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十六 志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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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於霜露;室戶之感,有懷於容聲。
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
鄭注儀禮有司雲,天子諸侯祭於祊而繹。
繹又祭也。
今廟祠闕送神之祼,將移祭於祊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
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
」太常丞朱膺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尋袁山松漢百官志雲:『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事,掌贊天子。
』無掌獻事。
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司,不由秩宗貴官也。
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
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
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
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
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
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陰陽之義也。
殷人先求諸陽。
』『樂三闋然後迎牲』。
則殷人後灌也。
『周人先求諸陰』,『灌用鬯。
達於淵泉。
既灌,然後迎牲』。
則周人先灌也。
此謂廟祭,非謂郊祠。
案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祼將之事。
』鄭注雲:『祼者,灌也。
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詳。
淵儒注義,炳然明審。
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
」通關八座丞郎博士,並同膺之議。
尚書令建平王宏重參議,謂膺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輿駕親奉。
至時或雨。
魏世值雨,高堂隆謂應更用後辛。
晉時既出遇雨,顧和亦雲宜更告。
〔七〕徐禪雲:『晉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
』使禮官議正并詳。
若得遷日,應更告廟與不?」博士王燮之議稱:「遇雨遷郊,則先代成議。
禮傳所記,辛日有徵。
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鄭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
』又月令曰:『乃擇元日,祈穀于上帝。
』注曰:『元日,謂上辛。
郊祭天也。
』又春秋載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醜,郊。
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
』哀元年四月辛巳,郊。
穀梁曰:『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
以十二月下辛蔔正月上辛。
如不從,以正月下辛蔔二月上辛。
如不從,以二月下辛蔔三月上辛。
』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
晉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
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
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并圓丘方澤二至之祀合於二郊。
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于圓丘。
是猶用圓丘之禮,非專祈穀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
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卻,謂宜猶必用辛也。
徐禪所據,或為未宜。
又案郊特牲曰:『受命于祖廟,作龜于禰宮。
』鄭玄注曰:『受命,謂告退而蔔也。
』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日。
