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獄龜鑒譯注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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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惡
孔琇之案兒(王敬則一事附)
南齊孔琇之,為吳令。
有小兒年十歲,偷刈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
或谏之,答曰:“十歲已能為盜,長大何所不為。
”縣中皆震。
出南史孔靖傳。
琇之,靖之孫也。
舊集不載。
按: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
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于路拾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
自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
出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敬則欲駭衆立威故爾。
夫小兒無識,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
殺之以徇,斯為酷濫,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
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懲惡矣。
李傑觇婦(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傑,為河南尹。
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傑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甯複惜!”傑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屍。
”因使觇其後。
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
”俄将棺至。
傑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為子所制,故欲除之。
”于是杖殺道士,納于棺。
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
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為證。
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
問其母,又非親。
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為事非涉己,因并與其子杖之。
聞者稱快。
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緻訟。
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
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
觇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崔黯搜孥 唐崔黯,鎮湖南。
有惡少,自髡鉗為傭隸,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積财萬計。
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雲:“某發願焚修三年,今已畢,請脫鉗歸俗。
”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旋用,不記數。
”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缗不啻。
”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于俗人。
既服矯妄,即以付法。
舊不着出處。
脫鉗事又見察奸門。
按:矯妄幻惑,乃妖民也。
與“假鬼神以疑衆,執左道以亂政”者同矣,可不懲欤! 張辂入穴 晉高祖鎮邺時,魏州冠氏縣華村僧院有鐵佛一軀,高丈餘。
忽雲佛能語,以垂教戒。
徒衆稱贊,聞乎鄉縣。
士庶雲集,施利填委。
高祖命衙将赍香設供,且驗其事虛實。
張辂請與偕行。
至則盡遣僧出,乃開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厲聲以說諸僧過惡,衙将遂擒其魁。
高祖命就彼戮之。
舊不着出處。
入穴事又見察奸門。
安重榮斃母 晉安重榮,鎮常山。
有夫婦共訟其子不孝者,重榮面加诘責,抽劍令自殺之。
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
乃繼母也。
重榮咄出,一箭斃之。
聞者稱快。
舊不着出處。
抽劍事又見摘奸門。
按:古之後婦疾前妻子,亦已多矣。
苟得其情,則切責而嚴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時,加之非法乎?語曰:“不教而殺,謂之虐。
”重榮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
舊集載之,故略辨焉。
張詠斬吏(兵士決杖乞劍一事附) 張詠尚書,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賊招安使。
時李順初破,餘黨猶盛。
因責決一吏,辄枝詞不伏。
詠曰:“這的莫要劍吃?”吏雲:“決不得,吃劍則得。
”詠令牽出,斬之以徇。
軍吏愕眙相顧。
自是俱服詠之威信,令出必行。
見張忠定公語錄。
按:詠始下車,人情觀望。
于斯時也,吏因責決,枝詞不伏,奸猾甚矣。
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則令無不行,衆無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謂丞相說:真宗朝,有兵士作過,于法合死,特貸,命于橫門決脊杖二十除配。
不伏決杖,叫喚乞劍。
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
傳宣雲:“須決卻杖二十後,别取處分。
”尋決訖,再取旨,真宗雲:“隻是怕吃棒後如此。
即已決了,便送配所,更不須問。
”見丁晉公談錄。
蓋彼猾吏枝詞不伏,豈隻是怕吃棒,意謂書生畏懦,不敢容易斬人,故以此嘗試詠耳。
兵士之情既與彼異,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斬此卒而後立焉,則置不複問可也。
夫懲惡者,體茲矜謹之意,安有枉濫之咎乎! 馬亮誅豪 馬亮尚書,知饒州。
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長。
嘗殺人,以赦免,而愈骜橫,為闾裡患。
亮發其奸而誅之,部中畏懾。
見本傳。
按:亮提點福建刑獄時,覆訊冤獄,全活數十人。
其誅奸豪,必無枉濫,蓋以懲惡當如是也。
薛顔籍社(薛元賞一事附) 薛顔大卿,知耀州。
有豪姓李甲者,結客數十人,号“沒命社”。
或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鬥,數年為鄉人患,莫敢發之。
