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 雜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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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臣,本服喪服,但因蔔筮乃鬼神之事,屬吉禮,故用吉服;其中隻着麻去蕤,表示不純吉而已。
蕤,冠。
占者,指蔔人。
則純用吉服。
3 長衣,是深衣之純素者。
朝服,吉服。
今譯 大夫之喪,到了蔔擇葬地和葬期的時候,執事人等則穿白布深衣,綴以粗麻,腰紮布帶,照舊穿喪履,戴沒有蕤的便帽。
至于占者則戴皮弁。
倘是用筮,則筮人戴白練冠,素色深衣而布蓍以筮。
為之占者則穿着朝服。
大夫之喪,既薦馬1。
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2。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蔔人作龜3。
今注 1 薦馬,牽馬進入廟門,運送靈柩,是遷祖之時。
2 “薦馬者”,朱轼雲此三字乃衍文。
方苞雲此三字當在“哭踴”二字之下。
茲依孔疏,亦當作“見薦馬者”。
哭踴,指主人哭踴。
包奠,指送葬時“遣車”所載奠品,即《禮運》所謂飯腥而苴孰之“苴熟”。
讀書,此“書”亦即《檀弓》所雲“讀赗”,是把附葬之物列成清單。
即曾子說是“非古也”(并詳《檀弓》注)。
3 此一小節,當為前節之附記,錯編在此。
大宗人小宗人,鄭玄以《周禮》之大小宗伯為說。
但據《士喪禮》雲:“蔔日,族長莅蔔,宗人命龜”之文,雖所記者為“士”,但可推知此所謂大宗人小宗人,亦即大夫家之族長與宗人,亦即前節所稱“有司”。
蔔人,即前節所稱之“占者”。
今譯 大夫的喪事,在靈柩遷出廟時,先牽馬入門,孝子們見牽馬者,則哭踴。
既遷出,則包裹祭奠所餘之食物放在車上一起送去埋葬,并宣讀附葬物品名單。
大夫之喪,以大宗的族人輔助主人蔔地及擇日;小宗的族人向龜禱告,蔔人則灼龜占兆。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複,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
按:此一節,鄭玄親見原文斷爛失序,陳澔《集說》已依鄭注略為整理。
但未完全。
今以《喪大記》比較,此處當先言“諸侯”,其次“夫人”,其次“大夫”,其次“世婦”,其次“士”,其次“士妻”。
原文當在篇首言諸侯大夫、士之“複”下,今錯亂在此,既颠倒次序又脫佚了士與士妻之文。
茲依陳氏《集說》先更定其文然後注釋。
複: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1。
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2。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3。
其餘如士。
今注 1 複,指招魂所用之衣服。
褒衣,指受到褒賞的賜衣(下文同)。
爵弁服,是其爵位的禮服。
2 夫人稅衣,“稅”亦寫作“褖”,黑色禮服,自後夫人至于士,所服皆同,唯此加“揄狄”而已。
揄狄,亦寫作“褕翟”“搖翟”,是繪有飛鳥圖案的褖衣,亦稱狄稅。
素沙,是素色的紗,用作翟褖的裡子(下文同)。
3 鞠衣(已見《月令》注)。
襢衣,亦寫作展衣,坦白無文采的衣服。
今譯 招魂時用的衣服:諸侯用賜衣,爵服。
夫人用翟褖白紗裡子。
内子用鞠衣,賜衣素裡。
下大夫用白禮服,其餘的人皆用黑色褖衣。
複西上1。
大夫不揄絞,屬于池下2。
今注 1 西上,以靠西者為上位。
2 此亦前文殘簡,爛脫在此。
宜與大夫之輤相比次,謂靈柩車飾。
揄絞,是車蓋上畫有翟雉的系缯,亦名“振容”(詳見《喪大記》注)。
池,指承頂蓋(鼈甲)的籠子(見《檀弓》注)。
今譯 招魂的位置以西邊為上位。
