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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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符中,楊文公為翰林學士,以久疾初愈入直,乞權免十日起居。
诏免半月,仍令出宿私第。
文公具表謝,真宗以詩批其末,賜之雲:“承明近侍究儒元,苦學勞心疾已痊,善保興居調飲食,副予前席待多賢。
”祖宗眷禮儒臣之盛,古未有也。
《考異》:文公疾,在假。
诏遣使挾醫視之。
文公上表謝,真宗以詩批其末賜之;其權免起居,又别是一節也。
見《會要》。
而《金坡遺事》雲:“文公被疾既赴朝參,具狀稱謝,禦筆于狀尾批七言二韻詩賜之。
”兩說不同,然要非因權免起居賜詩也。
太祖初命曹武惠彬讨江南,潘美副之。
将行,賜燕于講武殿。
酒三行,彬等起跪于榻前,乞面授處分。
上懷中出一實封文字,付彬曰:“處分在其間。
自潘美以下有罪,但開此,徑斬之,不須奏禀。
”二臣股栗而退。
訖江南平,無一犯律者。
比還,複賜燕講武殿。
酒三行,二臣起跪于榻前:“臣等幸無敗事,昨面授文字不敢藏于家。
”即納于上前。
上徐自發封示之,乃白紙一張也。
上神武機權如此。
初特以是申命令,使果犯而發封,見為白紙,則必入禀;及歸而示之,又将以見初無輕斬之意。
恩威兩得,故雖彬等無不折服。
仁宗初複制科,立等甚嚴,首得富公,次得吳春卿、張安道、蘇儀甫,惟吳春卿入三等,富公而下皆第四等。
自是訖蘇子瞻,方再入第三等。
設科以來,兩人而已。
故子瞻《謝啟》雲:“誤占久虛之等。
”(案:此條已見第二卷,此系重出,緣中間詳略稍異,今并存之。
) 國初貢舉法未備,公卿子弟多艱于進取,蓋恐其請托也。
範杲,魯公之兄子,見知陶谷、賣儀,皆待以甲科。
會有言“世祿之家不當與寒争科名”者,遂不敢就試。
李内翰宗谔已過省,以文正為相,因唱名辭疾不敢入,亦被黜。
文正罷相,方再登科。
天僖後立法,有官人試不中者,皆科私罪,仍限以兩舉。
或雲,王冀公所請也。
慶曆以來,條令日備,有官人仍别立額,于是進取者始自如矣。
《考異》:天禧二年,王欽若請鎖殿人不及格坐私罪。
天聖四年,诏免責罰,聽再舉。
以舊制試禮部不及格贖銅,永不得應舉也。
七年诏:文臣許應兩次,武臣一次。
蓋科罪者,王冀公所請;而免責罰許兩次者,乃後來從寬,今并雲“冀公所請”,非也。
“天僖”當作“天禧”。
歐陽文忠公初薦蘇明允,便欲朝廷不次用之。
時富公、韓公當國,雖韓公亦以為當然,獨富公持之不可,曰:“姑少待之。
”故止得試銜初等官。
明允不甚滿意,再除,方得編修《因革禮》。
前輩慎重名器如此。
元間,富紹庭欲從子瞻求為《富公神道碑》,久之不敢發。
其後不得已而言,一請而諾,人亦以此多子瞻也。
元初,文潞公為太師,呂申公為左仆射,皆以高年特賜免拜。
二公力辭。
蘇子瞻為翰林學士,因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此但傳命非朝見,猶且不免。
周天子賜齊小白無下拜,非不拜,謂無降階,然終下拜。
今二臣既辭,宜當從其請。
遇見間或傳宣免,則可為非常之恩。
”仍降允诏,當時以為得體。
故事:臣僚告老,一章即從。
仁宗時,始命一章不允,兩章而後從,所以示優禮也。
熙甯末,範景仁以薦蘇子瞻、孔經甫不從,曰“臣無顔可見班列”,乃乞緻仕。
章四上不報。
最後第五章并論《青苗法》,于是始以本官緻仕。
神宗初未嘗怒也。
景仁既得謝,猶居京師者三年。
時王禹玉為執政,與景仁久同翰林,景仁每從容過之道舊,樂飲終日,自不以為嫌,當權者亦不之責。