今日雖有遷,而郊祀不異,〔八〕愚謂不宜重告。
」曹郎朱膺之議:「案先儒論郊,其議不一。
周禮有冬至日圓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穀于上帝。
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禘也。
祈穀祀五精之帝,以後稷配,所謂郊也。
二祭異時,其神不同。
諸儒雲,圓丘之祭,以後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
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
名雖有二,其實一祭。
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無常辛。
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
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雲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禮,『過時不舉』。
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
既已告日,而以事不從,禋祀重敬,謂宜更告。
高堂隆雲:『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
」尚書何偃議:「鄭玄注禮記,引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周禮,凡國大事,多用正歲。
左傳又啟蟄而郊。
則鄭之此說,誠有據矣。
眾家異議,或雲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蓋曲學之辯,於禮無取。
固知穀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謂膚淺也。
然用辛之說,莫不必同。
晉郊庚己,參差未見前徵。
愚謂宜從晉遷郊依禮用辛。
燮之以受命作龜,知告不在日,學之密也。
」右丞徐爰議以為:「郊祀用辛,〔九〕有礙遷日,禮官祠曹,考詳已備。
何偃據禮,不應重告,愚情所同。
尋告郊剋辰,於今宜改,告事而已。
次辛十日,居然展齋,養牲在滌,無緣三月。
謂毛血告牷之後,雖有事礙,便應有司行事,不容遷郊。
」眾議不同。
參議:「宜依經,遇雨遷用後辛,不重告。
若殺牲薦血之後值雨,則有司行事。
」詔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一0〕詔曰:「朕載新寶命,仍離多難,戎車遄駕,經略務殷,禋告雖備,弗獲親禮。
今九服既康,百祀鹹秩,宜聿遵前典,郊謁上帝。
」有司奏檢,未有先準。
黃門侍郎徐爰議:「虞稱肆類,殷述昭告。
蓋以創世成功,德盛業遠,開統肇基,必享上帝。
漢、魏以來,聿遵斯典。
高祖武皇帝克伐偽楚,晉安帝尚在江陵,即於京師告義功于郊兆。
伏惟泰始應符,神武英斷,王赫出討,戎戒淹時,雖司奉弗虧,親謁尚闕。
謹尋晉武郊以二月,晉元禋以三月。
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
愚謂宜下史官,考擇十一月嘉吉,車駕親郊,奉謁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饗。
其餘祔食,不關今祭。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議。
參議為允。
詔可。
泰始六年正月乙亥,〔一一〕詔曰:「古禮王者每歲郊享,爰及明堂。
自晉以來,間年一郊,明堂同日。
質文詳略,疏數有分。
自今可間二年一郊,間歲一明堂。
外可詳議。
」有司奏:「前兼曹郎虞願議:『郊祭宗祀,俱主天神,而同日殷薦,於義為黷。
明詔使圓丘報功,三載一享。
明堂配帝,間歲昭薦。
詳辰酌衷,實允懋典。
』緣諮參議並同。
曹郎王延秀重議:『改革之宜,實如聖旨。
前虞願議,蓋是仰述而已,未顯後例。
謹尋自初郊間二載,明堂間一年,第二郊與第三明堂,還復同歲。
願謂自始郊明堂以後,宜各間二年。
以斯相推,長得異歲。
』通關八座,同延秀議。
」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丁巳,有司奏郊祀明堂,還復同日,間年一修。
漢文帝初祭地祇於渭陽,以高帝配,武帝立後土社祠於汾陰,亦以高帝配。
漢氏以太祖兼配天地,則未以後配地也。
王莽作相,引周禮享先妣為配北郊。
夏至祭後土,以高後配,自此始也。
光武建武中,不立北郊,故後地之祇,常配食天壇,山川群望皆在營內,凡一千五百一十四神。
中元年,建北郊,使司空馮魴告高廟,以薄後代呂後配地。
江左初,未立北壇,地祇眾神,共在天郊也。
晉成帝立二郊,天郊則六十二神,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鬥、三台、司命、軒轅、後土、太一、天一、太微、鉤陳、北極、雨師、雷、電、司空、風伯、老人六十二神也。
地郊則四十四神,五嶽、四望、四海、四瀆、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嶽山、白山、霍山、毉無閭山、蔣山、松江、會稽山、錢唐江、先農凡四十四也。
