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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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均,可塞汴口。
乞徙汴口官吏河清指揮于新開洛口。
』從之。
十月,诏金部郎中、權判都水監範子淵減磨勘二年,餘推恩有差,以疏導汴河有勞也。
三年正月癸巳,三司言:『發運司歲發頭運糧綱入汴,舊以清明日。
自導洛入汴,以二月一日。
自去冬汴水通行,不必以二月為限。
』從之。
六月乙卯,參知政事章惇上《導洛通汴記》。
诏以《元豐導洛記》為名,記石于洛口廟。
四年七月戊戌,诏:『自今汴河水漲及一丈四尺以上,即令于向上兩堤,視地形低下可以納水處決之。
』 五年六月,诏:『已折金水河透槽回水入汴,自汴河北引洛水入禁中,以天源河為名。
』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四月辛未,诏戶部侍郎李定取都提舉汴河堤岸司所領條析以聞。
五月乙未,戶部侍郎李定具到都提舉汴河堤岸司專切提舉京城所管課利事件奏之(事見《變新法》)。
庚子,诏提舉汴河堤岸司隸都水監。
舊錄雲:先帝導洛入汴,繕完戎器,于無事之日,皆專置司,事得以舉,至是歸之有司。
新錄辨曰:導洛水、造軍器,此非人君必躬必親主事。
先帝既置司,何常不歸之有司邪?始則專置一司,得以核實,事既就緒,當有統屬,故各歸所隸,是亦上帝之意也。
自『先帝導洛』至『歸之有司』,一十九字并刪去。
元祐元年正月癸卯,中書省言:『點磨得宋用臣導洛通汴,并京城所出納違法等事。
』诏宋用臣降授皇城使、添差監滁州酒稅,其根究錢物未明事,送戶部結絕,仍令本部具合措置事件聞奏。
塞曹村河 熙甯十年八月丙戌,诏監察禦史裡行黃廉為京東路體量安撫使。
上曰:『河決曹村,京東尤被其害。
今以累卿。
』廉既受命,條舉百餘事,大略疏張澤泺至濱州,以纾齊、郓,而濟、曹、單、淄、濮、齊之間,積潦皆歸其壑。
郡守、縣令以救災養民者勞來勸誘,使即其功;發倉廪府庫,以赈不給。
水占民居未能就業者,擇高地聚居之,皆使有屋。
避水回遠未能歸者,遣吏移給之,皆使有粟。
所灌即縣蠲賦棄責。
流民所過,毋得征算,使吏為之道地。
止者賦居,行者賦糧。
憂其無田而遠徙,故假官田而勸之耕。
恐其殺牛而食之,故質私牛而與之錢。
棄男女于道路者收養之,丁壯而饑者募役之。
初,水占州縣一二十四,壞民田三十萬頃,壞民廬舍三十八萬家。
卒事,所活饑民二十五萬三千口,壯者就功而食,又二萬七幹人,得七十三萬二千工。
給當年牛,借種錢八萬六千三百缗。
歸而論薦士大夫,後多朝廷所收用雲。
九月庚戌,诏:『河決泛濫民田者,官為疏畎;被災縣放稅賦;老幼疾病不能自存者,日給口食。
』 十二月甲申,手诏:『比楊炎、高靖檢河道回,具所見條上,可召審聞,參質利害。
無被災之名,不緻枉有勞役。
』初,河決曹村,命官塞之,而故道已湮高仰,水不得下。
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護舊河,袤七十裡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隄,袤五十裡二百步,計用夫三百餘萬、物料三十餘萬。
而炎等以為口塞水流則河道自成,不必更築,以糜工役。
上重其事,故令審問,仍诏侍禦史知雜事蔡确同相視以聞。
既而以确母病,改命樞密承旨韓缜。
後缜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
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于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工力。
欲止用新河量加增修,可以經久。
』從之。
元豐元年四月戊辰,提舉修河所言修閉功畢。
遣樞密直學士陳襄祭謝,仍以都總管一燕達兼都大提舉修護務,令堅實靈津廟,神濟夫人進封靈顯神妃。
初,決口屢塞,不能絕流,财力俱竭。
達等相視無策,有小赤蛇出于上流,衆以為神,共禱之。
一夕沙漲,河遂塞,故賜名埽曰靈平,廟曰靈顯神妃,殆非人力也。
五月甲戌朔,曹村決口新堤成,河還北流。
自閏正月丙戌首事,距此凡用工一百九十餘萬,材一千二百八十九萬,錢、米各三十萬。
堤長一百十四裡。
校勘記 [1]自『相度』至『按:七』凡十八字,原本僅作『口并人口年口』,據《長編》卷二五二改補。
[2]雲安軍 原本作『雲南軍』,據《長編》卷二七一改。
[3]床穰 原本作『麻穰』,據《長編》卷二七一改。
[4]警捕 原本『捕』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五樸。
[5]所以 原本脫『以』字,據《長編》卷二四九補。