元初,熙甯、元豐所廢舊臣,自司馬溫公以下皆畢集于朝,獨景仁屢召不至,世尤以為高雲。
唐人記張延賞妻,苗晉卿女。
父為宰相,舅嘉貞,子弘靖
诏免半月,仍令出宿私第。
文公具表謝,真宗以詩批其末,賜之雲:“承明近侍究儒元,苦學勞心疾已痊,善保興居調飲食,副予前席待多賢。
”祖宗眷禮儒臣之盛,古未有也。
《考異》:文公疾,在假。
诏遣使挾醫視之。
文公上表謝,真宗以詩批其末賜之;其權免起居,又别是一節也。
見《會要》。
而《金坡遺事》雲:“文公被疾既赴朝參,具狀稱謝,禦筆于狀尾批七言二韻詩賜之。
”兩說不同,然要非因權免起居賜詩也。
太祖初命曹武惠彬讨江南,潘美副之。
将行,賜燕于講武殿。
酒三行,彬等起跪于榻前,乞面授處分。
上懷中出一實封文字,付彬曰:“處分在其間。
自潘美以下有罪,但開此,徑斬之,不須奏禀。
”二臣股栗而退。
訖江南平,無一犯律者。
比還,複賜燕講武殿。
酒三行,二臣起跪于榻前:“臣等幸無敗事,昨面授文字不敢藏于家。
”即納于上前。
上徐自發封示之,乃白紙一張也。
上神武機權如此。
初特以是申命令,使果犯而發封,見為白紙,則必入禀;及歸而示之,又将以見初無輕斬之意。
恩威兩得,故雖彬等無不折服。
仁宗初複制科,立等甚嚴,首得富公,次得吳春卿、張安道、蘇儀甫,惟吳春卿入三等,富公而下皆第四等。
自是訖蘇子瞻,方再入第三等。
設科以來,兩人而已。
故子瞻《謝啟》雲:“誤占久虛之等。
”(案:此條已見第二卷,此系重出,緣中間詳略稍異,今并存之。
) 國初貢舉法未備,公卿子弟多艱于進取,蓋恐其請托也。
範杲,魯公之兄子,見知陶谷、賣儀,皆待以甲科。
會有言“世祿之家不當與寒争科名”者,遂不敢就試。
李内翰宗谔已過省,以文正為相,因唱名辭疾不敢入,亦被黜。
文正罷相,方再登科。
天僖後立法,有官人試不中者,皆科私罪,仍限以兩舉。
或雲,王冀公所請也。
慶曆以來,條令日備,有官人仍别立額,于是進取者始自如矣。
《考異》:天禧二年,王欽若請鎖殿人不及格坐私罪。
天聖四年,诏免責罰,聽再舉。
以舊制試禮部不及格贖銅,永不得應舉也。
七年诏:文臣許應兩次,武臣一次。
蓋科罪者,王冀公所請;而免責罰許兩次者,乃後來從寬,今并雲“冀公所請”,非也。
“天僖”當作“天禧”。
歐陽文忠公初薦蘇明允,便欲朝廷不次用之。
時富公、韓公當國,雖韓公亦以為當然,獨富公持之不可,曰:“姑少待之。
”故止得試銜初等官。
明允不甚滿意,再除,方得編修《因革禮》。
前輩慎重名器如此。
元間,富紹庭欲從子瞻求為《富公神道碑》,久之不敢發。
其後不得已而言,一請而諾,人亦以此多子瞻也。
元初,文潞公為太師,呂申公為左仆射,皆以高年特賜免拜。
二公力辭。
蘇子瞻為翰林學士,因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此但傳命非朝見,猶且不免。
周天子賜齊小白無下拜,非不拜,謂無降階,然終下拜。
今二臣既辭,宜當從其請。
遇見間或傳宣免,則可為非常之恩。
”仍降允诏,當時以為得體。
故事:臣僚告老,一章即從。
仁宗時,始命一章不允,兩章而後從,所以示優禮也。
熙甯末,範景仁以薦蘇子瞻、孔經甫不從,曰“臣無顔可見班列”,乃乞緻仕。
章四上不報。
最後第五章并論《青苗法》,于是始以本官緻仕。
神宗初未嘗怒也。
景仁既得謝,猶居京師者三年。
時王禹玉為執政,與景仁久同翰林,景仁每從容過之道舊,樂飲終日,自不以為嫌,當權者亦不之責。
元初,熙甯、元豐所廢舊臣,自司馬溫公以下皆畢集于朝,獨景仁屢召不至,世尤以為高雲。
唐人記張延賞妻,苗晉卿女。
父為宰相,舅嘉貞,子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