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 雜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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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臣,本服喪服,但因蔔筮乃鬼神之事,屬吉禮,故用吉服;其中隻着麻去蕤,表示不純吉而已。

    蕤,冠。

    占者,指蔔人。

    則純用吉服。

     3 長衣,是深衣之純素者。

    朝服,吉服。

     今譯 大夫之喪,到了蔔擇葬地和葬期的時候,執事人等則穿白布深衣,綴以粗麻,腰紮布帶,照舊穿喪履,戴沒有蕤的便帽。

    至于占者則戴皮弁。

    倘是用筮,則筮人戴白練冠,素色深衣而布蓍以筮。

    為之占者則穿着朝服。

     大夫之喪,既薦馬1。

    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2。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蔔人作龜3。

     今注 1 薦馬,牽馬進入廟門,運送靈柩,是遷祖之時。

     2 “薦馬者”,朱轼雲此三字乃衍文。

    方苞雲此三字當在“哭踴”二字之下。

    茲依孔疏,亦當作“見薦馬者”。

    哭踴,指主人哭踴。

    包奠,指送葬時“遣車”所載奠品,即《禮運》所謂飯腥而苴孰之“苴熟”。

    讀書,此“書”亦即《檀弓》所雲“讀赗”,是把附葬之物列成清單。

    即曾子說是“非古也”(并詳《檀弓》注)。

     3 此一小節,當為前節之附記,錯編在此。

    大宗人小宗人,鄭玄以《周禮》之大小宗伯為說。

    但據《士喪禮》雲:“蔔日,族長莅蔔,宗人命龜”之文,雖所記者為“士”,但可推知此所謂大宗人小宗人,亦即大夫家之族長與宗人,亦即前節所稱“有司”。

    蔔人,即前節所稱之“占者”。

     今譯 大夫的喪事,在靈柩遷出廟時,先牽馬入門,孝子們見牽馬者,則哭踴。

    既遷出,則包裹祭奠所餘之食物放在車上一起送去埋葬,并宣讀附葬物品名單。

    大夫之喪,以大宗的族人輔助主人蔔地及擇日;小宗的族人向龜禱告,蔔人則灼龜占兆。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複,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

     按:此一節,鄭玄親見原文斷爛失序,陳澔《集說》已依鄭注略為整理。

    但未完全。

    今以《喪大記》比較,此處當先言“諸侯”,其次“夫人”,其次“大夫”,其次“世婦”,其次“士”,其次“士妻”。

    原文當在篇首言諸侯大夫、士之“複”下,今錯亂在此,既颠倒次序又脫佚了士與士妻之文。

    茲依陳氏《集說》先更定其文然後注釋。

     複: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1。

    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2。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3。

    其餘如士。

     今注 1 複,指招魂所用之衣服。

    褒衣,指受到褒賞的賜衣(下文同)。

    爵弁服,是其爵位的禮服。

     2 夫人稅衣,“稅”亦寫作“褖”,黑色禮服,自後夫人至于士,所服皆同,唯此加“揄狄”而已。

    揄狄,亦寫作“褕翟”“搖翟”,是繪有飛鳥圖案的褖衣,亦稱狄稅。

    素沙,是素色的紗,用作翟褖的裡子(下文同)。

     3 鞠衣(已見《月令》注)。

    襢衣,亦寫作展衣,坦白無文采的衣服。

     今譯 招魂時用的衣服:諸侯用賜衣,爵服。

    夫人用翟褖白紗裡子。

    内子用鞠衣,賜衣素裡。

    下大夫用白禮服,其餘的人皆用黑色褖衣。

     複西上1。

    大夫不揄絞,屬于池下2。

     今注 1 西上,以靠西者為上位。

     2 此亦前文殘簡,爛脫在此。

    宜與大夫之輤相比次,謂靈柩車飾。

    揄絞,是車蓋上畫有翟雉的系缯,亦名“振容”(詳見《喪大記》注)。

    池,指承頂蓋(鼈甲)的籠子(見《檀弓》注)。

     今譯 招魂的位置以西邊為上位。

    大夫的靈車不用飄動的揄絞,隻要把它系在鼈甲的“池”下。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

    無昆弟,則從其昭穆1。

    雖王父母在,亦然。

    婦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2,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