大夫的靈車不用飄動的揄絞,隻要把它系在鼈甲的“池”下。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
無昆弟,則從其昭穆1。
雖王父母在,亦然。
婦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2,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
妾附于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男子附于王父則配;女子附于王母,則不配3。
公子附于公子4。
君薨,大子号稱子,待猶君也。
今注 1 此節言“附”,鄭玄皆讀為“祔”,謂祔廟之禮。
郭嵩焘引《喪服小記》言附葬及《周禮·冢人》之文,則謂此處亦言附葬。
茲依鄭說。
從其昭穆,指與所祔者同輩之祖。
2 夫所附之妃,即指婦之祖姑。
3 配,指配享。
言男子祔于祖父時則并祭祖母,女子謂未嫁者,不配,不兼祭祖父。
4 公子附于公子,因其父祖為國君,自有世子祔之。
其他公子則隻能祔于國君之兄弟,以嚴宗法。
今譯 大夫死後可祔祭于為士的祖先,但士之死則不能祔祭于為大夫的祖先,而可祔于為大夫之祖先的兄弟曾為士者;倘無這樣的兄弟,則依其同輩之為士者,亦可。
即使祖父母尚在,亦是這樣做。
婦人要祔于丈夫所祔的那個人的配偶;那個人倘無配偶,則亦依從其同輩者的配偶而祔。
妾要祔于祖父之妾,倘無那樣的妾祖姑,則依祔于祖父輩之有妾者之妾。
男子入祔于祖父時,則并祭及祖母;未嫁的女子祔于祖母時,則無須并祭于祖父。
國君的庶子隻能祔于上一代國君的庶子。
國君剛死,太子改稱子,雖然稱“子”,但實際的待遇如國君。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1;唯杖屦不易。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則練冠2。
附于殇,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3。
今注 1 冠,三年之喪須挂重孝而首绖;至滿一年,小祥而祭,除首绖,僅餘練冠。
大功之麻易之,這是說彼時又遭大功之喪,則為此親人加上大功的麻绖。
2 兄弟之殇,指大功以下親人未成年而死者。
則練冠,即不易大功之麻。
3 稱陽童,鄭玄雲:庶子未成年而死曰“陽童”,倘是宗子,則稱“陰童”。
參閱《曾子問》“陰厭”“陽厭”之文。
王夫之雲,“陽童”二字疑為“殇童”之訛。
某甫,指其字,不稱名。
神也,以為“神道”。
今譯 父母之喪,既練,又遇到大功之喪,則改戴大功的麻绖,唯有孝棒及繩屦則不改。
父母之喪,又在大功的孝服期間,遇到舉行未成年兄弟的厭祭時,則戴練冠不加麻绖。
未成年者之厭祭,稱“陽童字某某”,不用“名”者,因其屬于神事之故。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
其始麻,散帶绖1。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成绖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绖之日數2。
今注 1 始麻散帶绖,始着麻衣時,散垂其腰帶之麻绖。
孔疏雲:此指大功之喪;倘是小功之喪,則結垂不散。
2 與主人皆成之,謂與喪主同時成喪服。
親者,謂大功以上。
日數,指大功齊衰一年。
今譯 凡是未與兄弟同住者,剛聽到他的死訊時,可以不說話隻是哭來對答報喪者是可以的。
開始替死者披麻戴孝時,散垂着腰上的麻帶,表示萬分憂急。
如果未及披麻即趕往喪所,跟喪主一起遵禮成服,那時,倘是堂兄弟,則與主人一起成服;倘是親兄弟,則要披麻戴孝至大功齊衰一年。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于練祥,皆使其子主之1。
其殡祭,不于正室。
君不撫仆妾2。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3。
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今注 1 主妾,主婦死,以妾代之。
