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雜說中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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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編高後之年,遂疑外戚裁篇,不述娥姁之事。

    其為率略,不亦甚邪! 楊王孫布囊盛屍,裸身而葬。

    伊籍對吳,以"一拜一起,未足為勞"。

    求兩賢立身,各有此一事而已。

    而《漢書》、《蜀志》,為其立傳。

    前哲緻譏,言之詳矣。

    然楊能反經合義,足矯奢葬之愆。

    伊以敏辭辨對,可免"使乎"之辱。

    列諸篇第,猶有可取。

    近者皇家撰《晉書》,著《劉伶》、《畢卓傳》。

    其述事也,直載其嗜酒沈湎,悖禮亂德,若斯而已,為傳如此,複何所取者哉? ○《宋略》(一條) 裴幾原删略宋史,定為二十篇。

    芟煩撮要,實有其力。

    而所錄文章,頗傷蕪穢。

    如文帝《除徐傅官诏》、顔延年《元後哀冊文》、顔峻《讨二兇檄》、孝武《拟李夫人賦》、裴松之《上注國志表》、孔熙先《罪許曜詞》。

    凡此諸文,是尤不宜載者。

     何則?羨、亮威權震主,負芒猜忌,将欲取之,必先與之。

    既而罪名具列,刑書是正,則先所降诏,本非實錄。

    而乃先後雙載,坐令矛盾兩傷。

    夫國之不造,史有哀冊。

    自晉、宋已還,多載于起居注,詞皆虛飾,義不足觀。

    必以"略"言之,故宜去也。

    昔漢王數項,袁公檄曹,若不具錄其文,難以暴揚其過。

    至于二兇為惡,不言可知,無俟檄數,始明罪狀。

    必刊諸國史,豈益異同。

    孝武作賦悼亡,鐘心内寵,情在兒女,語非軍國。

    松之所論者,其事甚末,兼複文理非工。

    熙先構逆懷奸,矯言欺衆,且所為稿草,本未宣行。

    斯并同在編次,不加铨擇,豈非蕪濫者邪? 向若除此數文,别存他說,則宋年美事,遺略蓋寡。

    何乃應取而不取,宜除而不除乎?但近代國史,通多此累,有同自郐,無足緻譏。

    若裴氏者,衆作之中,所可與言史者,故偏舉其事,以申掎摭去。

     ○後魏書(二條) 《宋書》載佛狸之入寇也,其間勝負,蓋皆實錄焉。

    《魏史》所書,則全出沈本。

    如事有可恥者,則加減随意,依違飾言。

    至如劉氏獻女請和,太武以師婚不許,此言尤可怪也。

    何者?江左皇族,水鄉庶族,若司馬、劉、蕭、韓、王,或出于亡命,或起自俘囚,一詣桑乾,皆成禁脔。

    此皆魏史自述,非他國所傳。

    然則北之重南,其禮如此。

    安有黃旗之主,親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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