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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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言有訴三司者,以故上批欲罷之。

    及中書訪問開封府、三司,皆言無是事,乃再以進呈,上又雲:『但恐經久,富民藏小錢莫出爾。

    』安石曰:『大錢亦無多,富民豈肯藏小錢不出?藏小錢不出,于富民亦何利?』上又曰:『恐四方聞中國行兩等錢,以為貧窘,乃傷國體,如何?』安石曰:『錢有二品,自周已然,何系貧富?且自古興王,唐太宗、周世宗時極貧,何足為恥?臣初不欲鑄折二錢,今乃極論者,朝廷舉動,四方所瞻,稍有罅隙,即為奸為窺伺愚弄,将不能立國是,又何能安天下國家也?』上乃令複行之。

    然兩宮訖不欲用折二錢,故折二錢未嘗進入禁中。

    安石争不能得,退遂移病不出。

    上使人谕之曰:『朕無間于卿,天日可鑒,何遽如此?』安石乃出。

    己酉,侍禦史周尹言:『臣聞錢币之用,古者或謂之泉,欲其通流而無滞;或謂之布,取其周遍而平均。

    臣去冬奉使,經由永興、秦鳳路,伏見盜鑄錢不少。

    問其本末,蓋是錢法用一當二,鐵錢易得,而民間盜鑄者費少利倍。

    又訪聞得所在官中,積聚者約有數百餘萬貫,民間收藏者猶不在其數。

    緣上件錢貨,起初元以一當十,後來減為折三,近歲又作折二,已于國家重貨一損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損一分,所以不敢辄有奏請。

    昨來朝廷差汪輔之往逐路揀選鐵錢數不多,今三司指揮更不行用,仍行改鑄。

    就令改鑄務監每一日鑄及三千貫,即一年之内,除節假、旬假,實有三百日課程,約隻得九十萬貫以來,計二三年間,未滿數百萬貫。

    況日課未必及三千貫之數也。

    若改鑄之法或隻仍舊作折二錢,即民間盜鑄,定亦不可止絕。

    臣欲望将折二鑄錢更不别行改鑄,亦不須揀選,起自今後,隻作一文行用,則盜鑄者所獲之利不充所費,自然無複冒禁作過,歲省重辟,而農商交易,獲衆貨通流之利。

    且約宮中所有,止就四百萬貫言之,若以二為一,即猶得二百萬貫之數,緻力簡省,便可得用。

    』 十年六月壬寅,三司言:『鑄大錢,欲乞且依舊額,今後如有添鑄,乞除陝西、河北、河東外,諸路并鑄小錢。

    』又言:『河北西路轉運司請于邢、磁州置監,鼓鑄折二鐵錢十萬貫。

    今相度,欲于永興軍路鑄折二錢十萬貫。

    卻于河北西路添鑄大銅錢。

    』并從之。

     十二月甲辰,诏鑄錢司并以『元豐通寶』為文。

     元豐元年八月乙醜,利州路轉運司言:『興州濟衆監每歲舊鑄錢四萬一十缗,計支本錢二萬四千缗,得息萬七千缗,應副茶場司。

    今若依蒲宗闵奏請,增鑄常使錢三萬六千餘缗,通舊錢及額錢總七萬二千餘缗,共支本錢四萬二千三百餘缗,可得息錢三萬缗。

    其宗闵所乞鑄一半大錢,欲并鑄折二大錢,不惟便于行用,兼省工費,得收息,入茶場司足用外,限一年撥還本錢。

    』從之。

    仍令鑄本路見使錢。

     七年六月丙子,诏陝西三銅錢監所增鑄折二錢,每監以五萬缗為額,息錢賜轉運司。

     薛向等措置陝西鹽鈔 熙甯初,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缗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七年,中書議陝西鹽鈔大多出虛鈔,而鹽益輕。

    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擡邊籴之患。

    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

    诏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

    仍命趙瞻制置,又以内藏錢二百萬缗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

    又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

     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

    然商人欲見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并所抑,則鈔價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價平之。

    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缗,以當用鈔數立額。

    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置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缗買西鹽鈔。

    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滞,則送解池毀之。

    』诏從其請。

    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

     九年,乃诏禦史劾陝西官吏,仍止三司額外出鈔。

    複诏三司講畫利害以聞。

     十年二月戊申[4],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

    又東、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

    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

    請先收舊鈔印識之。

    舊鹽行貼納之法[5],官盡買舊鈔。

    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準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

    東南舊法,鹽鈔席才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

    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乃許賣。

    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

    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買,其全席鹽,限十日自言。

    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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