這樣的妾之喪,自祔至于練祥,葬後以其神主祔于廟。
上文,妾得祔于妾祖姑。
但主妾,當是主婦死後才死,故孔疏雲:得祔于已死之女君。
練祥,指小祥
蕤,冠。
占者,指蔔人。
則純用吉服。
3 長衣,是深衣之純素者。
朝服,吉服。
今譯 大夫之喪,到了蔔擇葬地和葬期的時候,執事人等則穿白布深衣,綴以粗麻,腰紮布帶,照舊穿喪履,戴沒有蕤的便帽。
至于占者則戴皮弁。
倘是用筮,則筮人戴白練冠,素色深衣而布蓍以筮。
為之占者則穿着朝服。
大夫之喪,既薦馬1。
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2。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蔔人作龜3。
今注 1 薦馬,牽馬進入廟門,運送靈柩,是遷祖之時。
2 “薦馬者”,朱轼雲此三字乃衍文。
方苞雲此三字當在“哭踴”二字之下。
茲依孔疏,亦當作“見薦馬者”。
哭踴,指主人哭踴。
包奠,指送葬時“遣車”所載奠品,即《禮運》所謂飯腥而苴孰之“苴熟”。
讀書,此“書”亦即《檀弓》所雲“讀赗”,是把附葬之物列成清單。
即曾子說是“非古也”(并詳《檀弓》注)。
3 此一小節,當為前節之附記,錯編在此。
大宗人小宗人,鄭玄以《周禮》之大小宗伯為說。
但據《士喪禮》雲:“蔔日,族長莅蔔,宗人命龜”之文,雖所記者為“士”,但可推知此所謂大宗人小宗人,亦即大夫家之族長與宗人,亦即前節所稱“有司”。
蔔人,即前節所稱之“占者”。
今譯 大夫的喪事,在靈柩遷出廟時,先牽馬入門,孝子們見牽馬者,則哭踴。
既遷出,則包裹祭奠所餘之食物放在車上一起送去埋葬,并宣讀附葬物品名單。
大夫之喪,以大宗的族人輔助主人蔔地及擇日;小宗的族人向龜禱告,蔔人則灼龜占兆。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複,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
按:此一節,鄭玄親見原文斷爛失序,陳澔《集說》已依鄭注略為整理。
但未完全。
今以《喪大記》比較,此處當先言“諸侯”,其次“夫人”,其次“大夫”,其次“世婦”,其次“士”,其次“士妻”。
原文當在篇首言諸侯大夫、士之“複”下,今錯亂在此,既颠倒次序又脫佚了士與士妻之文。
茲依陳氏《集說》先更定其文然後注釋。
複: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1。
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2。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3。
其餘如士。
今注 1 複,指招魂所用之衣服。
褒衣,指受到褒賞的賜衣(下文同)。
爵弁服,是其爵位的禮服。
2 夫人稅衣,“稅”亦寫作“褖”,黑色禮服,自後夫人至于士,所服皆同,唯此加“揄狄”而已。
揄狄,亦寫作“褕翟”“搖翟”,是繪有飛鳥圖案的褖衣,亦稱狄稅。
素沙,是素色的紗,用作翟褖的裡子(下文同)。
3 鞠衣(已見《月令》注)。
襢衣,亦寫作展衣,坦白無文采的衣服。
今譯 招魂時用的衣服:諸侯用賜衣,爵服。
夫人用翟褖白紗裡子。
内子用鞠衣,賜衣素裡。
下大夫用白禮服,其餘的人皆用黑色褖衣。
複西上1。
大夫不揄絞,屬于池下2。
今注 1 西上,以靠西者為上位。
2 此亦前文殘簡,爛脫在此。
宜與大夫之輤相比次,謂靈柩車飾。
揄絞,是車蓋上畫有翟雉的系缯,亦名“振容”(詳見《喪大記》注)。
池,指承頂蓋(鼈甲)的籠子(見《檀弓》注)。
今譯 招魂的位置以西邊為上位。
大夫的靈車不用飄動的揄絞,隻要把它系在鼈甲的“池”下。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
無昆弟,則從其昭穆1。
雖王父母在,亦然。
婦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2,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
