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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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廟,伏請設禦洗于阼階東南,當東霤。
皇帝立于洗南,北向盥;侍臣奉槃者東面于庭南,奉匝者西面于槃東,執巾者亦西面于匜北。
諸祀祭并有司攝事并準此。
』從之。
甲辰,詳定禮文所言:『今禮皇帝飲福,乃古之受嘏。
而儀注則以内臣酌酒授侍中,侍中跪進,皆無所本。
伏請改命太祝。
』從之。
又:『伏請自今昊天上帝、感生皆燔牲首,以報陽;皇地衹、神州地祇、太社、太稷,凡地衹之祭,皆瘗牲之左髀,以報陰。
凡薦亨太廟,皆升首于室,庶合禮。
』從之。
壬寅,曾肇言:『臣昨與張璪等申中書,請将來祀英宗皇帝于明堂,以配昊天上帝及五帝。
』又禮官趙君錫等亦别具狀,請唯以配上帝。
君錫等以謂:『上帝者,一帝而已。
』準中書批下二狀,奉聖者,依趙君錫等議施行。
九月癸亥,詳定所言:『國朝衣服,今乘輿服衮冕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彜八章在衣,藻、粉、米、黼绂四章在裳,則與《虞書》之文相戾。
今欲乞依《虞書》之文,繪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六章在衣,繡火、宗彜、藻、粉、米、黼绂六章在裳。
』诏送禮院。
四年四月戊寅,詳定禮文所伏請凡祈禱郊廟、社稷,皆用少牢。
從之。
六月己巳,詳定禮文所言:『臣等着詳,君體,至尊也,故燕禮君不為主,而以宰夫為主,示群臣莫與君亢也。
天體,至尊也,故郊禮天不為主,而以日為主,示百神莫敢與天亢也。
《記》曰: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
又曰:掃地而祭于其質而已矣。
既已議掃地而祭,複古之正禮,則主日配月。
蓋天之位,亦不可以不正。
天一位,萬物本乎天也。
祖一位,人本乎祖也。
日月不得而與焉。
後世報天而不以日為主,非禮也。
伏請祭天,五帝從祀,配祖外,别設主日配月之位,從以百神。
』從之。
又言:『古之王者,孝恭盡于事祖,故凡奉神之物,雖無所用,而不敢忽。
伏請凡奉神之币,皆埋之西階,東冊則藏諸有司之匮。
』從之。
又言:『恭以本朝太廟諸室,帝、後一體,故《禮》有「鋪筵設同幾」之文。
祭則同牢同馔同祝,以明天地?合之義。
近例凡告及祈報,惟出帝王,而不出後主,殆與同幾之文異矣。
今來看詳應奏告祈報,除同牲牢祭馔即合出後主外,其餘更不出。
』從之。
九月甲辰,中書言:『前奏禘祫年數差互。
熙甯八年,禘祫并在一年。
奉旨送詳定禮文所再參詳。
臣等謹按:《司尊彜》:凡四時之間祀[2],追亨、朝亨。
小吏掌奠,系世辨昭穆。
大祭祀,史以書叙昭穆之俎簋。
然則朝亨及昭穆,皆祫之謂也。
魯文公二年,有事于太廟,跻僖公。
而《公羊》、《谷梁傳》俱以為祫,是祫之義存于《周禮》、《春秋》而不著其名也。
左氏之說,則有禘而無祫[3]。
祫之名見于《禮記》。
若止據夏、商而言,則曰祫禘烝嘗。
若通據三代而言,則曰祫祭于太廟,祝迎四廟之主。
其行禮相距之年皆無文,唯《公羊傳》曰:五年而再盛祭。
《禮緯》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而鄭氏、徐邈又分為二說,則曰前二後三,謂祭相去各三十月;駁鄭氏者則曰:三年而祫,為月有餘;二年而禘,為月不足。
駁徐氏者則曰:禘在祫前,則是三年而禘;祫在禘後,則是二年而祫。
以二說考之,惟鄭氏曰:魯三年喪畢,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廟。
自爾之後,五年而再盛祭,一祫一禘。
