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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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監司巡按甚便。

    至于通融移用之法,則不能無害。

    如東路出絲綿綢絹,西路饒材木鐵炭,而有無不得以相通,而用度不得以相補。

    欲乞如江淮發運使之法,于北京特置河北、京東西路都轉運司,選重臣以領使事,應合通融移用、财賦課利、按察郡縣事件等,委四路轉運司通管,專以經制邊計為任。

    北邊之财,庶可以充足。

    』 元豐元年正月,複桂州修仁鎮為縣。

     六月,複鄧州方城鎮為縣,隸唐州; 置南平軍南川縣;割通遠軍遮羊堡隸岷州。

     十月己巳,複華州渭南鎮為縣。

     二年九月,複孟州汜水鎮為縣。

     三年三月庚辰,複置晉州趙城縣。

    初,熙甯中,廢入洪洞縣為鎮。

    至是,知州王說言:『百姓輸納辭訴回遠,歲失酒稅課不便。

    兼竊考趙氏之先,季勝生孟增,孟增生衡父,衡父生造父。

    周缪王賜造父以趙城,今趙城是也。

    由此為趙氏,乃是國家得姓始封之地,不與他縣邑比。

    』故複之。

     十二月丁亥,複置昌化縣、萬安軍陵水縣。

     五年,複程鄉縣為梅州;置兖州鄒縣。

     六月丙申,诏:『應經并廢州縣今複舊者,具元建議官職位姓名以聞。

    』上以并廢州縣出于使者欲以增剩役錢為功,故令考察。

     朱本改『欲以增剩役錢為功』但雲『妄有申請』。

    今從舊文也。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十一月辛醜,複管城縣為鄭州,以監察禦史劉極及縣令周邠有請也。

     元祐元年正月己亥,鄭州複為奉甯軍。

    戊午,複瀛州東城鎮為縣。

     二月乙醜,侍禦史劉摯、監察禦史王岩叟言:『竊惟天下涵濡太平之恩久,戴白之老不識兵革者,非一日矣。

    事方繁夥,民務增添,議者謂益置郡縣,以分冶之,乃其所也。

    而比者聚斂之吏,苟欲減役人、收役錢以附會,率爾之間,遂行并廢,不複問事體之如何,人情之樂否。

    蓋廢并之後,州縣遼遠,有山嶺重複、江河阻絕,遠者十數日,近者五七宿不能一往來于官者。

    以言争訟,則百姓赴訴難;以言賦稅,則百姓輸納難;以言豪強,則官司彈治難;以言盜賊,則官司警捕難[4],以言死亡,則官司檢視難;以言期會,則官司追呼難。

    乞自免役以來并廢過州、縣、軍、監,凡可複者,皆複之以便民。

    』又言:『自來并廢州縣,雖省得役錢,以為封樁之利,然酒課、稅額虧失者,不可勝計。

    今複添官三數員,祿廪至微。

    酒稅之利自足備用,亦于公家無所侵耗。

    昔嘗親見廢相州永和縣為鎮之初,永和之民相與号訴于官曰:「不知宮中歲所利者幾何?百姓願計其數均認之,随二稅以納,幸留吾邑不廢也!」官不敢受其詞,竟廢之。

    陛下以此觀廢邑之人情,宜複否也?』诏廢并州縣,令諸路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同共相度合與不合廢并以聞。

    己醜,複晉州利川鎮為縣;複成路導江縣為永康軍。

     閏三月辛卯,複慶州平戎鎮為縣。

     四月己醜,複祁州深澤縣。

    乙巳,複西京福昌鎮為福昌縣。

     六月戊子,诏複州縣知州、軍、縣并堂選,餘官吏部選差。

    癸巳,複安州景陵縣為複州,鄂州漢陽縣為軍。

    漢川鎮、安州雲夢鎮、荊南王沙鎮、稅江鎮、建甯鎮、歸州興山鎮并為縣。

    戊申,複汝州龍興鎮、桂州永甯場為縣。

    是月,複衛州黎陽縣為通利軍。

     七月壬戌,淮南轉運副使趙偁請複以宿州靈壁為鎮,從之。

     十月辛卯,複象州武化縣、廣州信化縣為縣。

     二年正月甲戌,複衛州新鄉鎮為縣。

     五月丙子,複成德軍靈壽鎮為縣。

     六月戊子,複懷州修武鎮為縣。

    辛醜,複雅州百丈縣。

     七月甲寅,複劍州臨津鎮為縣。

     十一月壬戌,複橫州永定縣。

    甲子,複西京穎陽、洛陽縣。

     十二月壬辰,臣僚上言:『伏見熙甯、元豐之間,并廢州縣甚多,其大要欲以省官吏,寬力役也。

    近歲議者頗謂:并廢州縣雖可以省官吏、寬力役,而不能無害者。

    封疆既闊,則輸稅租者或咨怨于道途;官吏既去,則為盜賊者或公行于市邑,以至訟訴追呼,皆非其便,此朝廷不得不慮也。

    故元祐元年二月九日,敕并廢州縣,令諸路轉運、提刑、提舉司共相度合并廢,具利害聞奏。

    緣此,諸路已廢之州縣并多興複。

    臣愚竊謂興複州縣,惟坊郭近上人戶便之,鄉村下戶,乃其弊也。

    知其然者,州縣既複,則井邑盛而商賈通,利皆歸于坊郭,此坊郭上戶所以為便也。

    複一小邑,添役人數百,役皆出于鄉村,下戶所以受其弊也。

    自元祐元年二月九日降敕相度,幾二年矣,其利害明白。

    而不可以不複者,下诏之初,皆已複矣。

    其可以複可以不複者,仍遷延至今。

    況自朝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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