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惑經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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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我。

    苟書法其如是也,豈不使為人君者,靡憚憲章,雖玷白圭,無慚良史也乎?其所未谕三也。

     哀八年及十三年,公再與吳盟,而皆不書。

    桓二年,公及戎盟則書之。

    戎實豺狼,非我族類。

    夫非所諱而仍諱,謂當恥而無恥,求之折衷,未見其宜。

    其所未谕四也。

     諸國臣子,非卿不書,必以地來奔,則雖賤亦志。

    斯豈非國之大事,不可限以常流者耶?如陽虎盜入于讙,擁陽關而外叛,《傳》具其事,《經》獨無聞,何哉?且弓玉雲亡,猶獲顯記;城邑失守,反不沾書。

    略大存小,理乖懲勸。

    其所未谕五也。

     案諸侯世嫡,嗣業居喪,既未成君,不避其諱。

    此《春秋》之例也。

    何為般、野之殁,皆以名書,而惡、視之殂,直雲"子卒"。

    其所未谕六也。

     凡在人倫,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謂之弑,卿士以上通謂之殺。

    此《春秋》之例也。

    案桓二年,書曰:"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僖十年,又曰:"晉裡克弑其君卓及大夫荀息"。

    夫臣當為殺,而稱及,與君弑同科。

    苟弑、殺不分,則君臣靡别者矣。

    其所未谕七也。

     夫臣子所書,君父是黨,雖事乖正直,而理合名教。

    如魯之隐、桓戕弑,昭、哀放逐,姜氏淫奔,子般夭酷。

    斯則邦之孔醜,諱之可也。

    如公送晉葬,公與吳盟,為齊所止,為邾所敗,盟而不至,會而後期,并諱而不書,豈非煩碎之甚?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隐。

    唯《魯春秋》之記其國也,則不然。

    何者?國家事無大小,苟涉嫌疑,動稱恥諱,厚誣來世,奚獨多乎!其所未谕八也。

     案昭十二年,齊納北燕伯于陽。

    "伯于陽"者何?公子陽生也。

    子曰:"我乃知之矣"。

    在側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爾所不知何?"夫如是,夫子之修《春秋》,皆遵彼乖僻,習其訛謬,凡所編次,不加刊改者矣。

    何為其間則一褒一貶,時有弛張;或沿或革,曾無定體,其所未谕九也。

     又書事之法,其理宜明。

    使讀者求一家之廢興,則前後相會;讨一人之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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