按:《春秋》書「僖公八年禘于太廟」、「宣公八年有事于太廟」,皆因事而書,其不書者,可以逆推知。
僖、宣當于二年喪畢而祫,三年禘,六年祫,八年乃禘爾。
由此言之,鄭氏依仿魯禮,推明王制,實為有據。
然自唐開元六年以後,禘、祫各自數年不相計,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稀之後,并為再祫;或五年之後,驟為三祭,舛誤為甚。
本朝慶曆初,用徐邈說,每三十月一祭,近歲又以二祭。
年數各不相因,故熙享八年,既禘又祫,此有司之失也。
伏請自今十八月而禘,四十二月而祫,庶幾舉禮不頻,事神不渎。
及據禮院檢會《禮》傳,宗廟三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
昨熙甯八年四月行禘享,十月行祫享;元豐元年十月行祫享,三年四月行禘享。
今年十月,當行祫享。
謹按:《公羊春秋傳》曰:「五年而再盛祭。
」注謂三年祫,五年禘。
蓋漢、魏故事。
唐貞觀以後,并用此禮。
開元中,禘、祫之年不相通數,禮官既覺其非,乃用徐邈之說,以二祭相去各三十月。
若甲年夏禘,丙年冬祫;巳年夏禘,辛年冬祫,合五年再盛祭之說,此最為得。
本朝自慶曆以來,皆三十月而一祭。
至熙甯五年後,始不通計年數,遂至八年禘、祫并在一歲,所謂一歲再序也。
昨元豐三年四月已行禘禮,今年若依舊例,十月行祫享,即是比年頻祫,複踵前失。
今欲通計年數,皆三十月而一祭,當是五年冬祫。
』诏依見行典禮。
又言:『禘、祫不當廢時祭。
』從之。
壬子,詳定禮文所言:『古者下宗廟,欲乞親祠。
大辂入太廟西門,近廟南門,即降辂,步入廟少東升辇,就大次。
仍自今群臣奉祠,并于西棂星門外下馬。
』從之。
又言:『謹按:《禮》曰:冬日至,作樂于地上之圓邱。
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
』又曰:『祭天掃地而祭焉,于其質而已矣。
』又曰:『有以下為貴者,至恭不壇,掃地而祭。
則古者祀天,奏樂于圓邱,升煙于泰壇,并以降神設馔在地,所以祭之。
故崔靈
皇帝立于洗南,北向盥;侍臣奉槃者東面于庭南,奉匝者西面于槃東,執巾者亦西面于匜北。
諸祀祭并有司攝事并準此。
』從之。
甲辰,詳定禮文所言:『今禮皇帝飲福,乃古之受嘏。
而儀注則以内臣酌酒授侍中,侍中跪進,皆無所本。
伏請改命太祝。
』從之。
又:『伏請自今昊天上帝、感生皆燔牲首,以報陽;皇地衹、神州地祇、太社、太稷,凡地衹之祭,皆瘗牲之左髀,以報陰。
凡薦亨太廟,皆升首于室,庶合禮。
』從之。
壬寅,曾肇言:『臣昨與張璪等申中書,請将來祀英宗皇帝于明堂,以配昊天上帝及五帝。
』又禮官趙君錫等亦别具狀,請唯以配上帝。
君錫等以謂:『上帝者,一帝而已。
』準中書批下二狀,奉聖者,依趙君錫等議施行。
九月癸亥,詳定所言:『國朝衣服,今乘輿服衮冕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彜八章在衣,藻、粉、米、黼绂四章在裳,則與《虞書》之文相戾。
今欲乞依《虞書》之文,繪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六章在衣,繡火、宗彜、藻、粉、米、黼绂六章在裳。
』诏送禮院。
四年四月戊寅,詳定禮文所伏請凡祈禱郊廟、社稷,皆用少牢。
從之。
六月己巳,詳定禮文所言:『臣等着詳,君體,至尊也,故燕禮君不為主,而以宰夫為主,示群臣莫與君亢也。
天體,至尊也,故郊禮天不為主,而以日為主,示百神莫敢與天亢也。
《記》曰: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
又曰:掃地而祭于其質而已矣。
既已議掃地而祭,複古之正禮,則主日配月。
蓋天之位,亦不可以不正。
天一位,萬物本乎天也。
祖一位,人本乎祖也。
日月不得而與焉。
後世報天而不以日為主,非禮也。