江南諸小山,蓋江左所立,猶如漢西京關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二郊所秩,官有其注。
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司空羨之、尚書令亮等奏曰:「臣聞崇德明祀,百王之令典;憲章天人,自昔之所同。
雖因革殊時,質文異世,所以本情篤教,其揆一也。
伏惟高祖武皇帝允協靈祇,有命自天,弘日靜之勤,立蒸民之極,帝遷明德,光宅八表,太和宣被,玄化遐通。
陛下以聖哲嗣徽,道孚萬國。
祭禮久廢,思光鴻烈,饗帝嚴親,今實宜之。
高祖武皇帝宜配天郊;至於地祇之配,雖禮無明文,先代舊章,每所因循,魏、晉故典,足為前式。
謂武敬皇後宜配北郊。
蓋述懷以追孝,躋聖敬於無窮,對越兩儀,允洽幽顯者也。
明年孟春,有事於二郊,請宣攝內外,詳依舊典。
」詔可。
晉武帝太康二年冬,有司奏:「三年正月立春祠,時日尚寒,可有司行事。
」詔曰:「郊祀禮典所重,中間以軍國多事,臨時有所妨廢,故每從奏可。
自今方外事簡,唯此為大,親奉禋享,固常典也。
」 成帝祠南郊,遇雨。
侍中顧和啟:「宜還。
更剋日。
」詔可。
漢明帝據月令有五郊迎氣服色之禮,因採元始中故事,兆五郊于洛陽,祭其帝與神,車服各順方色。
魏、晉依之。
江左以來,未遑修建。
宋孝武大明五年四月庚子,詔曰:「昔文德在周,明堂崇祀;高烈惟漢,汶邑斯尊。
所以職祭罔諐,氣令斯正,鴻名稱首,濟世飛聲。
朕皇考太祖文皇帝功耀洞元,聖靈昭俗,內穆四門,仁濟群品,外薄八荒,威憺殊俗,南腦勁越,西髓剛戎。
裁禮興稼穡之根,張樂協四氣之紀。
匡飾墳序,引無題之外;旌延寶臣,盡盛德之範。
訓深劭農,政高刑厝。
萬物棣通,百神薦祉。
動協天度,下沿地德。
故精緯上靈,動殖下瑞,諸侯軌道,河溓海夷。
朕仰憑洪烈,入子萬姓,皇天降祐,迄將一紀。
思奉揚休德,永播無窮。
便可詳考姬典,經始明堂,宗祀先靈,式配上帝,誠敬克展,幽顯鹹秩。
惟懷永遠,感慕崩心。
」有司奏:「伏尋明堂辟雍,制無定文,經記參差,傳說乖舛。
名儒通哲,各事所見,或以為名異實同,或以為名實皆異。
自漢暨晉,莫之能辨。
周書雲,清廟明堂路寢同制。
鄭玄注禮,義生於斯。
諸儒又雲明堂在國之陽,丙巳之地,三裡之內。
至於室宇堂個,戶牖達向,世代湮緬,難得該詳。
晉侍中裴頠,西都碩學,考詳前載,未能制定。
以為尊祖配天,其義明著,廟宇之制,理據未分,直可為殿,以崇嚴祀。
其餘雜碎,一皆除之。
參詳鄭玄之注,差有準據;裴頠之奏,竊謂可安。
國學之南,地實丙巳,爽塏平暢,足以營建。
其墻宇規範,宜擬則太廟,唯十有二間,以應期數。
依漢汶上圖儀,設五帝位,太祖文皇帝對饗。
祭皇天上帝,雖為差降,至於三載恭祀,理不容異。
自郊徂宮,亦宜共日。
禮記郊以特牲,詩稱明堂羊牛,吉蠲雖同,質文殊典。
且郊有燔柴,堂無禋燎,則鼎俎彜簋,一依廟禮。
班行百司,搜材簡工,權置起部尚書、將作大匠,量物商程,剋今秋繕立。
」乃依頠議,但作大殿屋雕畫而已,無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之制。
六年正月,南郊還,世祖親奉明堂,祠祭五時之帝,以文皇帝配,是用鄭玄議也。
官有其注。
大明五年九月甲子,有司奏:「南郊祭用三牛。
廟四時祠六室用二牛。
明堂肇建,祠五帝,太祖文皇帝配,未詳祭用幾牛?」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鄭玄注禮記大傳稱:『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
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
』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無差降。
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則道兼覆載;左右群生,則化洽四氣。
祖、宗之稱,不足彰無窮之美;金石之音,未能播勳烈之盛。
故明堂聿修,聖心所以昭玄極;汎配宗廟,先儒所以得禮情。
愚管所見,謂宜用六牛。
」博士虞龢議:「祀帝之名雖五,而所生之實常一。
五德之帝,疊有休王,各有所司,故有五室。
宗祀所主,要隨其王而饗焉。
主一配一,合用二牛。
」祠部郎顏奐議:「祀之為義,並五帝以為言。
帝雖雲五,牲牢之用,謂不應過郊祭廟祀。
宜用二牛。
」 明帝泰始七年十月庚子,有司奏:「來年正月十八日,祠明堂。
尋舊南郊與明堂同日,並告太廟。
未審今祀明堂,復告與不?」祠部郎王延秀議:「案鄭玄雲:『郊者祭天之名,上帝者,天之別名也。
神無二主,故明堂異處,以避後稷。
』謹尋郊宗二祀,既名殊實同,至於應告,不容有異。
」守尚書令袁粲等並同延秀議。
魏明帝世,中護軍蔣濟奏曰:「夫帝王大禮,巡狩為先;昭祖揚禰,封禪為首。
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無竟之名,紀天人之際者也。
故司馬相如謂有文以來七十二君,或從所繇於前,謹遺跡於後。
太史公曰:『主上有聖明而不宣布,有司之過也。
』然則元功懿德,不刊山、梁之石,〔一二〕無以顯帝王之功,布生民不朽之觀也。
語曰,當君而歎堯、舜之美,譬猶人子對厥所生,譽他人之父。
今大魏振百王之弊亂,〔一三〕拯流遁之艱危,接千載之衰緒,〔一四〕繼百世之廢治。