    妾附于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男子附于王父則配;女子附于王母,則不配3。

    公子附于公子4。

    君薨,大子号稱子,待猶君也。

     今注 1 此節言“附”,鄭玄皆讀為“祔”,謂祔廟之禮。

    郭嵩焘引《喪服小記》言附葬及《周禮·冢人》之文,則謂此處亦言附葬。

    茲依鄭說。

    從其昭穆,指與所祔者同輩之祖。

     2 夫所附之妃,即指婦之祖姑。

     3 配,指配享。

    言男子祔于祖父時則并祭祖母,女子謂未嫁者,不配,不兼祭祖父。

     4 公子附于公子,因其父祖為國君,自有世子祔之。

    其他公子則隻能祔于國君之兄弟,以嚴宗法。

     今譯 大夫死後可祔祭于為士的祖先,但士之死則不能祔祭于為大夫的祖先,而可祔于為大夫之祖先的兄弟曾為士者;倘無這樣的兄弟,則依其同輩之為士者,亦可。

    即使祖父母尚在,亦是這樣做。

    婦人要祔于丈夫所祔的那個人的配偶;那個人倘無配偶,則亦依從其同輩者的配偶而祔。

    妾要祔于祖父之妾,倘無那樣的妾祖姑,則依祔于祖父輩之有妾者之妾。

    男子入祔于祖父時,則并祭及祖母;未嫁的女子祔于祖母時,則無須并祭于祖父。

    國君的庶子隻能祔于上一代國君的庶子。

    國君剛死,太子改稱子,雖然稱“子”,但實際的待遇如國君。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1;唯杖屦不易。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則練冠2。

    附于殇,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3。

     今注 1 冠,三年之喪須挂重孝而首绖;至滿一年,小祥而祭,除首绖,僅餘練冠。

    大功之麻易之,這是說彼時又遭大功之喪,則為此親人加上大功的麻绖。

     2 兄弟之殇,指大功以下親人未成年而死者。

    則練冠,即不易大功之麻。

     3 稱陽童,鄭玄雲:庶子未成年而死曰“陽童”,倘是宗子,則稱“陰童”。

    參閱《曾子問》“陰厭”“陽厭”之文。

    王夫之雲,“陽童”二字疑為“殇童”之訛。

    某甫,指其字,不稱名。

    神也,以為“神道”。

     今譯 父母之喪,既練,又遇到大功之喪,則改戴大功的麻绖,唯有孝棒及繩屦則不改。

    父母之喪,又在大功的孝服期間,遇到舉行未成年兄弟的厭祭時,則戴練冠不加麻绖。

    未成年者之厭祭,稱“陽童字某某”,不用“名”者,因其屬于神事之故。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

    其始麻,散帶绖1。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成绖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绖之日數2。

     今注 1 始麻散帶绖,始着麻衣時,散垂其腰帶之麻绖。

    孔疏雲:此指大功之喪;倘是小功之喪,則結垂不散。

     2 與主人皆成之,謂與喪主同時成喪服。

    親者,謂大功以上。

    日數,指大功齊衰一年。

     今譯 凡是未與兄弟同住者,剛聽到他的死訊時,可以不說話隻是哭來對答報喪者是可以的。

    開始替死者披麻戴孝時,散垂着腰上的麻帶,表示萬分憂急。

    如果未及披麻即趕往喪所,跟喪主一起遵禮成服,那時,倘是堂兄弟,則與主人一起成服;倘是親兄弟,則要披麻戴孝至大功齊衰一年。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于練祥,皆使其子主之1。

    其殡祭,不于正室。

    君不撫仆妾2。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3。

    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今注 1 主妾,主婦死,以妾代之。

    這樣的妾之喪,自祔至于練祥,葬後以其神主祔于廟。

    上文,妾得祔于妾祖姑。

    但主妾,當是主婦死後才死,故孔疏雲:得祔于已死之女君。

    練祥,指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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