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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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至朝請大夫,并通磨勘。
進士八年、餘十年一遷,所理年月,自降指揮日為始。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
故事,兩制以上轉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谏議大夫。
前行郎中于階官為朝請大夫,谏議大夫于階官為太中大夫。
兩制磨勘者,舊不轉卿、監、郎,于今制不當轉此三階。
又舊制,朝議大夫止以七十員為額,餘官轉至朝請大夫,即須俟有阙,方許次補。
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
其大兩省侍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年;承務郎以上至朝請大夫理四年,自如舊制。
四年八月壬戌,朝散郎、直龍圖閣曾鞏言:『伏睹修定官制,即百官庶務既已類别。
若以所分之職、所總之務,因今日之有司,擇可屬以事者,使之區處,自位叙、名分、憲令、版圖、文移、案牍、訟訴、期會,總領循行,舉明鉤考,有革有因,有損有益。
有舉諸此而施諸彼,有舍諸彼而授諸此,有當警于官,有當布于衆者。
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使更制之前習勒已定,則命出之日,但在奉行而已。
蓋吏部于尚書,為六官之首。
試即而言之,其所總者,選事也。
流内铨、三班、東審官之任,皆當歸之。
誠因今日之有司,擇可屬之事者,使之區處。
自令、仆射、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以其位之升降,為其任之煩簡,使尚書審決,某當屬尚書、侍郎,某當屬令、仆射,各以其所屬,預為科别。
如此,則新命之官,不煩而知其任矣。
曹局吏員,如三班諸房十有六,諸吏六十有四,其所别之司、所隸之人,不必盡易,惟當合者合之,當析者析之,當損者損之,當益者益之,使諸曹所主,因其舊習。
如此,則新補之吏,不谕而知其守矣。
憲令、版圖、案牍、訟訴、期會,總領循行,舉明鉤考,其因革損益之不同,有舉渚此而施諸彼,有舍諸彼而授諸此,有當警于官,當布于衆者,皆前事之期,莫不考定。
如此,則新出之政,不戒而知其叙矣。
夫新命之官,不煩而知其任;新補之吏,不谕而知其守;新出之政,不戒而知其叙,則推行之始,去故取新,所以待之者備矣。
其于選事如此,旁至于司封、司勳、考功當隸之者,内服外服、庶工萬事當歸之者,推此以通彼,則吏部之任,不待出令之日,聞而後辨、推而後通也。
試即吏部而言之,體當如此,其于百工庶職,素具以待新政之行者,臣之妄意,竊以謂無易此也。
夫然則體雖至大而操之有要,事雖一變而處之有素,一日之間,官号法制鼎新于上,彜倫庶政行于下,内外遠近,雖改視易聽,而持循安習,無異于常。
』诏送詳定官制所。
十月庚辰,诏:『自今除職事官,并寄祿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诏:『三省印用銀鑄金塗,給事中印為門下外省之印,舍人印為中書外省之印。
』 十一月丁亥,诏令少府監鑄省、台、寺、監印記凡六十三。
五年二月癸醜朔,诏中書省面奏宣旨事,别以黃紙書。
中書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畫黃授批降。
若覆請得旨及人熟狀得畫事,别以黃紙,亦書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錄黃。
樞密院準此,惟以白紙錄送。
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
門下省被受錄黃、畫黃、錄白、畫旨,留為底,詳駁無舛,繳奏得畫以黃紙,書侍中、侍郎、給事中省審讀訖,錄送尚書省施行。
三省被受敕旨及内降、實封文書,并注籍,門下、中書省執政官兼領。
尚書省先赴本省視事,退赴尚書省申明,及條法并送尚書省議定,上中書省。
半年一進。
頒下應速者先行,應功賞并送所屬,無定法者送司勳,樞密院軍功不在此限。
文武官、三省、樞密院各置具員。
中書省非本省事,舍人不書。
吏部儀注過門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驗訖,奏,候降送尚書省。