自武、文至于聖躬,所以參成天地之道,綱維人神之化,上天報應,嘉瑞顯祥,以比往古,其優衍豐隆,無所取喻。
至於歷世迄今,未發大禮。
雖志在掃盡殘盜,蕩滌餘穢,未遑斯事。
若爾,三苗堀強於江海,大舜當廢東巡之儀,徐夷跳梁於淮、泗,周成當止岱嶽之禮也。
且昔歲破吳虜於江、漢,今茲
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
鄭注儀禮有司雲,天子諸侯祭於祊而繹。
繹又祭也。
今廟祠闕送神之祼,將移祭於祊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
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
」太常丞朱膺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尋袁山松漢百官志雲:『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事,掌贊天子。
』無掌獻事。
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司,不由秩宗貴官也。
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
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
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
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
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
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陰陽之義也。
殷人先求諸陽。
』『樂三闋然後迎牲』。
則殷人後灌也。
『周人先求諸陰』,『灌用鬯。
達於淵泉。
既灌,然後迎牲』。
則周人先灌也。
此謂廟祭,非謂郊祠。
案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祼將之事。
』鄭注雲:『祼者,灌也。
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詳。
淵儒注義,炳然明審。
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
」通關八座丞郎博士,並同膺之議。
尚書令建平王宏重參議,謂膺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輿駕親奉。
至時或雨。
魏世值雨,高堂隆謂應更用後辛。
晉時既出遇雨,顧和亦雲宜更告。
〔七〕徐禪雲:『晉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
』使禮官議正并詳。
若得遷日,應更告廟與不?」博士王燮之議稱:「遇雨遷郊,則先代成議。
禮傳所記,辛日有徵。
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鄭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
』又月令曰:『乃擇元日,祈穀于上帝。
』注曰:『元日,謂上辛。
郊祭天也。
』又春秋載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醜,郊。
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
』哀元年四月辛巳,郊。
穀梁曰:『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
以十二月下辛蔔正月上辛。
如不從,以正月下辛蔔二月上辛。
如不從,以二月下辛蔔三月上辛。
』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
晉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
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
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并圓丘方澤二至之祀合於二郊。
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于圓丘。
是猶用圓丘之禮,非專祈穀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
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卻,謂宜猶必用辛也。
徐禪所據,或為未宜。
又案郊特牲曰:『受命于祖廟,作龜于禰宮。
』鄭玄注曰:『受命,謂告退而蔔也。
』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日。
今日雖有遷,而郊祀不異,〔八〕愚謂不宜重告。
」曹郎朱膺之議:「案先儒論郊,其議不一。
周禮有冬至日圓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穀于上帝。