顔至,大索其黨。
會赦當免,特杖甲流海上,餘悉籍于軍。
見本傳。
按:唐薛元賞,為京兆尹,都市多惡少年,以黛墨镵膚,誇詭力,剽奪坊闾。
元賞到府三日,收惡少,杖死三十餘輩,陳諸市,餘黨懼,悉以
有小兒年十歲,偷刈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
或谏之,答曰:“十歲已能為盜,長大何所不為。
”縣中皆震。
出南史孔靖傳。
琇之,靖之孫也。
舊集不載。
按: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
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于路拾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
自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
出南史本傳。
舊集不載。
敬則欲駭衆立威故爾。
夫小兒無識,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
殺之以徇,斯為酷濫,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
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懲惡矣。
李傑觇婦(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傑,為河南尹。
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傑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甯複惜!”傑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屍。
”因使觇其後。
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
”俄将棺至。
傑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為子所制,故欲除之。
”于是杖殺道士,納于棺。
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
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為證。
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
問其母,又非親。
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為事非涉己,因并與其子杖之。
聞者稱快。
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緻訟。
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
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
觇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崔黯搜孥 唐崔黯,鎮湖南。
有惡少,自髡鉗為傭隸,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積财萬計。
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雲:“某發願焚修三年,今已畢,請脫鉗歸俗。
”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旋用,不記數。
”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缗不啻。
”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于俗人。
既服矯妄,即以付法。
舊不着出處。
脫鉗事又見察奸門。
按:矯妄幻惑,乃妖民也。
與“假鬼神以疑衆,執左道以亂政”者同矣,可不懲欤! 張辂入穴 晉高祖鎮邺時,魏州冠氏縣華村僧院有鐵佛一軀,高丈餘。
忽雲佛能語,以垂教戒。
徒衆稱贊,聞乎鄉縣。
士庶雲集,施利填委。
高祖命衙将赍香設供,且驗其事虛實。
張辂請與偕行。
至則盡遣僧出,乃開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厲聲以說諸僧過惡,衙将遂擒其魁。
高祖命就彼戮之。
舊不着出處。
入穴事又見察奸門。
安重榮斃母 晉安重榮,鎮常山。
有夫婦共訟其子不孝者,重榮面加诘責,抽劍令自殺之。
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
乃繼母也。
重榮咄出,一箭斃之。
聞者稱快。
舊不着出處。
抽劍事又見摘奸門。
按:古之後婦疾前妻子,亦已多矣。
苟得其情,則切責而嚴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時,加之非法乎?語曰:“不教而殺,謂之虐。
”重榮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
舊集載之,故略辨焉。
張詠斬吏(兵士決杖乞劍一事附) 張詠尚書,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賊招安使。
時李順初破,餘黨猶盛。
因責決一吏,辄枝詞不伏。
詠曰:“這的莫要劍吃?”吏雲:“決不得,吃劍則得。
”詠令牽出,斬之以徇。
軍吏愕眙相顧。
自是俱服詠之威信,令出必行。
見張忠定公語錄。
按:詠始下車,人情觀望。
于斯時也,吏因責決,枝詞不伏,奸猾甚矣。
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則令無不行,衆無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謂丞相說:真宗朝,有兵士作過,于法合死,特貸,命于橫門決脊杖二十除配。
不伏決杖,叫喚乞劍。
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
傳宣雲:“須決卻杖二十後,别取處分。
”尋決訖,再取旨,真宗雲:“隻是怕吃棒後如此。
即已決了,便送配所,更不須問。
”見丁晉公談錄。
蓋彼猾吏枝詞不伏,豈隻是怕吃棒,意謂書生畏懦,不敢容易斬人,故以此嘗試詠耳。
兵士之情既與彼異,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斬此卒而後立焉,則置不複問可也。
夫懲惡者,體茲矜謹之意,安有枉濫之咎乎! 馬亮誅豪 馬亮尚書,知饒州。
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長。
嘗殺人,以赦免,而愈骜橫,為闾裡患。
亮發其奸而誅之,部中畏懾。
見本傳。
按:亮提點福建刑獄時,覆訊冤獄,全活數十人。
其誅奸豪,必無枉濫,蓋以懲惡當如是也。
薛顔籍社(薛元賞一事附) 薛顔大卿,知耀州。
有豪姓李甲者,結客數十人,号“沒命社”。
或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鬥,數年為鄉人患,莫敢發之。
顔至,大索其黨。
會赦當免,特杖甲流海上,餘悉籍于軍。
見本傳。
按:唐薛元賞,為京兆尹,都市多惡少年,以黛墨镵膚,誇詭力,剽奪坊闾。
元賞到府三日,收惡少,杖死三十餘輩,陳諸市,餘黨懼,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