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違者,退送改注,仍于奉鈔内貼事因進入。
六曹諸司官,非議事不詣都省及過别曹;應立法事,本曹議定,關刑部覆定,幹酬賞者送司勳,如無異議,還送本曹,赴都省議,體大者集議。
議定上中書省。
樞密院事上本院。
吏部差注官團甲申都省上門下省有違法者,退吏部以事因帖奏者,有法式上門下省,無法式上中書省,有别條者,依本法。
邊防、禁軍事并上樞密院。
應分六曹、寺、監者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
舊紀書釐正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職事。
新紀書頒三省、六曹條例。
四月癸酉,王珪依前官,守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蔡确依前官,守尚書左仆射兼中書侍郎。
诏:『百官見執政,三省、給事中、舍人、侍郎以上者、寺、監長官及侍制、橫行以上詣府,餘官并詣三省、樞密院聚廳處。
』甲戌,诏中書五月朔行官制。
舊紀系之癸酉,新紀于五月一日乃盡行官制。
太中大夫、知定州章惇守門下侍郎,太中大夫[6]、參知政事張璪守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承議郎蒲宗孟為中大夫、守尚書右丞,翰林學士、朝奉郎王安禮為中大夫、守尚書左丞。
先是,宗孟詳定官制,樞密都承旨張誠一亦領官制局,事頗肆橫,脅制同列。
宗孟于上前疏其奸。
上察其不阿,故與安禮俱蒙大用。
翰林學士李清臣試吏部尚書,尋诏清臣遷朝奉大夫,曰:『安有尚書而猶承議郎者?』通直郎、館閣校勘、檢正中書禮房公事王震試右司員外郎。
于是開天章閣,初用官制除拜。
诏震及應從輔臣執筆,入記聖語,面授以左、右司,仍使自書。
時論榮之。
新、舊紀既書王安禮等執政,已乃書省、台、寺、監以次除授。
诏:『自今更不除館職,見帶館職人依舊,如除職事官,校理以上轉一官,校勘減磨勘三年,校書減二年,并罷所帶職。
』三省上拟定百官番宿制:『門下省給事中、左谏議大夫、左司谏、左正言、起居郎、中書舍人、右谏議大夫、右司谏、右正言、起居舍人,尚書省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給事中、中書舍人、右谏議大夫、尚
進士八年、餘十年一遷,所理年月,自降指揮日為始。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
故事,兩制以上轉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谏議大夫。
前行郎中于階官為朝請大夫,谏議大夫于階官為太中大夫。
兩制磨勘者,舊不轉卿、監、郎,于今制不當轉此三階。
又舊制,朝議大夫止以七十員為額,餘官轉至朝請大夫,即須俟有阙,方許次補。
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
其大兩省侍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年;承務郎以上至朝請大夫理四年,自如舊制。
四年八月壬戌,朝散郎、直龍圖閣曾鞏言:『伏睹修定官制,即百官庶務既已類别。
若以所分之職、所總之務,因今日之有司,擇可屬以事者,使之區處,自位叙、名分、憲令、版圖、文移、案牍、訟訴、期會,總領循行,舉明鉤考,有革有因,有損有益。
有舉諸此而施諸彼,有舍諸彼而授諸此,有當警于官,有當布于衆者。
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使更制之前習勒已定,則命出之日,但在奉行而已。
蓋吏部于尚書,為六官之首。
試即而言之,其所總者,選事也。
流内铨、三班、東審官之任,皆當歸之。
誠因今日之有司,擇可屬之事者,使之區處。
自令、仆射、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以其位之升降,為其任之煩簡,使尚書審決,某當屬尚書、侍郎,某當屬令、仆射,各以其所屬,預為科别。
如此,則新命之官,不煩而知其任矣。
曹局吏員,如三班諸房十有六,諸吏六十有四,其所别之司、所隸之人,不必盡易,惟當合者合之,當析者析之,當損者損之,當益者益之,使諸曹所主,因其舊習。
如此,則新補之吏,不谕而知其守矣。
憲令、版圖、案牍、訟訴、期會,總領循行,舉明鉤考,其因革損益之不同,有舉渚此而施諸彼,有舍諸彼而授諸此,有當警于官,當布于衆者,皆前事之期,莫不考定。