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禘也。
祈穀祀五精之帝,以後稷配,所謂郊也。
二祭異時,其神不同。
諸儒雲,圓丘之祭,以後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
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
名雖有二,其實一祭。
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無常辛。
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
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雲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禮,『過時不舉』。
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
既已告日,而以事不從,禋祀重敬,謂宜更告。
高堂隆雲:『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
」尚書何偃議:「鄭玄注禮記,引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周禮,凡國大事,多用正歲。
左傳又啟蟄而郊。
則鄭之此說,誠有據矣。
眾家異議,或雲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蓋曲學之辯,於禮無取。
固知穀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謂膚淺也。
然用辛之說,莫不必同。
晉郊庚己,參差未見前徵。
愚謂宜從晉遷郊依禮用辛。
燮之以受命作龜,知告不在日,學之密也。
」右丞徐爰議以為:「郊祀用辛,〔九〕有礙遷日,禮官祠曹,考詳已備。
何偃據禮,不應重告,愚情所同。
尋告郊剋辰,於今宜改,告事而已。
次辛十日,居然展齋,養牲在滌,無緣三月。
謂毛血告牷之後,雖有事礙,便應有司行事,不容遷郊。
」眾議不同。
參議:「宜依經,遇雨遷用後辛,不重告。
若殺牲薦血之後值雨,則有司行事。
」詔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一0〕詔曰:「朕載新寶命,仍離多難,戎車遄駕,經略務殷,禋告雖備,弗獲親禮。
今九服既康,百祀鹹秩,宜聿遵前典,郊謁上帝。
」有司奏檢,未有先準。
黃門侍郎徐爰議:「虞稱肆類,殷述昭告。
蓋以創世成功,德盛業遠,開統肇基,必享上帝。
漢、魏以來,聿遵斯典。
高祖武皇帝克伐偽楚,晉安帝尚在江陵,即於京師告義功于郊兆。
伏惟泰始應符,神武英斷,王赫出討,戎戒淹時,雖司奉弗虧,親謁尚闕。
謹尋晉武郊以二月,晉元禋以三月。
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
愚謂宜下史官,考擇十一月嘉吉,車駕親郊,奉謁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饗。
其餘祔食,不關今祭。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議。
參議為允。
詔可。
泰始六年正月乙亥,〔一一〕詔曰:「古禮王者每歲郊享,爰及明堂。
自晉以來,間年一郊,明堂同日。
質文詳略,疏數有分。
自今可間二年一郊,間歲一明堂。
外可詳議。
」有司奏:「前兼曹郎虞願議:『郊祭宗祀,俱主天神,而同日殷薦,於義為黷。
明詔使圓丘報功,三載一享。
明堂配帝,間歲昭薦。
詳辰酌衷,實允懋典。
』緣諮參議並同。
曹郎王延秀重議:『改革之宜,實如聖旨。
前虞願議,蓋是仰述而已,未顯後例。
謹尋自初郊間二載,明堂間一年,第二郊與第三明堂,還復同歲。
願謂自始郊明堂以後,宜各間二年。
以斯相推,長得異歲。
』通關八座,同延秀議。
」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丁巳,有司奏郊祀明堂,還復同日,間年一修。
漢文帝初祭地祇於渭陽,以高帝配,武帝立後土社祠於汾陰,亦以高帝配。
漢氏以太祖兼配天地,則未以後配地也。
王莽作相,引周禮享先妣為配北郊。
夏至祭後土,以高後配,自此始也。
光武建武中,不立北郊,故後地之祇,常配食天壇,山川群望皆在營內,凡一千五百一十四神。
中元年,建北郊,使司空馮魴告高廟,以薄後代呂後配地。
江左初,未立北壇,地祇眾神,共在天郊也。
晉成帝立二郊,天郊則六十二神,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鬥、三台、司命、軒轅、後土、太一、天一、太微、鉤陳、北極、雨師、雷、電、司空、風伯、老人六十二神也。
地郊則四十四神,五嶽、四望、四海、四瀆、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嶽山、白山、霍山、毉無閭山、蔣山、松江、會稽山、錢唐江、先農凡四十四也。
江南諸小山,蓋江左所立,猶如漢西京關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二郊所秩,官有其注。