伏請祭天,五帝從祀,配祖外,别設主日配月之位,從以百神。
』從之。
又言:『古之王者,孝恭盡于事祖,故凡奉神之物,雖無所用,而不敢忽。
伏請凡奉神之币,皆埋之西階,東冊則藏諸有司之匮。
』從之。
又言:『恭以本朝太廟諸室,帝、後一體,故《禮》有「鋪筵設同幾」之文。
祭則同牢同馔同祝,以明天地?合之義。
近例凡告及祈報,惟出帝王,而不出後主,殆與同幾之文異矣。
今來看詳應奏告祈報,除同牲牢祭馔即合出後主外,其餘更不出。
』從之。
九月甲辰,中書言:『前奏禘祫年數差互。
熙甯八年,禘祫并在一年。
奉旨送詳定禮文所再參詳。
臣等謹按:《司尊彜》:凡四時之間祀[2],追亨、朝亨。
小吏掌奠,系世辨昭穆。
大祭祀,史以書叙昭穆之俎簋。
然則朝亨及昭穆,皆祫之謂也。
魯文公二年,有事于太廟,跻僖公。
而《公羊》、《谷梁傳》俱以為祫,是祫之義存于《周禮》、《春秋》而不著其名也。
左氏之說,則有禘而無祫[3]。
祫之名見于《禮記》。
若止據夏、商而言,則曰祫禘烝嘗。
若通據三代而言,則曰祫祭于太廟,祝迎四廟之主。
其行禮相距之年皆無文,唯《公羊傳》曰:五年而再盛祭。
《禮緯》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而鄭氏、徐邈又分為二說,則曰前二後三,謂祭相去各三十月;駁鄭氏者則曰:三年而祫,為月有餘;二年而禘,為月不足。
駁徐氏者則曰:禘在祫前,則是三年而禘;祫在禘後,則是二年而祫。
以二說考之,惟鄭氏曰:魯三年喪畢,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廟。
自爾之後,五年而再盛祭,一祫一禘。
按:《春秋》書「僖公八年禘于太廟」、「宣公八年有事于太廟」,皆因事而書,其不書者,可以逆推知。
僖、宣當于二年喪畢而祫,三年禘,六年祫,八年乃禘爾。
由此言之,鄭氏依仿魯禮,推明王制,實為有據。
然自唐開元六年以後,禘、祫各自數年不相計,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稀之後,并為再祫;或五年之後,驟為三祭,舛誤為甚。
本朝慶曆初,用徐邈說,每三十月一祭,近歲又以二祭。
年數各不相因,故熙享八年,既禘又祫,此有司之失也。
伏請自今十八月而禘,四十二月而祫,庶幾舉禮不頻,事神不渎。
及據禮院檢會《禮》傳,宗廟三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
昨熙甯八年四月行禘享,十月行祫享;元豐元年十月行祫享,三年四月行禘享。
今年十月,當行祫享。
謹按:《公羊春秋傳》曰:「五年而再盛祭。
」注謂三年祫,五年禘。
蓋漢、魏故事。
唐貞觀以後,并用此禮。
開元中,禘、祫之年不相通數,禮官既覺其非,乃用徐邈之說,以二祭相去各三十月。
若甲年夏禘,丙年冬祫;巳年夏禘,辛年冬祫,合五年再盛祭之說,此最為得。
本朝自慶曆以來,皆三十月而一祭。
至熙甯五年後,始不通計年數,遂至八年禘、祫并在一歲,所謂一歲再序也。
昨元豐三年四月已行禘禮,今年若依舊例,十月行祫享,即是比年頻祫,複踵前失。
今欲通計年數,皆三十月而一祭,當是五年冬祫。
』诏依見行典禮。
又言:『禘、祫不當廢時祭。
』從之。
壬子,詳定禮文所言:『古者下宗廟,欲乞親祠。
大辂入太廟西門,近廟南門,即降辂,步入廟少東升辇,就大次。
仍自今群臣奉祠,并于西棂星門外下馬。
』從之。
又言:『謹按:《禮》曰:冬日至,作樂于地上之圓邱。
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
』又曰:『祭天掃地而祭焉,于其質而已矣。
』又曰:『有以下為貴者,至恭不壇,掃地而祭。
則古者祀天,奏樂于圓邱,升煙于泰壇,并以降神設馔在地,所以祭之。
故崔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