[6]壬辰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六九補。
[7]惠民 原本作『專民』,據《長編》卷二六九改。
乞徙汴口官吏河清指揮于新開洛口。
』從之。
十月,诏金部郎中、權判都水監範子淵減磨勘二年,餘推恩有差,以疏導汴河有勞也。
三年正月癸巳,三司言:『發運司歲發頭運糧綱入汴,舊以清明日。
自導洛入汴,以二月一日。
自去冬汴水通行,不必以二月為限。
』從之。
六月乙卯,參知政事章惇上《導洛通汴記》。
诏以《元豐導洛記》為名,記石于洛口廟。
四年七月戊戌,诏:『自今汴河水漲及一丈四尺以上,即令于向上兩堤,視地形低下可以納水處決之。
』 五年六月,诏:『已折金水河透槽回水入汴,自汴河北引洛水入禁中,以天源河為名。
』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四月辛未,诏戶部侍郎李定取都提舉汴河堤岸司所領條析以聞。
五月乙未,戶部侍郎李定具到都提舉汴河堤岸司專切提舉京城所管課利事件奏之(事見《變新法》)。
庚子,诏提舉汴河堤岸司隸都水監。
舊錄雲:先帝導洛入汴,繕完戎器,于無事之日,皆專置司,事得以舉,至是歸之有司。
新錄辨曰:導洛水、造軍器,此非人君必躬必親主事。
先帝既置司,何常不歸之有司邪?始則專置一司,得以核實,事既就緒,當有統屬,故各歸所隸,是亦上帝之意也。
自『先帝導洛』至『歸之有司』,一十九字并刪去。
元祐元年正月癸卯,中書省言:『點磨得宋用臣導洛通汴,并京城所出納違法等事。
』诏宋用臣降授皇城使、添差監滁州酒稅,其根究錢物未明事,送戶部結絕,仍令本部具合措置事件聞奏。
塞曹村河 熙甯十年八月丙戌,诏監察禦史裡行黃廉為京東路體量安撫使。
上曰:『河決曹村,京東尤被其害。
今以累卿。
』廉既受命,條舉百餘事,大略疏張澤泺至濱州,以纾齊、郓,而濟、曹、單、淄、濮、齊之間,積潦皆歸其壑。
郡守、縣令以救災養民者勞來勸誘,使即其功;發倉廪府庫,以赈不給。
水占民居未能就業者,擇高地聚居之,皆使有屋。
避水回遠未能歸者,遣吏移給之,皆使有粟。
所灌即縣蠲賦棄責。
流民所過,毋得征算,使吏為之道地。
止者賦居,行者賦糧。
憂其無田而遠徙,故假官田而勸之耕。
恐其殺牛而食之,故質私牛而與之錢。
棄男女于道路者收養之,丁壯而饑者募役之。
初,水占州縣一二十四,壞民田三十萬頃,壞民廬舍三十八萬家。
卒事,所活饑民二十五萬三千口,壯者就功而食,又二萬七幹人,得七十三萬二千工。
給當年牛,借種錢八萬六千三百缗。
歸而論薦士大夫,後多朝廷所收用雲。
九月庚戌,诏:『河決泛濫民田者,官為疏畎;被災縣放稅賦;老幼疾病不能自存者,日給口食。
』 十二月甲申,手诏:『比楊炎、高靖檢河道回,具所見條上,可召審聞,參質利害。
無被災之名,不緻枉有勞役。
』初,河決曹村,命官塞之,而故道已湮高仰,水不得下。
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護舊河,袤七十裡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隄,袤五十裡二百步,計用夫三百餘萬、物料三十餘萬。
而炎等以為口塞水流則河道自成,不必更築,以糜工役。
上重其事,故令審問,仍诏侍禦史知雜事蔡确同相視以聞。
既而以确母病,改命樞密承旨韓缜。
後缜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
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于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工力。
欲止用新河量加增修,可以經久。
』從之。
元豐元年四月戊辰,提舉修河所言修閉功畢。
遣樞密直學士陳襄祭謝,仍以都總管一燕達兼都大提舉修護務,令堅實靈津廟,神濟夫人進封靈顯神妃。
初,決口屢塞,不能絕流,财力俱竭。
達等相視無策,有小赤蛇出于上流,衆以為神,共禱之。
一夕沙漲,河遂塞,故賜名埽曰靈平,廟曰靈顯神妃,殆非人力也。
五月甲戌朔,曹村決口新堤成,河還北流。
自閏正月丙戌首事,距此凡用工一百九十餘萬,材一千二百八十九萬,錢、米各三十萬。
堤長一百十四裡。
校勘記 [1]自『相度』至『按:七』凡十八字,原本僅作『口并人口年口』,據《長編》卷二五二改補。
[2]雲安軍 原本作『雲南軍』,據《長編》卷二七一改。
[3]床穰 原本作『麻穰』,據《長編》卷二七一改。
[4]警捕 原本『捕』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六五樸。
[5]所以 原本脫『以』字,據《長編》卷二四九補。
[6]壬辰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六九補。
[7]惠民 原本作『專民』,據《長編》卷二六九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