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司空羨之、尚書令亮等奏曰:「臣聞崇德明祀,百王之令典;憲章天人,自昔之所同。
雖因革殊時,質文異世,所以本情篤教,其揆一也。
伏惟高祖武皇帝允協靈祇,有命自天,弘日靜之勤,立蒸民之極,帝遷明德,光宅八表,太和宣被,玄化遐通。
陛下以聖哲嗣徽,道孚萬國。
祭禮久廢,思光鴻烈,饗帝嚴親,今實宜之。
高祖武皇帝宜配天郊;至於地祇之配,雖禮無明文,先代舊章,每所因循,魏、晉故典,足為前式。
謂武敬皇後宜配北郊。
蓋述懷以追孝,躋聖敬於無窮,對越兩儀,允洽幽顯者也。
明年孟春,有事於二郊,請宣攝內外,詳依舊典。
」詔可。
晉武帝太康二年冬,有司奏:「三年正月立春祠,時日尚寒,可有司行事。
」詔曰:「郊祀禮典所重,中間以軍國多事,臨時有所妨廢,故每從奏可。
自今方外事簡,唯此為大,親奉禋享,固常典也。
」 成帝祠南郊,遇雨。
侍中顧和啟:「宜還。
更剋日。
」詔可。
漢明帝據月令有五郊迎氣服色之禮,因採元始中故事,兆五郊于洛陽,祭其帝與神,車服各順方色。
魏、晉依之。
江左以來,未遑修建。
宋孝武大明五年四月庚子,詔曰:「昔文德在周,明堂崇祀;高烈惟漢,汶邑斯尊。
所以職祭罔諐,氣令斯正,鴻名稱首,濟世飛聲。
朕皇考太祖文皇帝功耀洞元,聖靈昭俗,內穆四門,仁濟群品,外薄八荒,威憺殊俗,南腦勁越,西髓剛戎。
裁禮興稼穡之根,張樂協四氣之紀。
匡飾墳序,引無題之外;旌延寶臣,盡盛德之範。
訓深劭農,政高刑厝。
萬物棣通,百神薦祉。
動協天度,下沿地德。
故精緯上靈,動殖下瑞,諸侯軌道,河溓海夷。
朕仰憑洪烈,入子萬姓,皇天降祐,迄將一紀。
思奉揚休德,永播無窮。
便可詳考姬典,經始明堂,宗祀先靈,式配上帝,誠敬克展,幽顯鹹秩。
惟懷永遠,感慕崩心。
」有司奏:「伏尋明堂辟雍,制無定文,經記參差,傳說乖舛。
名儒通哲,各事所見,或以為名異實同,或以為名實皆異。
自漢暨晉,莫之能辨。
周書雲,清廟明堂路寢同制。
鄭玄注禮,義生於斯。
諸儒又雲明堂在國之陽,丙巳之地,三裡之內。
至於室宇堂個,戶牖達向,世代湮緬,難得該詳。
晉侍中裴頠,西都碩學,考詳前載,未能制定。
以為尊祖配天,其義明著,廟宇之制,理據未分,直可為殿,以崇嚴祀。
其餘雜碎,一皆除之。
參詳鄭玄之注,差有準據;裴頠之奏,竊謂可安。
國學之南,地實丙巳,爽塏平暢,足以營建。
其墻宇規範,宜擬則太廟,唯十有二間,以應期數。
依漢汶上圖儀,設五帝位,太祖文皇帝對饗。
祭皇天上帝,雖為差降,至於三載恭祀,理不容異。
自郊徂宮,亦宜共日。
禮記郊以特牲,詩稱明堂羊牛,吉蠲雖同,質文殊典。
且郊有燔柴,堂無禋燎,則鼎俎彜簋,一依廟禮。
班行百司,搜材簡工,權置起部尚書、將作大匠,量物商程,剋今秋繕立。
」乃依頠議,但作大殿屋雕畫而已,無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之制。
六年正月,南郊還,世祖親奉明堂,祠祭五時之帝,以文皇帝配,是用鄭玄議也。
官有其注。
大明五年九月甲子,有司奏:「南郊祭用三牛。
廟四時祠六室用二牛。
明堂肇建,祠五帝,太祖文皇帝配,未詳祭用幾牛?」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鄭玄注禮記大傳稱:『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
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
』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無差降。
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則道兼覆載;左右群生,則化洽四氣。
祖、宗之稱,不足彰無窮之美;金石之音,未能播勳烈之盛。
故明堂聿修,聖心所以昭玄極;汎配宗廟,先儒所以得禮情。
愚管所見,謂宜用六牛。
」博士虞龢議:「祀帝之名雖五,而所生之實常一。
五德之帝,疊有休王,各有所司,故有五室。
宗祀所主,要隨其王而饗焉。
主一配一,合用二牛。
」祠部郎顏奐議:「祀之為義,並五帝以為言。
帝雖雲五,牲牢之用,謂不應過郊祭廟祀。
宜用二牛。
」 明帝泰始七年十月庚子,有司奏:「來年正月十八日,祠明堂。
尋舊南郊與明堂同日,並告太廟。
未審今祀明堂,復告與不?」祠部郎王延秀議:「案鄭玄雲:『郊者祭天之名,上帝者,天之別名也。
神無二主,故明堂異處,以避後稷。
』謹尋郊宗二祀,既名殊實同,至於應告,不容有異。
」守尚書令袁粲等並同延秀議。
魏明帝世,中護軍蔣濟奏曰:「夫帝王大禮,巡狩為先;昭祖揚禰,封禪為首。
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無竟之名,紀天人之際者也。
故司馬相如謂有文以來七十二君,或從所繇於前,謹遺跡於後。
太史公曰:『主上有聖明而不宣布,有司之過也。
』然則元功懿德,不刊山、梁之石,〔一二〕無以顯帝王之功,布生民不朽之觀也。
語曰,當君而歎堯、舜之美,譬猶人子對厥所生,譽他人之父。
今大魏振百王之弊亂,〔一三〕拯流遁之艱危,接千載之衰緒,〔一四〕繼百世之廢治。
自武、文至于聖躬,所以參成天地之道,綱維人神之化,上天報應,嘉瑞顯祥,以比往古,其優衍豐隆,無所取喻。
至於歷世迄今,未發大禮。
雖志在掃盡殘盜,蕩滌餘穢,未遑斯事。
若爾,三苗堀強於江海,大舜當廢東巡之儀,徐夷跳梁於淮、泗,周成當止岱嶽之禮也。
且昔歲破吳虜於江、漢,今茲