妾附于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男子附于王父則配;女子附于王母,則不配3。
公子附于公子4。
君薨,大子号稱子,待猶君也。
今注 1 此節言“附”,鄭玄皆讀為“祔”,謂祔廟之禮。
郭嵩焘引《喪服小記》言附葬及《周禮·冢人》之文,則謂此處亦言附葬。
茲依鄭說。
從其昭穆,指與所祔者同輩之祖。
2 夫所附之妃,即指婦之祖姑。
3 配,指配享。
言男子祔于祖父時則并祭祖母,女子謂未嫁者,不配,不兼祭祖父。
4 公子附于公子,因其父祖為國君,自有世子祔之。
其他公子則隻能祔于國君之兄弟,以嚴宗法。
今譯 大夫死後可祔祭于為士的祖先,但士之死則不能祔祭于為大夫的祖先,而可祔于為大夫之祖先的兄弟曾為士者;倘無這樣的兄弟,則依其同輩之為士者,亦可。
即使祖父母尚在,亦是這樣做。
婦人要祔于丈夫所祔的那個人的配偶;那個人倘無配偶,則亦依從其同輩者的配偶而祔。
妾要祔于祖父之妾,倘無那樣的妾祖姑,則依祔于祖父輩之有妾者之妾。
男子入祔于祖父時,則并祭及祖母;未嫁的女子祔于祖母時,則無須并祭于祖父。
國君的庶子隻能祔于上一代國君的庶子。
國君剛死,太子改稱子,雖然稱“子”,但實際的待遇如國君。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1;唯杖屦不易。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則練冠2。
附于殇,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3。
今注 1 冠,三年之喪須挂重孝而首绖;至滿一年,小祥而祭,除首绖,僅餘練冠。
大功之麻易之,這是說彼時又遭大功之喪,則為此親人加上大功的麻绖。
2 兄弟之殇,指大功以下親人未成年而死者。
則練冠,即不易大功之麻。
3 稱陽童,鄭玄雲:庶子未成年而死曰“陽童”,倘是宗子,則稱“陰童”。
參閱《曾子問》“陰厭”“陽厭”之文。
王夫之雲,“陽童”二字疑為“殇童”之訛。
某甫,指其字,不稱名。
神也,以為“神道”。
今譯 父母之喪,既練,又遇到大功之喪,則改戴大功的麻绖,唯有孝棒及繩屦則不改。
父母之喪,又在大功的孝服期間,遇到舉行未成年兄弟的厭祭時,則戴練冠不加麻绖。
未成年者之厭祭,稱“陽童字某某”,不用“名”者,因其屬于神事之故。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
其始麻,散帶绖1。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成绖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绖之日數2。
今注 1 始麻散帶绖,始着麻衣時,散垂其腰帶之麻绖。
孔疏雲:此指大功之喪;倘是小功之喪,則結垂不散。
2 與主人皆成之,謂與喪主同時成喪服。
親者,謂大功以上。
日數,指大功齊衰一年。
今譯 凡是未與兄弟同住者,剛聽到他的死訊時,可以不說話隻是哭來對答報喪者是可以的。
開始替死者披麻戴孝時,散垂着腰上的麻帶,表示萬分憂急。
如果未及披麻即趕往喪所,跟喪主一起遵禮成服,那時,倘是堂兄弟,則與主人一起成服;倘是親兄弟,則要披麻戴孝至大功齊衰一年。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于練祥,皆使其子主之1。
其殡祭,不于正室。
君不撫仆妾2。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3。
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今注 1 主妾,主婦死,以妾代之。
這樣的妾之喪,自祔至于練祥,葬後以其神主祔于廟。
上文,妾得祔于妾祖姑。
但主妾,當是主婦死後才死,故孔疏雲:得祔于已死之女君。
練祥,指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