。

     本志系此事于元年七月,誤也。

    向二年六月乃除發運。

     四年三月己亥。

    皮公弼在陝西,嘗建言:『陝西見行當二大銅錢,因頃歲西邊用兵,始鑄當十錢。

    後兵罷,多盜鑄者,乃以當三,猶私鑄,乃減當二。

    行之至今,銅費相當,民無冒利,盜鑄衰息。

    請以舊銅、鉛盡鑄當二錢。

    』從之。

    其後折二錢遂行天下。

     七年六月癸未,秦鳳路轉運司請于鳳翔府斜谷置監,鑄折五、折十錢,乞降禦書字樣。

    诏惟鑄折二錢。

     八月戊辰,诏鳳翔府罷鑄郿縣夾錫青銅折二錢,以錢成,擲之辄碎也。

     九月壬戌。

    是時關中錢法弊,永興軍路安撫使吳中複請以錢四十買缺薄惡錢一斤,則民間專行省撫大錢,而大錢少不足用[1],請以所買惡錢悉改鑄大錢,而民間所行私大錢,一以一小銅錢買而更鑄之。

    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請盡買惡錢,且毋行鑄鐵錢相易事。

    有司盡納僞錢,請先于本路五銅錢監改鑄,一年可競。

    又請改鑄所買惡錢。

    秦鳳路都轉運使熊本言:『買惡錢及禁舊通行大錢,銅錢相易,皆非便,請降錢式下所屬,而禁用惡錢,犯者論如法。

    勿廢舊通行錢,選官庫惡錢,同所買改鑄之,小變其蹻為「熙甯重寶」。

    今本路官錢受私錢已多,省蹻錢久廢,公私百無一二。

    今雖以錢四十得僞錢一斤,及銅錢千易當二鐵錢千,其實鐵錢一斤,才當斤鐵耳。

    千錢為鐵六斤,鑄為錢二千,而以銅錢千易之,官失多矣。

    又錢多,一年改鑄,未得竟也。

    旦民賣千錢,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錢,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錢,則方災傷,民所有錢,四亡其三,何以救災?』衆議不同,于是诏逐司相度利害以聞[2]。

     此據《食貨志》第六卷,比《實錄》所書頗詳,當用之。

     八年正月丁巳,權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言:『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紙飛錢至遠,然不積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今商、虢、鄜、耀、紅崖、青遠鐵冶所收極廣。

    苟即冶更鑄折二錢,歲除工費外,可得百萬缗為交子本。

    』并上可行十二事。

    上批:『可如所乞,委公弼總制營辦。

    』 二月甲子,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奏:『見管私鑄錢,轉運司九萬餘缗,常平司十一萬餘缗,并買民間私鐵錢數十萬斤,并當改鑄省樣錢。

    欲除永興、華、河中、陝州銅錢監添匠鼓鑄外,更于商、虢、洛南增置三監,鄜、耀權置兩監,共九監改鑄。

    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第改鑄僞錢,一年可畢。

    商州、洛南、華、虢最近鐵冶,可以久行。

    鄜州等五處,候改鑄罷,工匠并入商州等四監,然後專鑄大錢。

    』從之,仍委皮公弼總制營辦。

    先是,安撫、轉運司出榜收買四等私鐵,一切禁斷通舊用錢,而以銅錢易之。

    以官庫見管并換到通用私小鐵錢重行鼓鑄。

    而熊本以為:如此則公私未便。

    乃下逐司,申明前後條約,惟揀缺薄漏貫、字樣不明等私錢,犯者依法施行,入官銷毀。

    應自來通用錢,并令行使如故。

    其官庫不堪鐵錢等,即别置錢監,增圓物料[3],比省樣微加别異,鑄『熙甯重寶』。

    诏逐司具官私合改造數,數各計若幹,及如何措置以聞。

    至是,轉運司條具來上,故有是诏。

     三月丁酉。

    诏:『秦鳳等路都轉運司相度所鑄大鐵錢,約補足所廢監錢數,及充交子本錢外,不須廣鑄。

    』 九月庚午,岷州置鑄錢監,令知熙州高遵裕、轉運副使張穆之提舉,以遵裕言威遠監所鑄折二錢用工少而得利多,今岷州鐵冶暴發,若增置一監,歲可得缗錢四十萬,故命置監焉。

    後賜監名曰『滔山』。

     九年六月壬辰,三司言:『奉诏,折二錢且可未得支用,别聽指揮。

    前巳诏諸路通行,今未審止禁在京,或止諸路并罷。

    』上批:『都下錢法自祖宗以來,未嘗有改。

    其新行折二錢,不須取索比較利害,宜直指揮京師并畿内并罷。

    』先是,薛向鑄折二錢于陝西,其後許彥又鑄于廣南,以償銅價。

    既而有言:『折二錢民不肯折用。

    』又諸路繼有如此者,故始诏令府界不用。

    後章惇乞并府界用之,上曰:『府界既用,即當令京師亦用之。

    』至是,有言民以用折二錢不售訴于開封而複被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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