如此,則新出之政,不戒而知其叙矣。
夫新命之官,不煩而知其任;新補之吏,不谕而知其守;新出之政,不戒而知其叙,則推行之始,去故取新,所以待之者備矣。
其于選事如此,旁至于司封、司勳、考功當隸之者,内服外服、庶工萬事當歸之者,推此以通彼,則吏部之任,不待出令之日,聞而後辨、推而後通也。
試即吏部而言之,體當如此,其于百工庶職,素具以待新政之行者,臣之妄意,竊以謂無易此也。
夫然則體雖至大而操之有要,事雖一變而處之有素,一日之間,官号法制鼎新于上,彜倫庶政行于下,内外遠近,雖改視易聽,而持循安習,無異于常。
』诏送詳定官制所。
十月庚辰,诏:『自今除職事官,并寄祿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诏:『三省印用銀鑄金塗,給事中印為門下外省之印,舍人印為中書外省之印。
』 十一月丁亥,诏令少府監鑄省、台、寺、監印記凡六十三。
五年二月癸醜朔,诏中書省面奏宣旨事,别以黃紙書。
中書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畫黃授批降。
若覆請得旨及人熟狀得畫事,别以黃紙,亦書宣奉行訖,錄送門下省為錄黃。
樞密院準此,惟以白紙錄送。
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
門下省被受錄黃、畫黃、錄白、畫旨,留為底,詳駁無舛,繳奏得畫以黃紙,書侍中、侍郎、給事中省審讀訖,錄送尚書省施行。
三省被受敕旨及内降、實封文書,并注籍,門下、中書省執政官兼領。
尚書省先赴本省視事,退赴尚書省申明,及條法并送尚書省議定,上中書省。
半年一進。
頒下應速者先行,應功賞并送所屬,無定法者送司勳,樞密院軍功不在此限。
文武官、三省、樞密院各置具員。
中書省非本省事,舍人不書。
吏部儀注過門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驗訖,奏,候降送尚書省。
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違者,退送改注,仍于奉鈔内貼事因進入。
六曹諸司官,非議事不詣都省及過别曹;應立法事,本曹議定,關刑部覆定,幹酬賞者送司勳,如無異議,還送本曹,赴都省議,體大者集議。
議定上中書省。
樞密院事上本院。
吏部差注官團甲申都省上門下省有違法者,退吏部以事因帖奏者,有法式上門下省,無法式上中書省,有别條者,依本法。
邊防、禁軍事并上樞密院。
應分六曹、寺、監者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
舊紀書釐正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職事。
新紀書頒三省、六曹條例。
四月癸酉,王珪依前官,守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蔡确依前官,守尚書左仆射兼中書侍郎。
诏:『百官見執政,三省、給事中、舍人、侍郎以上者、寺、監長官及侍制、橫行以上詣府,餘官并詣三省、樞密院聚廳處。
』甲戌,诏中書五月朔行官制。
舊紀系之癸酉,新紀于五月一日乃盡行官制。
太中大夫、知定州章惇守門下侍郎,太中大夫[6]、參知政事張璪守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承議郎蒲宗孟為中大夫、守尚書右丞,翰林學士、朝奉郎王安禮為中大夫、守尚書左丞。
先是,宗孟詳定官制,樞密都承旨張誠一亦領官制局,事頗肆橫,脅制同列。
宗孟于上前疏其奸。
上察其不阿,故與安禮俱蒙大用。
翰林學士李清臣試吏部尚書,尋诏清臣遷朝奉大夫,曰:『安有尚書而猶承議郎者?』通直郎、館閣校勘、檢正中書禮房公事王震試右司員外郎。
于是開天章閣,初用官制除拜。
诏震及應從輔臣執筆,入記聖語,面授以左、右司,仍使自書。
時論榮之。
新、舊紀既書王安禮等執政,已乃書省、台、寺、監以次除授。
诏:『自今更不除館職,見帶館職人依舊,如除職事官,校理以上轉一官,校勘減磨勘三年,校書減二年,并罷所帶職。
』三省上拟定百官番宿制:『門下省給事中、左谏議大夫、左司谏、左正言、起居郎、中書舍人、右谏議大夫、右司谏、右正言、起居舍人,尚書省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給事中、中書舍人、右谏議大夫、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